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刘哲:狡辩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06

当我们不相信一个人说话的时候,我们会说狡辩。

 

其实当我们失去耐心的时候,我们也会这么说。

 

但是“狡辩”的人,无法反过来这样说。

 

就像司法官可以说嫌疑人狡辩,但嫌疑人不能反驳说司法官狡辩。

 

这是因为说别人狡辩,其实是一种权力,代表一种可以评判的权力,可以决定他人的命运的权力。

 

只有手握着权力的人才有权力说别人狡辩,而没有握着这种权力的人自然没有权力这么说。

 

因为他即使这样说了,也没有意义,因为他没有权力对别人进行评判,他也不掌握别人的命运。

 

如果他真的这样说了,他反而有可能激怒对方,最终对自己不利。

 

我们在说别人狡辩的时候,我们其实并不能真的确定他说的不是实话,而只是不希望被反驳。

 

那些斥责别人的人,往往感觉自己我有绝对的权力,这个权力丝毫不容许被质疑和侵犯。

 

任何的辩解都将为视为对这种权力的挑衅和不服从。

 

比如家长会批评孩子的狡辩,因为孩子他受到批评的时候,总是会给自己找理由。

 

当然有些理由看起来确实是站不住脚的,但有些理由其实未必不是真的,只是我们没有心思听,我们要的对自己批评不得折扣的执行,而且态度要十分的谦卑。

 

辩解让这种批评权本身受到质疑,因为有的时候确实就在质疑批评的合理性,怀疑这些批评是否真的有道理,言下之意就是有可能是强加于人的,是不讲理的。

 

而家长确实也有可能犯下这种错误,但绝大多数都不愿意在子女面前承认自己的批评理由不充分,有些强人所难,甚至不问青红皂白。

 

人真的犯错之后,对于批评和惩罚往往是能够接受的。

 

但是如果一个人被冤枉,即使是很小的责任和惩罚,也没有几个人愿意咽下这个苦果,自然就要掰扯一番。

 

如果这些掰扯正好指出了批评的合理性问题,而且这些问题还真的存在,那一定会让批评者恼羞成怒。

 

在他们没有充分理由论证自己批评合理性的情况下,这个词一定会脱口而出,那就是“狡辩”。

 

因此,“狡辩”本身成为一种狡辩,而且还是一种理屈词穷的狡辩。

 

当然了,司法官对嫌疑人有时候并没有那么多的说明义务,开庭的时候可以多说一点,提讯的时候并不方便说太多,也不能过多的透露案件的细节。

 

因此,此时的“狡辩”,并不是无力反驳,而是一种失去耐心的表现。

 

也就是当嫌疑人抛出了一个很难反驳的辩点,但是司法官还必须可以表现自己的权威,此时他就会说“狡辩”。

 

潜台词就是我不想听,说了也没意义。

 

这可能是对自己的证据过于自信,也可能只是一种麻木和疲倦,就懒得理那么多事,懒得管什么细节,也不会相信这些离奇的辩解。

 

按照既有的惯例和习惯,觉得肯定能判,那还费这些事干什么呢?

 

而很多时候,这样马马虎虎的审查完了也能判下来,那就更加没有必要那么费事了,不是么?

 

其实,本质上是庭审的不实质化,助长了审查的不实质化,侦查的不实质化。

 

张口闭口说别人“狡辩”的人,其实根本就不关心真相是什么。

 

因为如果你不能耐心听完别人的辩解,你又如何分辨别人的观点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呢?

 

又或者是你根本就不关心别人观点的真假,你心有早有了结论,而这个结论并不建立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逻辑之上。

 

在法庭上不能得到充分阐述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往往感到这个法庭不让人说话,这个法官不想听我们的辩解,他是不是已经有了定论?

 

不能充分听取辩解这件事本身就会是处理的结论失去了基本的公正外观。

 

所谓兼听则明,但如果就是不想听,如何保证明白?

 

有些时候,我们自己可能真的也知道,不管对方怎么辩解,其实这个案子也就这样了。

 

既然这样了,干脆就省事了,多听无意,姿态和过场都不想摆。

 

这种一种赤裸的任性。

 

但是我们需要问的是,为什么会存在不需要兼听就可以得出结论的机制,这个机制合理么?

 

这个机制在哪,是什么,怎么解决?

 

尤其是对于司法制度其实是最讲究程序的一种制度形态,它一定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兼听,让参与人充分表达意见,甚至是可以相互辩论,最终让案件以最清晰的形态呈现出来,然后再得出最终的结论。

 

这个结论应该取决于各方的意见表达以及依据,也就是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正。

 

公正的前提是尽量的接近真相。

 

真相不是可有可无的,或者是什么都无所谓的,真相一定是案件处理的基础。

 

那么真相只有通过博弈性的反复表达陈述才有可能得出结论。

 

这是因为诉讼参与的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都可能向着自己说,因此说的可能都有水分,都可能打折扣,因此放在一起来听,就可有可能对冲这种水分和折扣,另外通过更多的客观性的证据,以及中立性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虽然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不能全信,但因为他毕竟最有可能经历了案件的全过程,因此又不能不听。

 

辩护人的辩点虽然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但也一定是可能有一些我们没有发现的角度,这就像侦查人员也可能存在视野盲区一样。

 

兼听的目的是什么?

 

就是尽量打开视野盲区,实现信息对称,实现对案件信息最大程度的掌握,让案件裁决建立在最牢固的证据基础之上。

 

这是理想化的听取模式。

 

但是如果我们先入为主的意见,或者我们这个先入为主的意见是我们不能自主选择的,是其他人给我们预设了立场,而这个预设并不是建立在全面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之上的,那么我们要不要接受?

 

如果我们接受了,我们就会变得不敢兼听,因为我们害怕听到一些我们不想听的东西。

 

听到之后,又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于是我们就干脆选择六根清净?

 

“狡辩”成为一种挡箭牌,把这些可能揭示案件真相的观点统统挡在门外,这其实是一种逃避。

 

逃避什么?

 

逃避那些我们本应承担自己的责任。

 

因为如果担起这些责任,我们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明知给别人争取到公正,自己就可能受到不公正的时候,我们该如何取舍?

 

趋利避害,还是舍生取义?

 

正义从来都是代价的,责任从来都是要付出的,不会那么轻轻松松、随随便便实现。

 

对真相装聋作哑其实也是一种罪恶,只是不那么容易被人发现罢了,但是问问你的内心是否有负罪感,你自己就知道了。

 

当一个人轻易的说出“狡辩”的时候,让我们看一眼他的眼睛,看看我们能看到他们什么?

 

当我们想要说出“狡辩”的时候,问问我们的良知是否安好?

 

当你真的听到全面的信息,再做判断不迟,当真相足够真切的时候,我想这本身也是一种道德约束力吧。

 

怕就怕,听也不听,看也不看,那只能是一路走到黑。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