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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小包公:虚假诉讼罪争议问题的实证分析(下)——以188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27

前言

 

近来,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案件数量激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此,2018年“两高”联合出台了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不过,虚假诉讼之行为人有什么特点,案件怎么适用刑罚,虚构的内容有哪些,如何确定案件监督点等等,需实证解析。(接上期:虚假诉讼罪特征的实证分析(上)——以188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一、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检索关键词: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虚假诉讼罪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1970-01-01 至 2023-05-30 的案件为2067个,删除内容为“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案件”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1880个。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常见侦查要点分析

 

 

文书类型关键词为判决书的案件共计1051件。共461件案件出现了调解结案的情况,从中可发现,原被告恶意串通,提起诉讼后达成调解以追求强制执行是虚假诉讼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也是主要的侦查点。其他侦查点特征并不明显,有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案件共74件,占比7.04%;存在缺席审理情况的案件共67件,占比6.37;共63件案件提到了管辖问题,还有57件案件出现了被告人为捏造事实,提前将合法债权转移给某一被告人,以增加证据可信度的行为。

 

(二)罪数问题

 

 

在1051份判决书中,涉及其他案由的案件均为数罪并罚,其中涉及妨害司法罪最多,共28件,其次为诈骗罪,共8件,再次为伪造、编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共6件、证件、印章罪。

 

存在数罪并罚的案件共73件,多以如非法采矿罪((2020)辽0603刑初21号),骗取贷款罪((2020)皖1323刑初115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赣0191刑初131号),非法拘禁罪、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2020)陕0824刑初308号)等罪名,较少妨害司法罪与虚假诉讼罪并罚的情况。

 

共30个案件最终以诈骗罪定罪。如(2021)皖16刑终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卢某趁管某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关押期间,凭借假欠条”向蒙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找戴守军等人虚假证明管某欠其30万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对方财产。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可见,对达到虚假诉讼罪入罪标准, 又构成其他他犯罪的, 法院往往会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 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罪名处罚较重的定罪从重处罚。

 

在判决罪名的认定上,法院较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仅20件案件中有针对是否适用妨害作证罪展开论述,但多数案件最终还是认定虚假诉讼罪。如在(2018)川10刑终128号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胡金和通过虚构借款及虚增借款金额等方式,向罗某等人出具虚假借条,再由罗某等人持虚假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人民法院采信上述伪造证据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胡金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指使他人作伪证……虚假诉讼罪主刑最低刑可判处管制,甚至还可单处罚金,较妨害作证罪主刑最低刑仅能判处拘役更轻,原判以虚假诉讼罪对胡金和判处刑罚正确”。

 

(三)从犯认定问题

 

 

在1051份判决书中,共527件案件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可见,恶意串通是虚假诉讼被告人常见的方式之一。在这些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266件案件涉及被告是否构成从犯的论述,占比50.47%;有110件案件直接认为被告之间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还有151件案件对共同犯罪问题并无展开论述,直接认定被告为共同犯罪且均是主犯。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对从犯的认定标准不一。如在(2020)鄂0984刑初38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被指使持伪造的工程款欠条到汉川市人民法院对林某才及其挂靠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美联建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汉川市人民法院和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但在(2019)黔2701刑初460号案件中,法院面对同样是仅受指使提起诉讼的林某,认为二被告人相互配合,不宜分主、从,但被告人陈某所起作用较林某某大,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因此针对“林某某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2020)苏1181刑初576号案件中,被告人姜某伙同经理曹某、唐某等人,多次利用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撮合的真实借贷关系,私下与借款人另行签订虚假的线下借款合同,并按照线下借款合同所载借款金额以自有资金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捏造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曹某、唐某等人参与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等违法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从犯。

 

在(2020)浙1023刑初77号案件中,被告人施某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提供银行卡并伪造数额为700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被告人张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虚构了施某出借给上海千高茶叶有限公司700万元的银行流水账目,并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三人不宜区分主从犯,并在量刑时,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样量刑差距不大的刑期。

 

(四)实行行为争议

 

