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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元明、冯小光、田凯:落实好“三个善于”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13

问题一:如何理解“三个善于”?

 

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提出的“三个善于”,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具体要求,对于检察办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三个善于”之间是什么关系?“三个善于”的要求对于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有何重要意义?

 

元明:

“三个善于”具有层层递进关系,精神内核是统一的,就是要追求实质正义。“三个善于”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路径与方法,是检察工作的方法与指引。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政法工作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助力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内涵丰富深刻,是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的现代化,包括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法律监督机制现代化、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等多方面的现代化,涉及检察工作方方面面。其中,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先导。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贯穿其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断回应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深化法律监督理念创新,提出“三个善于”的理念要求。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三个善于”的理念是一个逻辑整体,内涵深刻,辩证科学,揭示了司法办案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对检察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冯小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系统观念”,“三个善于”就是在司法办案中落实这一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的具体阐述。“三个善于”不仅反映了司法办案的客观规律性,更重要的是落实好“三个善于”能够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司法需求,对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从本质上说,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提出“三个善于”是对“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的再次强调,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检察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检察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能。检察机关要对标党中央和人民群众的更高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当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领悟法律条文中的法治精神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础,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办好每一件案件的前提,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是检验案件是否高质效办理的最终标准。

 

田凯:

“三个善于”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统一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第一,“三个善于”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实践。通过领悟法律条文中的法治精神,更加坚定为人民司法这一“初心”、司法公正这一“核心”;通过把握复杂案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以精准司法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动案结事了、矛盾化解;通过统筹法理情,切实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进一步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这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更是政治担当。

 

第二,“三个善于”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面对“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这一影响群众感受、制约办案质效、损害司法公信的顽疾,如何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根本还是要练好“三个善于”这项基本功,以精湛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高质效司法办案离不开扎实的法律基础,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学深吃透法条,深刻领悟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这样才能在办案中准确理解、精准适用法律法规。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必须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找准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到办准办好。高质效司法办案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统筹把握天理国法人情,坚持情同此心、如我在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信服、让群众认可、让人民满意。

 

第三,“三个善于”是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履职能力现代化是基础和保障。从“人”的角度看,就是要培养、提高检察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从“案”的角度看,就是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这两点,必须做到“三个善于”。应把培养检察人员“三个善于”能力作为提升队伍素能的重中之重,通过同堂培训、业务竞赛、岗位练兵等措施,切实提升检察人员法治思维以及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等能力,让“三个善于”在检察人员办理每一个案件时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保障检察工作现代化稳步推进、行稳致远。

问题二:如何理解“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

 

人民检察:

“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检察人员吃透法条,准确领悟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那么如何理解并做到这一点?

 

元明:

“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重点在于如何理解这里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法治精神是指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其吸收并体现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规律和基本价值,又立足并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国情和特定文化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核。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法治精神,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精神。在司法办案中,理解法律条文,尤其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下解释法律条文,就要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出发,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出发,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出发,在法律文本射程范围内作出最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解释,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2018年最高检发布以正当防卫为主题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件的妥善处理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认可,并向社会传递这样一个信号,即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让公民可以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同时,防卫过当案例的发布,也引导公民遵从法律、理性平和解决纠纷。

 

领悟法治精神,就要避免就案办案,在案结事了人和的同时,还要做好“后半篇文章”,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通过司法办案弘扬法治精神。因而需要善于通过个案办理发现其背后的管理问题、通过类案分析总结共性特征,对于通过案件发现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企业单位的监管漏洞或共性问题,制发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开出“检察药方”,促进相关部门完善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最佳法治效果。最高检先后制发第一至八号检察建议,第二检察厅负责第四号(涉窨井盖安全治理)、第七号(涉寄递毒品等违禁品治理)、第八号(涉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治理)三个检察建议的制发工作。目前三个检察建议正在深入推进落实,在推进相关领域社会治理方面成效明显,对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相关从业者依法经营、社会公众尊法尚法,都具有积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办案中做到“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需要多方面努力,首要的是通过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渗透到日常办案、法律研习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冯小光:

