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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马丽敏团队: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下,如何发挥律师辩护作用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26

前 言

 

少捕慎诉慎押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者刑事政策,所体现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尽量减少羁押,审慎对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并将对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该政策的有效推行,能够大面积的弥补我国传统逮捕制度的客观缺陷,并且为审前程序中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协商空间,在此政策下律师如何更好地发挥其辩护技巧,笔者结合实践谈几点见解。

 

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概述

 

(一)发展背景及衍变过程

 

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当中,刑事政策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回顾以往,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和演变具体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和“宽严相济”三个大阶段发展过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是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中内容包括了“惩办”和“宽大”两个不同方面,强调对一切犯罪分子必须严肃依法惩处。1

 

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第二阶段是“严打”,其含义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在1996年,由于我国社会秩序正处于转型期,刑事案件的发生急剧增加。抢劫、杀人、强奸等重大恶性犯罪更是时常出现,随即中共中央决定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快速发展,犯罪形势、形态和犯罪结构等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秩序的好转,“严打”政策的负面效应也随之显现,于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登上历史舞台。在200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4年,“少捕慎诉”的工作理念首次体现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工作的通知》当中。

 

到了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少捕慎诉”的办案理念逐步上升。2019年10月,由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随即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当中第270条第2条款对于“慎押”理念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了释放,其与“少捕少诉”相呼应,成为刑事诉讼中一个体系化的贯通性理念。2020年初,疫情的肆虐将“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推向至刑事司法政策的层面,在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工作要点中2阐明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正式成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其内涵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可以通过对“少捕”、“慎诉”、“慎押”这三个关键词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得到揭示。

 

所谓“少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依法能不批准逮捕的不捕,强化对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最大限度地减少逮捕。意味着办案机关应当严格掌控、把握逮捕条件,严格适用羁押措施,从而降低逮捕率,提高不捕率。

 

少捕慎诉慎押之“慎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能不提起公诉的不诉,严格把握起诉条件和证据标准,充分适用不起诉条件,发挥审查起诉对刑事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的分流作用。3其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当慎重起诉,同时将手中的不起诉权有效地应用于治理社会安稳,降低起诉率以服务国家大局为主。

 

“慎押”的含义,是指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灵活适用强制措施,对于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情况及时处理,没有羁押必要的不予关押,尽可能地缩短羁押期限,审慎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同时,笔者认为“慎押”理念的出现,其意在表明我国审前羁押率过高,办案机关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当中。4

 

(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功能

 

首先,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它是建构和完善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尽可能减少审前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避免羁押强制措施的滥用、误用,是强制措施适用中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次,该政策有利于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出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出司法善意,并且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归社会。最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了羁押需要场地、人员、设备等各方面资源投入。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减少逮捕羁押也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负担。5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现状

 

近几年,检察机关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法政策过程中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并且在逮捕人方面呈现出下降趋势,详见图表1。

 

图表1 逮捕人数与徒刑人数对照表6

 

 

笔者通过大数据检索案件类型和办案数据,针对检察机关关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分析得出,该司法政策主要运用于四大类型的刑事案件当中:民营企业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轻微犯罪罪行较轻类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报告人认罪认罚类案件。

 

在司法实践当中,民营企业牵涉到市场经济和营商环境的正常运行,得益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企业合规审查试点这一举动,民营企业犯罪也成为了少捕慎诉慎押下的新场域。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我国一直秉持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方针,“少捕”“慎诉”的初衷便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而实施的一项检察政策。现阶段社会已经趋于平稳安定,暴力型、恶性犯罪案件逐渐减少,与之相比,轻微型刑事犯罪案件的比重趋于上升势态,相关数据显示自1999年以来,轻微犯罪人数占比从54.6%增加到78.7%,类似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信罪等对于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的案件,使得“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拥有了广泛的适用空间。7

 

三、司法政策之下如何发挥律师辩护作用

 

(一)司法政策实施当中面临的困境

 

1.由于监察委办理案件的特殊性,导致难以进行“少捕”“少押”“少诉”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监察委管辖的职务类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很难适用,因为国家赋予了监察委员会不同于其他国家机构的特殊司法地位,尤其是在“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语境下,“少捕慎诉慎押”的法律话语与政治话语难免不发生冲突。

 

2.检察机关繁琐的不捕不诉程序和考评压力

 

