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24
随着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基因编辑技术成为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重点。自“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产生以来,刑事立法层面及学界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关注上升到了新台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更是对基因编辑技术问题的回应。虽然立法层面已经有了对基因编辑行为的规制,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应就此宣告终结,且现有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刑事立法带有即兴式立法的时代烙印。对这一既存在潜在风险又能够解决疾病的基因编辑技术,刑法既不能过早的挺立于前,也不能事后无所作为,应当在充分分析技术的应用情况后做出冷静应对。
基因编辑技术迅速发展的现状及技术本身存在的各类潜在问题,使得刑事立法不得不对此做出仓促回应。国际社会早已建立了对基因编辑技术规制的先例,并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严格区分基因编辑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和临床应用领域,鼓励基础领域的研究,同时对技术的使用进行严格管制。而我国的基因编辑技术立法规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在规制基因编辑犯罪行为时,刑法应以风险刑法理念作为基本出发点,将社会整体性伦理安全作为法益进行考量,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在认定具体犯罪时,需充分考虑不同的行为类型。对于不具有遗传性能的体外编辑治疗行为,我们应审慎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毕竟,这类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治疗和改善人类健康,而非涉及遗传改变。无论是作为规制新兴生物技术的行政立法还是刑事立法,都面临着难以克服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需要依靠司法人员的专业价值判断和对司法解释的全面解读,以准确确认处于快速变化中的基因编辑犯罪行为。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