“三个善于”的第一个层次“领悟法律条文中的法治精神”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础,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检察人员要依法办案,不能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二是深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价值和理念,依法办案要注重契合法治精神。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善于从法律条文中发掘法治精神,准确理解法条背后的法理,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办案。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规范的制定往往具有滞后性,司法人员直面越来越多法律条文的同时,法的适用会赋予办案人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应当是统一的,不能被地域割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就成为大势所趋。面对海量民商事案件,民事检察办案人员要做到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必须了解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政策导向的变化,了解社会需求,把握法院类案裁判的情况,做到对各类案件的正确监督。例如,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数量最多和民事检察受理案件数量排名第一的纠纷类型,对此类案件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督,关键在于充分了解和深刻把握党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的演变发展过程,以及随之调整的司法政策。2017年,有关监管部门针对资产管理行业、银行、公募、保险等金融领域发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标志着以金融自由化、影子银行、资产管理竞争为特征的金融扩张周期迎来分水岭。“严监管、防风险”成为此后金融监管的主基调。在此背景下,自2017年开始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政策也随之调整,充分发挥裁判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司法示范、引领作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只有深入了解民间借贷领域司法政策转变的过程和背景,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对此类案件予以有效监督。

 

田凯:

司法办案是将法律条文从抽象规范适用到具体事实,从一般规定落实到个别裁判的过程。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求办案人员不仅具备熟知法律条文的基础素养,更要有准确理解法律条文所蕴含的以人民为中心、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和谐包容等法治精神的综合能力。做到“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树牢系统思维,精准适用法律。这是由法律规范系统性决定的。司法办案既要看总则又要看分则,既要对照具体条文研判适用法条是否正确,又要对照原则规定研判内在价值判断是否一致。只有强化系统观念,防止孤立看待法条的情形,才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才能确保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内在精神一致。

 

二是坚守人民至上,依法能动履职。这是由现实生活复杂性决定的。一些法律监督案件,如果就事论事、照本宣科,很容易出现“案结事未了”,甚至出现案件处理明显违背群众基本认知、朴素正义观的情况。比如,在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冒用他人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从而导致行政争议的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销结婚登记,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导致当事人离不了婚,也结不了婚。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后,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单纯从法律层面看,法院裁判没有问题,这种情况确实难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但对于这种裁判结果,当事人难以接受、老百姓难以认可。如果检察机关单纯从法条层面考虑,以不支持监督结案了事,群众利益就难以保障,最终损害的还是司法公信力。基于此,河南省检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能动履职,采取“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方式,集合“检察+民政”的力量,推动重启行政程序,不仅纠正了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而且举一反三,推动民政部门撤销了9起错误婚姻登记。检察机关还帮助民政部门健全婚姻登记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三是把握立法初衷,提高司法办案水平。法律文本具有滞后性,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迁和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立法工作不可避免存在空白、滞后和碎片化等问题,需要我们用法治精神指导办案,追溯立法原意,确保依法办案。例如,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一起督促整治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当时法律尚未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在安全生产领域提起公益诉讼,但办案人员研究认为,高铁运营安全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办理此类案件契合检察公益诉讼核心价值。随即,向当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最终推动堰塞湖除险工程全部完成,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扩大办案效果,邀请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座谈评议、扩大影响、推动立法,主动向省人大和最高检汇报情况,建议出台相关文件鼓励探索。

问题三:如何做到“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人民检察: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三个善于”的第二个要求。什么是实质法律关系?案件中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如何建立有效的判断模式,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元明: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要求司法办案人员透过现象看本质,拨开迷雾见真相,由表及里,准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有的监督案件事实判断起来难度很大,一些情节缺少证据;有的监督案件法律适用本身复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理解。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法律事实的甄别是以证据为基础的,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因此,办案中对证据的审查把关、补充完善是关键。近年来,全国重罪检察业务条线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坚持有错必纠,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实质法律关系,接连推动几起故意杀人案件的纠正和改判。比如,辛某杀害女友后制造坠楼自杀假象被法院判决无罪,被害人亲属到最高检申诉,第二检察厅经审查认为原无罪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决定复查该案,经全面复勘案发现场、重新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取得证据突破,排除了原无罪判决认定的案件疑点,经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辛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是高度抽象化的范式,法律意图格式化地处理同一类行为和现象,而生活事实不会是标准化模具的样子,存在很大任意性,生活中的纠纷,都是人和人之间发生的,所以说法官、检察官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熟悉案情、深谙法律是办案的前提,但如果对人生百态、世情民意没有深刻的洞悉和体会,没有一定办案量的积累,就不可能很好地理解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实质,并真正懂得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妥当处断。“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办案人员的司法经验、人生经验,对于形成准确的司法判断十分重要。

