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25
为什么对人不要一棍子打死?为什么有些时候不能揪住一个问题不放?为什么刑罚要讲究谦抑性?
其实都是在容错。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容错?不是说要眼里不揉沙子么?
我们对违规违法犯罪的行为为什么网开一面,给他们机会呢?为什么不应该是该怎么办怎么办?
这主要是因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规则这么多,每个人都可能会犯错误。
而如果都处罚一遍,那就可能没有好人了。
为什么说没有好人了呢?
因为我们的错误惩罚体系,除了一次性的惩罚之外,还有具有污名性的惩罚,而这很有可能是终身性的。
比如处罚结论入档案,终身都可能会产生影响。
当然这是有形的影响,而有些是名誉性、心理性的精神性影响,这同样可以让你很长时间抬不起头来。
说到这个时候,就会有人跳出来说,活该呀,虽让他自己做错了事,那就应该受罚。
其实说这话的人,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犯过错,只是事情没有轮到自己头上的时候,怎么说都行。
我觉得容错与有错必罚其实都应该是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体现的就是治理制度的人性化。
因为我们讲治理,这里边有教育规范惩戒等等,其实目标都是促使社会团结、向上,更加有效率,更有活力,从而使我们整体上拥有更强的竞争优势。
如果我们自己给自己管死了,那就会被社会所淘汰,那么你这个所谓惩罚制度也就跟着一并淘汰了。
比如一个管得很死的企业,只是关着上班必须要打卡、不许带小孩上班什么的,抓到就狠狠的惩罚,弄得员工人人自危,家里孩子也照顾不上,更是没有心思认真工作了,即使在工位上坐着,但也不一定想单位的事,而是想着怎么换个工作。
这个时候,你想一想,这个企业的效益能好么?
如果这个企业的效益不好,工资都开不出来,那员工更是没法待着了,最终只能破产或者被人兼并。
破产就不用说了,那些个眼里不揉沙子的规定也自然跟着破产了,即使是兼并,原来那种不通人情的企业文化和规范也必然会被新企业作为糟粕所淘汰,因为不得人心啊。
不容错,不得人心,不得人心就长不了啊。
而另一个企业,上下班可能也有制度,但相对灵活,只要把活干完了,家里有点什么事都是好通融一下的,小孩要是跟着来上班,领导还会跟这些小朋友打招呼。
凡是打过招呼的小朋友都会觉得妈妈上班的地方,还有爱,下次还要去。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样的女员工会轻易选择离职么?他们的孩子可能就都不太答应吧。
当然了,可能是有一些员工的规定,不让带小孩子上班什么的,因为确实会比较吵闹,多少会影响工作环境。
但是大家都是过来人,孩子放暑假了,你说让他们去哪呢,家长毕竟没有假期。所以这样的问题是不是要包容,连带着他们的迟到早退,中途离开单位,有的时候甚至没有请假溜出去半天,是不是都要一律处罚,扣钱什么的,其实也是一个氛围问题。
当然了,单位与单位还不一样,也要考虑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
但是总体上来说,能够包容员工的单位和部门向心力会更强。
那这样一来的话,纪律是不是就废弛了,还怎么讲秩序呢?
我觉得要讲究一个度,也就是容错也要讲一个宽严相济。
小问题小错误,也要看什么性质的问题和错误,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犯错的原因是什么,以及犯错的本质是什么?
