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07
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法治现代化,而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是法治现代化实现的有效推进力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有效保障。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由当代中国出版社法治分社、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中国式现代化与刑事辩护法治化研讨会暨《刑事辩护八大学说》出版座谈会”于6月26日在广州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广州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治时代》、法治日报社等主流法治媒体,以及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等的专家学者、媒体人、律师等出席会议。
谢佑平教授在会议第一单元做主题发言,如下为发言原文。
谢佑平 湖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辩护制度关系到人权保障、诉讼民主和司法公正,值得每一个人关注。辩护权既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可以说是每个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意即:当公民涉嫌犯罪成为被告人时,司法机关必须保障其享有辩护权,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基于以上,我想表达两个观点:
第一,辩护权的归属问题。现在有一种现象,个别地方的办案机关不同意被告人自己聘请社会律师辩护,只允许其由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我自己都遇到过不止一起案件存在这种情况。这里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是,辩护权到底是谁的?办案机关有没有权力决定被告人只能请法律援助律师,不能请社会律师?从根本性质上讲,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个人的权利,该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只能由他本人自主决定。其他机关和个人对被告人依法自主行使辩护权不能干涉或替代,不能指手画脚,更不能无端限制。上述现象,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既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侵犯,也是法治的倒退。被告人不但应当有权自主聘请律师,对不合格的律师,还有权拒绝辩护。
第二,法援律师应该列为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辩护全覆盖的推行,将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会有大量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他们将在刑事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我也接触过一些案件,参与过一些案件的辩护。发现一些法律援助律师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我怀疑有些法援律师可能案卷都没有看完,提不出有价值的辩护观点,整个辩护可能就一两句话、一两分钟,讲一些面上的东西,如态度好、家庭困难等,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我还发现个别法援律师违背被告人意志,劝被告人认罪,充当第二公诉人。这些案件如果若干年后发现判错了,需要追究司法责任,除公检法机关的承办人外,法律援助律师脱不了干系,他们没有尽职尽责,也是导致司法错误的因素,在此案的司法链条上他们是有责任的。因为,虽然法律援助律师报酬不高,但这部分费用来自国家财政。拿了国家的报酬,享受了权利就必须负担义务,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规定责任,也可以促进法律援助业务水平的提高。
来源:当代中国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