针对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的捏造事实的理解,学术界多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在《就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认为,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而理论上,针对对虚高债权型和虚低已归还债务型等部分篡改事实的虚假诉讼行为能否纳入虚假诉讼罪规制展开了讨论,且司法实践中确有上述两种行为被判处虚假诉讼罪的。

 

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下图结果:

 

 

从上图可知,在虚假诉讼的实行行为中,有212件案件捏造债权优先权,占比20.17%。共192件案件被告人隐瞒部分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还有161件案件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但被告人篡改部分事实;在这些部分篡改的案件中,共68件案件针对案件是否属于部分篡改的行为展开了说理。

 

从具体案情上看,如在(2020)鄂0984刑初380号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本具有债务关系,但被告人捏造了虚假的装修合同关系,因此构成了虚假诉讼罪。

 

在(2019)皖0103刑初73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盛群与天炫公司没有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人故意从根本上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及性质提起民事诉讼,应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虽然被告人经营的华氏公司与天炫公司的原股东存在股权纠纷,支付了300万元保证金,但不能用违法犯罪的手段实现自己利益。”

 

可以认为,司法实践对“无中生有”的理解更为灵活;具体而言,“无中生有”有两种行为类型

 

1.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权的。行为人在对他人仅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为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采用伪造证据等手段将普通债权捏造成优先权的,由于其从根本上改变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可以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已经表明了上述考虑。样本中,共212件案件属于这类无中生有行为。

 

2. 捏造可分之诉中部分诉讼标的的,可以就该部分行为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如甲欠乙7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两人恶意串通,由甲再向乙出具1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将总借款金额增加至100万元,由乙持两个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裁判文书,以达到使乙多分配甲被查封财产之目的。本案民事诉讼属于可分之诉,其中每一个借条承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独立区分开来分别进行法律评价,甲、乙恶意串通,捏造原本不存在的30万元债权的行为,属于“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捏造的这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五)既遂认定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在学术界存在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是行为犯,有部分学者认为是结果犯;针对该罪的法益,有学者认为需要同时侵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也有学者认为两者有一受到侵犯时,就构成既遂。

 

经实证分析,在1051份判决书中,并不存在虚假诉讼罪未遂的情况,仅在被告人被认定为诈骗罪时,存在未遂情况((2018)沪0106刑初62号, (2019)川1024刑初176号)。

 

进一步分析可得下图:

 

 

从上图可知,在1051份判决书中,共499件案件被告人已经申请执行被害人的相应财产,共420件案件被告人已经取得民事判决书,98件案件存在法院开庭并作出保全,31件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多次起诉但不予受理,28件案件属于被告人直接以仲裁文书申请执行,21件案件被告人申请以公证债券文书执行,还有4件案件属于多次开庭后撤诉。

 

综合分析上述行为可知,不论是仅提起诉讼还是到执行阶段,法院都会认定被告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可见,司法实践认为虚假诉讼构成对司法秩序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即既遂。

 

三、结论

 

通过本期对虚假诉讼罪争议焦点的分析可知,虚假诉讼罪需要着重监督原被告之间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且针对存在执行异议、缺席审判、管辖争议、债权转让协议的案件进行监督。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加强对原被告件是否全部的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涉及担保,涉及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权等纠纷进行重点监督,最后,要加强对多次起诉的案件与直接以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件、仲裁文件提出执行的案件的监督。

 

虚假诉讼罪具有隐蔽性极强的特点,结合本罪前后两期的实证分析,通过对该罪司法实践特征与争议焦点的分析可知,该罪的主要监督点有以下几点:

 

1. 被告人以男性、30-50岁年龄段为主

 

2. 针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可以集中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由

 

3. 注重原被告之间的如亲属、夫妻等特殊关系,

 

4. 审查被告是否具有案涉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或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

 

5. 还要重视虚假诉讼的报案或第三人异议之诉等被害人的自行救济,拓宽虚假诉讼罪线索的来源

 

6. 需要着重监督原被告之间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且针对存在执行异议、缺席审判、管辖争议、债权转让协议的案件进行监督

 

7. 对于涉及担保,涉及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权等纠纷进行重点监督

 

8. 要加强对多次起诉的案件与直接以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件、仲裁文件提出执行的案件的监督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