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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为什么非要汇报事实证据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19

以前是检察机关出了文件禁止汇报事实证据问题,事隔七年之后法院也出了相应的文件。

 

但是还是有人在想着法的汇报,不管明目张胆的单独请示,然后就不断变通,之前我提过顺便汇报。

 

但是顺便汇报的问题在于你必须等机缘,那就是一定要会,有调研,而且你一定要能够看到相应的上级。这种恰好的会自然并不是每天都有。

 

那实在是等不及了,怎么办?

 

只好基层一定层级的人员电话请示,上级明知不适合听取和表态,但碍于情面也一般会表示同意。

 

这样就完了,可以在审委会上明确说,与上级汇报过了,表示同意,然后审委会一致赞同。

 

但其实这明明是不允许汇报的事实证据问题,既不应该请示,也不应该答复,这两点都是错的。

 

相信文件也是学习传达过了,也可能不知道,但就当作不知道。

 

结果导致就跟不存在这样一个文件,证据事实问题仍然是该汇报汇报,虽然存在一些渠道不畅问题,但还是会想尽办法,克服重重困难要汇报上。

 

如果别人能汇报上,而你汇报不上,那也说明你的能力不行。

 

我想问的问题,既然是单纯的事实证据问题,为什么就不能自己决定呢,或者按照程序,在本院内部报批,报审委会自行决定呢?为什么一定要向上级请示一下呢?

 

这里边有一定的惯性。以前都是汇报的,现在突然不汇报了,不适应。尤其是有些管理层不适应,还是按照习惯做法要求承办人和部门向上级进行请示。在开审委会上也会习惯性的问到上级的意见,如果没有汇报成功可能会被批评,从而获得负面评价。

 

而且最高法文件虽然不让请示,但也没说就请示了能怎么着?正因此,那就相当于不请示,白不请示。

 

如果别的人都请示,而就我们不请示,那就相当于吃亏了。别人的责任被稀释了,而我们没有被稀释,那我们的职业风险就相当于增加了,这是管理层大多不愿意看到的。

 

这种职业的风险不仅仅是承办司法官个人的,也归属整个集体。

 

如果别人的风险有人背书,有了护身符,而我们的没有,那就很有可能要吃亏。小到影响司法官个人的职业发现,大到影响管理层的发展进步。那个单位都承受不了多增加几个错案,被没完没了的审查。

 

这里边还涉及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如果只要向上级汇报了,自己的责任就小得多,而没有汇报风险就会变得无限大,那就必然影响自己的判断,这是一种自保心里。

 

同时业务上也确实不自信,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其实是一个很高的素质要求,对于年轻人尤其是苦难,他们确实拿不准这里边判断的微妙标准是什么。他们阅历不够,见到过案例太少。

 

这种不自信特别的期望得到部门主任和主管领导的认可和指导。

 

但是遗憾的是,部门主任和主管领导在审批案件时也很少看卷了,他们不了解案件细节,又不愿费时间看卷去去了解。而越是这样,各级审批人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都越是下降,下降到一定程度审查报告都看不下去了,只能听汇报,然后根据汇报做出决策。

 

但是对于复杂案件,听着也会很累,当面也很难汇报完整,而报告又读不下去,看卷更是难上加难。这样的案件就迟迟不敢做决定,但决定又一定要做出来。

 

那么怎么办呢?

 

那就是让部门向上级汇报,如果上级同意,管理层再同意。这就相当于让别人帮着看卷,看报告了。其实上级也不会看卷,看报告。很可能的就是在电话里一聊,或者见面顺便提一下,也就拿了一个意见了。

 

不管上级部门意见的慎重与否,只要同意本院的意见,那就相当于一种背书,让本院的管理层可以顺利的拿出自己的意见。对于本院决策来说是省时省力,而且可以极大的降低风险。

 

对于一些有一定司法阅历的人来说,都是知道这个风险如果不分担出去将会意味着什么。

 

这就是他们内心中深层动力,那就是对责任追究的恐惧。

 

这种恐惧不是来自于真实的责任,而是追责时的不公开不透明。

 

追责程序缺少与诉讼程序相类似的规则和流程。

 

有的时候甚至来说都不给你解释的机会,更不要说有类似的听证程序。

 

但是追责程序其实大部分都是从省级院发动的,因此只要省级院表达了同意的意见之后,即使启动追责的时候并不是由办案部门本身负责,也会对追责的定论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

 

做出追责结论之前,追责部门往往都要听取省级院业务部门的意见,一方面有的时候责任认定相对专业,另一方面是体现省级院业务部门的条线管理责任。

 

而一旦省级院业务部门听过的案子,一般的就不会拿出太决绝的意见,因为太决绝就会连累到自己当初的指导意见。

 

因此,汇报其实有时候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见,只要汇报了,只要不反对,就可以相当同意,就给转述为同意。而且怎么转述,其实上级院部门并不知道。

 

他们汇报的不是案子,而是责任。

 

如果能够有一个谦抑而又公开透明的追责程序,这种非要汇报的倾向就会一定程度的下降。

 

所谓的谦抑那就是容许案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度,不能听风就是雨,没有严重违法和重大过错,司法官不应受到任何责任。

 

只有这个责任环境比较宽容,司法官才能放松下里给自己拍板,此时的请示汇报才会慢慢恢复到正常状态。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