 

冯小光: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司法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前提。或者说,只有精准把握复杂案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才能找准应当适用的法律,准确定位法律条文。对于纷繁复杂的民事监督案件,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等形式上的证据进行判断,应当立足双方的权利义务,综合案件整体事实,如交易原因、交易目的、交易过程等因素,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查,把握案件实质法律关系。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一是需要检察人员强化自身业务建设,练就扎实的理论和业务功底,透过现象见本质,准确判断法律关系的实质。二是审查案件善用调查核实权,对于证据材料严审细查,及时与法院、行政机关沟通联系,能动履职。三是形成整体合力,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积极探索建立各部门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线索共享、信息互联机制。

 

田凯:

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司法办案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更要拨云见日、查微析疑,抓住关键点和主要矛盾。检察人员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证据是支撑,事实是基础,法律是依据,需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断模式。

 

一是严谨细致的证据审查判断。严谨细致的证据审查是客观准确认定事实的前提。详尽审查、精准运用证据是案件后续办理的基石,要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以严谨细致的证据审查筑牢案件质量基础。

 

二是客观求真的事实认定判断。客观准确的事实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实践中,对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刑民交织的经济类案件,更需要聚焦案件事实主要矛盾,拨开纷繁复杂的各种表象,以客观的事实认定准确界定实质法律关系,防止刑法适用盲目扩张,不当介入民事纠纷,守住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的底线。

 

三是兼容并蓄的意见听取判断。兼听则明是亘古不变的诉讼定律。兼容并蓄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律师意见,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刑事诉讼构造,防范冤错、保障案件质量的有效路径。

 

四是双向多维的综合思维判断。检察人员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的单向思维,而需要构建通过办案实现矛盾化解、社会治理的综合思维判断,既做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还要做矛盾的化解者,以求极致的工作态度、高质效的案件办理,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问题四:如何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人民检察:

“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三个善于”的第三个要求。在监督办案中,为什么会出现天理国法人情的背离,如何避免出现这种问题,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元明:

司法办案要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就必须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执法司法办案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也是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办案是否公正、处理是否妥当,“判卷人”是人民群众,不是具体案件承办人。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盗窃案、天津老太摆地摊打气球案、于欢正当防卫案等,民众用朴素的常识、常情、常理掀起舆论浪潮,促使司法机关不得不重新审视案件裁判结果,甚至推动改判。在这个通过网络万物互联的时代,人人通过自媒体都可以自由发声,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广度惊人,典型个案的处理结果往往受到亿万人的关注,给司法办案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同时也促使办案人员必须更加注重办案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应当说,大部分案件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存在冲突,冲突的只是小部分案件,当然正是这小部分冲突案件才是考验办案人员的关键。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什么是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其二,如何做到统一。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比较重视天理,讲“天理昭昭”“天理不容”。天理概念自古就有,但内容却是变迁的,天理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一个历史阶段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的基本认识,属于“自然正义”。国法,就是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解释。人情,就是人的基本情感,亲情、友情、爱情、家国情,喜怒哀乐爱恶欲等。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是指办案实现了三者内在和谐一致,不悖逆、不冲突。关于第二个问题,如何做到三者的统一。首先,要做到合法性,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案件证据为基础,以证据裁判原则为立足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法律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找到可以适用的国法。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机械处理案件是不公正的、不合理的、结论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就要本着追求实质正义的目标,重新审视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解释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性地解释,作出适当的符合实质正义的裁判。虽然从解释的主体看,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其实每个办案人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过程都是对法的解释的过程,或者说法律适用是以对法的解释为前提的。其次,要考虑裁判的融情性,即是否符合人情常理、世情民意,民众的情感往往建立在对是非善恶的朴素的伦理判断基础上,司法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悖逆民众的普遍、朴素情感。

 

