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14
司法难就难在它是一种冲突的艺术,而冲突最容易产生零和博弈的效果。
也就是非此即彼,要么是被害人满意,要么是嫌疑人满意,想要都满意很难。
更多的时候,我们是让两方面都不满意。
其实是三个方面,还有关切案件的观众也不一定满意。
都不满意显然不能说是公正的。
但是同样,公正也不是简单的满意不满意的事。
公正应该有一套相对客观的标准,而不是全凭主观来打分。
显然对于被追诉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其自身利益面临的损失,难以要求对其一边判刑一边还要求对司法表示满意。
这对嫌疑人和被告人要求太高了,必须完全不计个人得失的超然物外。
如果真要能做到如此境界,那又怎么可能犯罪?
当然说这话的时候,很有可能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
因为,我凭什么就认定人家一定犯了罪,即使是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之前也是无罪之身。
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冤错案件和判决无罪案件是极少数的,因此有罪仍然是大概率的事件,而不是相反。
因此,对于大概率有可能定罪处刑的人来说,也让其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满意这也是有些强人所难的。
这也是警察、检察、法官并不随身携带客服满意度按钮的原因,司法质量的任何评价机制都没有要求案件质量必须嫌疑人、被告人说行才算行。
那是不是被害人的话语权可以更大一些,因此被害人毕竟不是被追诉的人,他们的利益只是被损害的利益,他们只是要讨回公道,这没有什么可以指摘的。
但是有一个问题,我们需要想象,被害人往往急于要个结果,有时候会忽视结果的准确性,人们在愤怒面前容易失去理智。
比如抓到的这个嫌疑人,可能未必就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抓错了,可能证据存疑起诉不了,但往往也不是任何有罪证据都没有,只是起诉的标准还达不到。
你做不起诉的时候,往往被害人就急了,会质疑你:谁叫你把人放了的,那我不是白背打了么或者白被骗了么,这背后一定有猫腻。
起诉的证据标准到底是什么?
一般的被害人很难理解,他只认他的钱要回来没有,他受的损失总该有人来承担责任。
他也很难理解诉讼程序中,起诉不了这个,还可以继续侦查起诉别人,因为这个周期太长。
他会觉得你不起诉就意味着不管他的事了,让他的损失无人问津了。
实践中,其实无人问津也确实不少。
你的不起诉想要让人理解,你要说到的就是让被害人明白不起诉之后,不是没人管他,还是有人管他,案件还在继续侦查。
是真的在侦查,而不是敷衍他。
这必须要有一个制度性的安排,有细节上的衔接,让被害人在暂时处理不了的情况,不至于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产生焦虑的情绪。
这显然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更不是检察官一个人的事,也不是简单的释法说理能够解决的,而是一种负责到底的体系安排才能够解决。
所以,心悦诚服不仅仅动听的言语、耐心的态度,而是制度性的追踪安排,这是整套司法的可信赖。
就比如说顺丰快递,我们认为其相对可靠,并不是其个别人快递员态度好,而是整个系统可追踪,可沟通,可处理。
真正的满意一定是系统性的,而不是局部的。
局部只是偶然的,只有系统才是长期稳定可靠的。
因此,我们预期追求某一个个别司法官的耐心和和蔼可亲,而是整个体制稳定高效。
在这个稳定高效的体制之中,你在任何一个角落接触到任何人都是可信赖的,不会因为地域、层级、部门而产生任何的变化。
如果接待你的人态度很好,但是办案的人就是不干活,你还是无法接受。
或者办案的人干活了,但是他们亲历性的审查意见无法得到批准,也不可能获得满意的结论。
除了当事人之外,公众的态度也很重要。
但是公众有的时候并不了解案件的真相。
有的时候真相其实可以让公众满意,但司法官被要求不得阐述真相。
那么真相就会从其他渠道被阐述,比如辩护人、旁听人员、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以及其他知情者。
但这些人有些对案情的了解并不全面,他们只是从他们这个侧面对案件进行解读。
那么这个信息并不全面的解读,显然不能反映案件全貌,也就是不能产生一种客观公允的评价结果,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
公众一定被误导就可能被纠正。
如果这不能让公众满意,这又能怪谁呢?
怪那些被困住手脚的司法官,怪那些困住他们手脚的人?
他们其实有一种担心,那就是他们害怕他们对案件信息的纰漏可能带来舆论的负面影响,也就是他们害怕公众对真相的承受力。
他们只给出一些非常概括的事实,公众当然地对案件的细节更感兴趣。
媒体也非常了解这种基本的传播规律,因此一定要在观众关注的兴头上深挖案件的细节信息。
负责任的媒体固然可以比较全面的获取信息,但也有些媒体报道未必下那么大功夫核实调查原始证据和事实,往往也就是通过一些片面的信息源获取的偏听偏信的结果。
这样一来,虽然有些报道有细节和事实,但这很可能是不全面的,是断章取义的。
想让人心服口服,没有一个客观全面有血有肉的事实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因此,司法机关对案件信息的披露制度是让人心悦诚服重要制度性安排。
必须让公众了解事实全貌,他们自然可以做出判断。
也许他们还不满意,那就是我们本身工作不到位。
但是如果我们工作做到位了,即使案件的处理只能如此,公众也可以接受,因为任何人通过事实和证据都可以得出大致的结论。
最怕的就是,信息披露过少,甚至披露假的证据和事实,这就会产生阴谋论的怀疑从而遭受长期质疑而很难翻身。
对被害人和公众都有了制度性安排,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性安排能够让嫌疑人和被告人满意呢?
我觉得没有任何制度能够保证让嫌疑人和被告人满意,因为很多人都不愿意接受自己犯下的错误。
他们明知自己铸成大错,但他们就是不愿意面对自我。
此时,我们态度再怎么好可能都无济于事。
但我想说的是,我们并不是要求他们全部满意。
我们只要求那些正直的被告人满意就够了。
以正直的被告人为基础,我们怎么设计让人满意的诉讼制度?
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程序正义,也就是我们尽量保证程序完整,权利保障到位,该辩解让你充分表达,程序公开透明,一审不满意可以上诉,让你在程序上挑不出任何瑕疵。
实体结果却是有一个主观判断的问题,但是程序更加刚性,让你看得见摸得着,这些都到位的话,也会使得实体裁量确保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环境。
这种程序正义保障的公正环境为实体公正奠定了基础。
这种环境下产生的正义,也就更加容易让被告人接受。
因此,程序正义是让被告人心悦诚服的基本诉讼制度保障。
让人心悦诚服主要其实不是态度的问题,主要是制度的问题。
有了好的制度,好的态度、好的过程、好的结果才会有切切实实的保障。
心悦诚服,真正服的是好的司法体制。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