我们就说司法错误,有人认为司法关系到公正正义,极端重要,因为极端的不能出错,只要出错了,不管多么微小都是十恶不赦的错误,就应该严惩不贷。
唯有严惩不贷,才会避免新的错误发生。
这就跟孩子只有打才会听话是一个道理。
但是我跟你说,即使你打孩子,也不能保证孩子就一定听话。
因为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司法错误也一样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跟医疗错误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样。
医疗不可谓不重要啊,关系人的生命健康。
很多患者对医疗错误也是极端的不能容忍,但是不管你怎么不能容忍,但一样不能完全避免医疗错误的发生。
不管你采用多么严厉的惩罚方法,都无法完全避免错误的发生。
这是因为人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就比如文书校对,我们当然知道很重要,最好没有错别字,但谁敢说一万个字都没有一个错别字。
如果要降低错别字的发生概率,就要极大的提高校对成本,比如像出版业的三审三校制度。
但是法律文书不可能做到三审三校,一审一校就已经很不错了。
这是因为司法的人力资源是有限的,比如一个办案组两个人,每年办理200件案件,需要校对的各类文书1000份,平均每份500字,也要50万字。
而且你不可能只是负责校对,还要撰写审查报告和各类文书,还要审查,要核实,提讯,自行补充审查,引导侦查,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出席法庭,还要填写各类案卡,除此之外各类会议、调研、宣传、统计也不计其数。
因此留给认真审校文书的时间就很短,很可能的事,你和你的助理或者书记员往往是各干各的,根本没有什么交叉校对这一说,都是分头撰写,分头审校,否则根本干不过来。
当然这不是法律文书有错别字的理由。
但确实法律文书有错别字的原因之一。
怎么降低错误率?提高责任心是一方面,有效降低人均办案负责,减少非业务工作负担,确实事情的另一面。
如果你把所有的错误都让承办人来承担,然后管理层面的事情什么都不做,那也是不公平的。
不仅不公平,而且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
当然同样的错别字,还要看它是什么错别字,发生在什么地方。
有的是把被告人的名字搞错了,那这就是张冠李戴了,这就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还有的是法条引用错了,如果是辅助性的还好,但如果是不起诉书的准据法条,那就涉及到不起诉的种类问题,那就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
像这样的错误就具有根本性,这样错误的处罚也具有必要性,提醒我们即使在工作繁忙的时候,也不能犯一些根本性的错误。而这些根本性的错误,稍加注意还是能够避免的。
但你要说什么错误都能够不避免也是不现实的。
对于司法这么严肃的事情,我们谈容错合适不合适,公众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是否会接受?
首先,每个人都可能犯错误,这是难以避免的。其次,不管多么重要的事情,也不能完全杜绝所有的纰漏。再次,越是创造性的劳动,发生失误和错误的可能性就越高,因为难度系数变大。
我们看过体操或者跳水运动,很多高水平的运动员都愿意挑战难度系数大的动作,只有拿下这样的动作才可能冲金夺银。只是完美的完成简单动作是不可能成为冠军的。
但是他们也深知难度系数大的动作,失误的概率也是很大的,确实就有不少挑战失败的例子。
但是即使失败的可能性增加,他们还是要拼一把。
因为竞技体育就是要不断挑战人类的极限,表彰的也是这种挑战的勇气,而不是表彰稳稳当当的原地踏步。
科学实验其实一样,越是重大的科学研究,失败的概率也一样变大。
但是如果不挑战,人类世界就被局限住了,就不可能有新的拓展。
司法也一样,对于那些比较复杂的案件,有的时候,不是我们故意犯错误,但是谁不敢保证我们判断就是百分之百准确的。
但我们不能仅仅凭着结果来定论。
比如有些案件被告人具有高度的嫌疑,当然仍然有一些辩解,但是从公诉人的内心确信来说高度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时的公诉即使失败也不应受到指摘。
只要没有故意制造冤错案件,或者有职业上的重大过失,就不应该受到任何负面评价。
但是我们还不能像容忍科学挑战失败一样,来容忍司法错误,认为只要有错误就一定有责任。
其实我们必须明确一定,有一些错误就是没有责任的,或者即使有一些责任也是不值得追究的。
因为他会阻碍对公正的追求,就像阻碍对科学真理的追求一样。
我们要容忍这些无过错的失误和错误,甚至要容忍那些轻微的过错,这是为了确保后人敢于挑战新的难题,而不是一看到问题就退缩。
只要有一点证据问题就搞个证据不足不起诉,可能是最安全的,但那是对公正正义最有利的么?
容错其实就是在包容同类的不完美,这既是给别人机会,其实也是给自己机会。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