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11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袭警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那何为本罪的“暴力”?拖鞋扇民警算不算?“暴力”可以针对物吗?袭击辅警算不算?……本文将通过1210个案件予以实证回答。
一、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
2、检索关键词: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文书日期:2020-01-01至2023-05-31”
”案由:袭警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样本:共筛选案例数为 2021-03-01 至 2023-04-24 的案件为1210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1210个。
二、袭警罪之暴力程度分析
“暴力”一词在刑法不同罪名中,含义可能不一致。如在抢劫罪中,暴力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那袭警罪之暴力是否也需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是否要求造成被害民警轻微伤等结果?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本罪暴力无需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如(2021)湘0304刑初468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对酒后一名女子实施猥亵行为,女子挣脱后报警;民警杨某某等二人接到派警后马上出警到达现场。因被告人王某不配合调查,且辱骂出警民警,民警在多次劝说并警告无果后,采取强制带离措施。期间,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并用自己穿的拖鞋打了民警杨某某右边面部。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用拖鞋殴打民警面部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
又如(2021)辽1303刑初163号案件中,被告人邢某在朝阳市拘留所被执行拘留期间,不配合管理,被约束到床上。次日,经教育谈话,对邢某解除严管后,其趁管教民警被害人王某不备打王某左面部一巴掌,后被民警控制。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
可见,实践中并不要求袭警罪的暴力要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对此,学界的观点与实践也较一致。如钱叶刘教授在《袭警罪的立法意旨与教义学分析》一文中表示,“只要该暴力具有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抽象危险即可,而不要求达到压制执法警察反抗的程度。”张永强教授在《袭警罪的规范演进与理解适用》一文中提出,“如果将袭警罪中的’暴力’理解成如同抢劫罪要求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不仅会出现基本犯比加重犯的入罪条件还要高的悖论,而且会造成放纵袭警违法犯罪、法益保护不充分的尴尬局面。”
2.本罪对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没有要求
如上图所示,在1210个袭警案件中,近五成的案件并未说明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对警察造成的伤害情况。在有伤情说明的案件中,造成警察轻微伤的案件占大多数,占比29.8%;造成警察轻伤的案件仅有18件,占比1.47%。另有174个案件明确说明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对警察的伤害未达轻微伤的程度,但法院仍然认为其构成袭警罪。由此可见,法院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并不对被告人所造成的伤害结果进行要求。
虽然实务界和学界都已明确袭警罪的暴力无需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其暴力程度有无下限?这目前没有统一定论。刘艳红教授在《袭警罪中的“暴力”的法教义学分析》一文中提出,袭警罪的入罪标准可以通过该罪的法益加以甄别。从立法目的上看,由于警察职业特殊性,不同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执法过程中更易遭受暴力袭击,因此基于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特殊需要,刑十一增设袭警罪,彰显对人民警察的特殊保护。同时,立法者将本罪置于妨害公务罪的框架下作为其第五款的做法亦说明,本罪的保护法益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包括社会公共秩序法益和警察人身安全法益在内的双重法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保护法益之间具有共通性,实践中不以被害人伤害结果作为袭警罪入罪标准的做法,侧面说明了本罪入罪标准主要考察被告人是否以针对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妨害了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
三、本罪暴力的对象分析
分析样本,实践中暴力直接指向警察人身的情形如下图。
可见,拳打警察、辱骂和踢踹警察是被告人最常使用的暴力手段,占比分别为24.23%、20.11%和19.2%。
暴力指向警车、警械等警用装备,间接对人民警察的人身造成威胁的情形如下图。
相较于对人暴力的案件,对物暴力的案件占少数。其中以撕扯警服、破坏警车、驾车冲卡和抢夺警棍为主要暴力方式,占比分别为51.04%、25%、13.54%和10.42%。
在袭警罪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有学者认为,该条规定的前一种情形属于直接暴力,后一种情形属于对物暴力或间接暴力,不宜认定为袭警罪;亦有学者对该观点持反对意见,即认为后一种情形形式上好像是间接暴力,但实质上同时针对警察人身,仍然是暴力袭警行为。
在实践中,有法院认可将对物暴力或间接暴力认定为袭警罪中的暴力。如(2021)赣1025刑初113号案件:民警在对刘某强制传唤过程中,刘某母亲被告人廖某见状,上前抢夺元某所持手铐并与民警发生拉扯。过程中,廖某将许某上衣纽扣扯落。虽被民警控制住,但仍抓住手铐不放。后经多次劝说才松手。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由此认定廖某构成袭警罪。
四、本罪暴力对象包括拟制为警察的辅警
袭警罪条文中明确规定,暴力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人民警察,这里的“人民警察”是否包括辅警?对此学界颇具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2016)规定,辅警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一种,不具有正式的警察身份编制。而《人民警察法》对于“人民警察”以“身份”界定,不包括非警察身份的人员。因此,有观点认为,必须坚守《人民警察法》所确立的“人民警察”之法定概念,不能将辅警解释为“人民警察”,因此暴力袭击辅警不构成袭警罪。但也有观点表示,对“人民警察”的解释不应当机械地追求法秩序统一,应当将辅警拟制为人民警察。另有观点在前述观点的基础上进行限缩解释,认为辅警只有在与人民警察共同执行职务时才可被拟制为人民警察。
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赞成第三种观点。
如上图所示,在1210个案件中,有632个案件存在被告人暴力袭击辅警人员的情况。
其中,有7个案件的辩护人提出,辅警并非人民警察身份,因此被告人暴力袭击辅警不构成袭警罪,但此辩护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如下述案件。
(2022)皖1124刑初26号:被告人辜某骑电动车违规停车,交管大队辅警许某上前指出被告人辜某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下车充当交通劝导员。被告人辜某未同意,被告人辜某、蒋某与许某发生争执并殴打许某。辩护人认为,许某是辅警,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许某在没有人民警察带领下单独在道路上进行执法执勤,指控蒋茹构成袭警罪有待商榷。法院认为,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按照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辅警许某值班的范围是警察盛某指挥、指导的范围,执勤的内容是维护交通,劝导、制止违法违规交通行为。故法院对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可见,实践对本罪“人民警察”的认定并没有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而是采取扩张解释,将与人民警察共同执行职务的辅警,拟制成了人民警察。
余论
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特殊职业,其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值得法律给予特别关注。袭警罪的设立既彰显了法律对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视,又能给予警察执法一颗强有力的“定心丸”。但目前,本罪的入罪标准尚不明确,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司法实践指明方向,以防止入罪泛化。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