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办案人员对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深研精通是前提,同时要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灵活运用,社会经验和人文素养的厚植培养,具备人民至上、将心比心的情怀信仰,对公平正义执着追求,注重社情民意收集听取,等等。具体有两个方法:一是“摆进去”。司法工作者要进行“换位思考”,想想如果自己是被告人或当事人,对这个裁决怎么看,这个裁决是否合理。二是“走出来”。“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只有跳出法律看法律,才能看清它的真面目,也就是从天理和人情的角度去审视法律,可能有助于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此外,办案人员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办案人员要注重提高释法说理能力,不论是法律文书撰写,还是召开听证会等方式,目的都是要把法讲透、把理说明、把情传递,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以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传递司法温度,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被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感受到”。

 

冯小光:

司法实践中法理情的背离,不是因为天理国法人情本身存在冲突,而是由于办案人员对天理国法人情的错误理解,或者在办案中没有做到正确兼顾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呈现法理情不相融合的情形。如果一起案件表面符合法律规定,而裁判结果却明显背离天理人情,不能把责任归咎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是人的司法,不是机器的司法,这要求司法人员对案件有较好的判断力,包括对天理与人情的判断。

 

当然,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并非浑然天成的,如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很难将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下考量。为了矫正这种观念性偏差,要求办案人员不仅在行为上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更要在说理上体现天理国法人情,摆事实、穷法理、通情理,需要办案人员自身本领过硬,要在多思多学上下功夫。对于复杂疑难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消除当事人误解与疑虑,倾听更多声音,促成矛盾纠纷更好地解决。

 

检察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讲政治、顾大局,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那就是要用好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理,切实指导司法实践。民事检察人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有所思考,强调案结事了,乃至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把握好“心中的法”,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通过具体案件反映出来的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需求,带着感情和责任,用心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田凯:

“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内在要求,是衡量办案质效的重要标尺。天理国法人情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法律本身就融入了天理、人情。国法是基于天理、人情的国家意志,天理、人情是国法的内在价值追求。一些案件之所以引出天理、人情的拷问,出现天理国法人情背离的情形,客观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法律与现实、国法与天理人情之间相冲突的可能;主观上,一些办案人员仍固守所谓“安全意识”,认为只要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有一些不合理,也不敢或不愿超越具体规定进行判断,从而导致案件处理与人们基本认知大相径庭。

 

避免天理国法人情的背离,除坚持科学立法,加强法律解释,确保国法是良法、国法与天理人情相融洽外,还要提升办案人员综合素质,实现既有良法又有善治的局面。

 

一是坚持首先“从政治上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服务于政治。案件背后有民生、有民心、有政治。司法办案,必须坚持凡事首先“从政治上看”,做到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通过办案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决不能因为办案不当损害群众利益,激化矛盾,影响稳定。

 

二是统筹考量社情民意。法律本身调整的是各类社会关系,司法案件本身是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办案的过程就是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树立价值导向、引领社会风尚的过程,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声民意等各种因素,这是高质效司法办案的应有之义。

 

三是持续更新司法理念。法理情相统一需要现代化司法理念来引领。要坚持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把谦抑精神贯穿司法办案始终,使案件处理既不盲目冒进也不过于守旧,办案质效始终在一个稳定的区间,防止出现背离基本认知的情况。

 

四是始终坚守法治精神。统筹法理情,既要充分考量各种因素,更要守牢法律底线。法理情相统一,是在坚守法治精神基础上的统一,不能被舆情、人情以及道德绑架,更不能抛开国法、仅仅依靠天理人情办案。

问题五:如何做到“三个善于”,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

“三个善于”将法治精神、实质法律关系判断和法理情有机统一融入检察办案,其目的是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实现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如何培养、提高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到“三个善于”?检察机关在制度机制方面如何保障“三个善于”的落实,促进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元明:

培养、提高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科学谋划、综合施策,优化培养、使用、管理等各环节工作。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十分重视加强重罪检察队伍建设,为深入推进重罪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采取多种举措提升重罪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如在陕西、云南等地设立重罪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组织力量对陈年积案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举办首届重罪检察实务论坛;举办“重罪检察实务大讲堂”,积极探索同堂培训;组织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观摩,以观代练、以听促学,提升检察官出庭应诉实战能力;开展优秀公诉庭、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推选重罪检察优秀办案团队和优秀办案检察官,建立重罪检察人才库;组织优秀办案团队、优秀办案检察官巡回授课;改进重罪检察联系点工作,着力推进基层检察院重罪检察工作;等等。