司法机关的考核指标是“专项斗争”遗留“产物”,通常检察机关保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数量和变更数量的考核指标。符合可以“不捕不诉不押”条件的案件,由于内部程序审核的繁琐,致使检察机关将此类涉案人员一律逮捕和羁押,笔者认为该做法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理念相悖,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策的实施。

 

3.被害人上访及社会群众带来的压力

 

对于涉案相关人员一旦因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获得了暂时的人身自由,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及家属会出现对抗司法的负面情绪,迫于大量的上访、信访和基于“维稳”任务,导致部分办案人员和司法机关忌惮实施相关措施,因此并未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

 

4.“社会危险性”界定标准模糊

 

我国立法虽然明文规定了24种关于“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但实践当中该标准客观性不强、科学化、精准化程度不高,无论是提捕的公安人员还是审查逮捕的检察人员主观随意性均较大,以至于办案人员可能基于较低的证明标准和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就予以认定涉案人员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而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司法政策下律师辩护的发力点

 

1.微调辩护工作重心,重视审前环节

 

认罪认罚制度的出台实施,无疑将辩护律师对于量刑的辩护工作由审判阶段前移至审前环节,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促使律师将刑事辩护的重心工作,从传统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的辩护工作,逐步扩展至不批准逮捕、变更羁押措施以及不起诉的辩护工作。当事人因律师的有效辩护意见被采纳而被不捕或变更羁押措施,甚至被不起诉,律师的辩护效果就予以呈现,这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律师的信任,更有利于进行下一步辩护工作。

 

2.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将固有的“对抗”辩护思维转化为“协商”观念

 

为涉案当事人依法争取利益最大化是刑辩律师固有的责任,笔者认为作为一名专业化刑辩律师,应当巧妙运用司法刑事政策。在少捕慎诉慎押的推行倾向下,积极作用于当事人强制措施适用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发挥辩护工作的最大效用,推进刑事法治共同进步。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确立和大力推行,可见其意欲促进控辩双方在审前阶段的良性沟通互动,借此机会,辩护律师需要转变传统的对抗性辩护思维,承担起沟通协商的责任,向办案机关相关承办人表达自身的辩护观点,依法依规传递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争取为涉案当事人获得不捕、不押、不诉的宝贵机会。

 

3.对“社会危险性”进行有效论证,积极运用刑事政策说理,争取案件不捕、不押、不诉

 

如上文笔者所述,刑事政策及相应办案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标准,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侦检机关捕诉的潜在观念和价值抉择。在此前提下,辩护律师更加需要把握刑事司法政策的潜在优势,在“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推行下,积极作用于当事人强制措施适用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发挥辩护工作的最大效用。与此同时,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判断赋予了辩护律师较大的发挥空间,“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推行则为辩护律师增添更加充分的辩护理由、制度来源和理念支撑。

 

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对案件犯罪性质、是否具有法定情节等基本案件事实情况进行有效论证,对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勇于与侦检办案机关合理沟通,充分说理,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人员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甚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结合当前的少捕慎诉政策进行充分论证,帮助其进行案件情况的全面了解,对取保候审措施与酌定不起诉制度及时合法适用。

 

4.实务界、理论界进行呼吁,同时积极开展协作性座谈会,以促进“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理解和推广

 

更新司法理念,精准解读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客观上缓解了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原有缺陷,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辩护律师充分辩护的理由,有助于司法机关对于捕诉必要性的重新审视与观念的转变。在此,笔者呼吁各地区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学术人才等应当积极开展更加具体化、丰富化的沟通交流座谈会,推进促进各方对“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理解,为辩护律师提供更多羁押无必要性的说明途径,增加律师能够发挥其辩护工作最大效用的可能性,共同推进刑事法治进步!

 

注释:

1.苗生明:《顺应新时代要求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21-22期。

2.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EB].http://www.jsjc.gov.cn/toutiao/202104/t20210416_1206088.shtml,访问时间:2023年6月12日。

3.庄永廉, 孙长永, 苗生明等.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功能及其落实[J].人民检察, 2021, (15):37-44。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5.樊崇义.适应犯罪生态变化,推进少捕慎诉慎押[J].检察日报,2021.12.30

6.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

7.兰梦茹:《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功能阐释与困境消解-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为切入点》,载《政法学刊》2022年10月第5期。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马丽敏,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若晗,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