 

办案人员做到“三个善于”,是高质效办好案件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应当从制度机制各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使办案人员善于、敢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对法律作出更符合实质正义的理解和适用。这要从多方面着力:一是要深化检察改革,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的部署要求,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党中央部署,认真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覆盖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培训,着力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融合推进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三是优化检务管理和案件管理,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力求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在考实、评准、用好上下功夫。四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处理好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的辩证关系,健全完善检察官违法失职惩戒和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实现严肃追责和依法保护相统一、履职责任与保障程度相匹配等。

 

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每一位检察人员都要不断思考,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怎样努力跟上、适应时代之变、人民之需,以更高水平监督办案引领法治进步、助推时代发展、满足人民期盼。

 

冯小光: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在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中,对诉讼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又是重中之重。相对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事诉讼监督需求,民事检察工作还存在跟不上、不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对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还比较薄弱,需要加大监督力度,实现有效监督。做到质量与数量并重,关键要“重自强”。补短板、练内功、提素质、强能力,遵照检察工作规律,坚持“辩证法”“两点论”,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做到“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体而言,需要从三方面下功夫:

 

一是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全面学习、全面贯彻、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把握“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使全党始终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协调的行动、强大的战斗力,努力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的根本任务,聚焦“凝心铸魂筑牢根本、锤炼品格强化忠诚、实干担当促进发展、践行宗旨为民造福、廉洁奉公树立新风”的具体目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加强理论学习,大兴调查研究,加强法律监督,运用法治力量,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使之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最鲜明的政治底色。

 

二是站稳人民立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民事检察部门一方面要遵循被动司法的诉讼规律,另一方面也要大胆实践能动司法的广阔舞台。第一,在精选案例上下功夫。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用心寻找“第一案”,或者方向性、影响力比较突出的案件。第二,善于运用听证、互联网等手段,在案件的影响力上下功夫。除了案件办得好、文书写得好,还要解决老百姓关心的诉求。以人民为中心,守住人民的心,要通过检察机关具体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体现出来,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老百姓能够感知的方式实现。

 

三是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民事检察队伍,提升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还要在大数据赋能监督上下功夫,通过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科技运用使办案人员“耳聪目明”,有效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以及案多人少等矛盾。同时,民事检察办案要加强对于专家咨询网的运用。借助外脑,解决专业问题。要有线上思维,可以探索更大力度、在更大范围内做到线上化,以线上方式公开办案。

 

田凯:

法律政策运用能力是检察人员的核心能力。培养、提高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努力做到“三个善于”,须从司法理念、工作机制、检察管理等方面综合施策、系统推进。

 

一是贯彻落实新司法理念。着眼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把“三个善于”落到实处,加强法律政策宣讲解读,帮助检察人员准确把握其背后的政治考量、历史背景,检视整改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等错误观念。通过公检法司律同堂培训,进一步凝聚共识、消弭分歧,促进各方在贯彻法律政策、落实新司法理念上同向发力。

 

二是探索“三个效果”融合指导制度。发挥检察官专业优势,重点把住法律关、事实关、证据关,严格依法、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效果;发挥领导干部站位高、视野广、经验丰富的优势,结合指导办案,帮助检察官更好把握法律政策,办好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做好“后半篇文章”,彰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通过“专业+指导”协力促进“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以及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各环节监督、引导机制,从个案把关角度提升法律政策运用效果,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健全“关键少数”带头办案机制,通过直接办案,发现类案问题、法律政策适用问题,推动改进办案工作、提升办案质效。健全检察委员会业务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检委会定方向、定重点、定标准的作用,确保“三个善于”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有效落实。

 

四是注重典型案例引领。进一步规范案例编发、备案工作,各业务条线以“三个善于”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常态化、制度化评选精品案件、发布典型案例,明确类案法律适用规则,引导法律政策正确运用,指导各级检察院办出更多“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典型案例。

 

五是全面深化法律政策适用研究。结合检委会审议案件、检答网咨询问题,主动提炼法律政策适用难点堵点、监督办案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背后体现的法治精神,上下贯通、齐心协力做好法律适用基础研究、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编写典型案例、开展教育培训提供实证支撑。

 


 

来源: 人民检察 

作者: 元明、冯小光、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