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28
前言
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采取严打的刑事政策;近日,最高法公布10起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将以近三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6687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实证分析其犯罪特征、犯意/数量引诱问题。
一、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
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2、检索关键词: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含下级)”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日期:2021-01-01至 今”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删除互联网未公开案件信息的案件后,共筛选案例数为 2021-01-03 至 2023-05-31 的案件为6687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6687个。
二、犯罪特征分析
(一)案件地域分布
湖南省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1.18%。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省份及其占比分别为:湖南省(1416件,占比21.18%)、广西壮族自治区(602件,占比9.0%)、四川省(569件,占比8.51%)。
(二)涉“金三角”案件
涉缅甸的案件数最多,占比85.0%。从案件数来看,涉缅甸(51件,占比85.0%)、涉越南(7件,占比11.67%)、涉老挝(2件,占比3.33%)。
(三)被告人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文化的案件数最多,占比51.34%。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十的被告人文化程度及其占前十项的比分别为:初中(3489件,占比51.34%)、小学(1521件,占比22.38%)、高中(701件,占比10.31%)、中专(451件,占比6.64%)、大专(236件,占比3.47%)、文盲(212件,占比3.12%)、大学(107件,占比1.57%)、专科(48件,占比0.71%)、本科(18件,占比0.26%)、职高(12件,占比0.18%)。
在案件(2021)川0824刑初94号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为硕士,其通过“电报”(telegram)软件从国外购买大麻叶用于吸食,因贩卖数量较少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四)刑罚分布
判处有期徒刑案件数最多,占比93.42%。其它占比分别为:判处管制(案件数)(8个,占比0.12%)、判处无期徒刑(案件数)(39个,占比0.57%)、判处拘役(案件数)(403个,占比5.89%)、判处有期徒刑(案件数)(6394个,占比93.42%)。
(五)毒品种类
甲基苯丙胺的案件数最多,占比55.26%。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毒品种类及其占比分别为:甲基苯丙胺(3695件,占比55.26%)、海洛因(1965件,占比29.39%)、氯胺酮(370件,占比5.53%)。
(六)精神管制药物
氟胺酮的案件数最多,占比1.08%。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及其占比分别为:氟胺酮(72件,占比1.08%)、羟考酮(47件,占比0.7%)、四氢大麻酚(42件,占比0.63%)。
(七)精神管制药物的年份分布
裁判日期为2021的案件中,案件数排名前三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分别为氟胺酮(60件,占比0.9%)、四氢大麻酚(40件,占比0.6%)、羟考酮(34件,占比0.51%)。裁判日期为2022的案件中,案件数排名前三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分别为合成大麻素(13件,占比0.19%)、氟胺酮(10件,占比0.15%)、羟考酮(9件,占比0.13%)。裁判日期为2023的案件中,案件数排名前三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分别为阿普唑仑(5件,占比0.07%)、泰勒宁(4件,占比0.06%)、羟考酮(4件,占比0.06%)。
由此可见,2021年-2023年精神管制药品的涉案种类在逐年增加,对于精神管制药品种类的监管范围应更加宽、力度更加严。
(八)闪送、跑腿的运输形式贩卖
有25个案件被告人是通过闪送跑腿等同城快送的形式贩卖毒品,涉及的APP有美团跑腿、UU跑腿。可见,加强同城快送对取送物品的严格查验,是切断毒品运输的重要措施。
(九)快递邮寄贩卖
有241个案件通过快递邮寄的形式进行毒品的贩卖和运输。可见,快递邮寄仍是被告人愿意选择的较隐秘的交易形式;微信联系、快递交货是常见的毒品贩卖形式。
在(2022)辽1421刑初187号案件中,被告人在暗网上购买大麻种子后用快递形式邮寄给国内买家,国内买家在家中种植大麻并制作大麻油脂后,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成品。
(十)当面交易地点
在当面交易的案件中,共有102个案件交易地点选在宾馆,宾馆房间较私密不容易被侦查,这部分仍是公安侦查的重难点。
三、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大连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六点(“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指出:
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在样本中,共有65个案件涉及犯意引诱,有31个案件被法院认定为属于犯意引诱并酌定从轻量刑,占比达到47.69%。有4个案件被法院认定为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一)是否属于犯意引诱的认定
在是否属于犯意引诱的认定上,法院主要聚焦被告人是否已经持有待售毒品。如果被告人已经有待售毒品的渠道或货源,并主动促成买卖行为,法院则不认定为犯意引诱。
如(2021)渝01刑初83号案件中,法院对于数量和犯意引诱问题进行了相关认定。法院认为与被告人接洽购买毒品的购买人不是公安特情人员,在双方对价格数量商定之后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有大宗毒品销售实力;并且在购买人提出大宗毒品购买需求时,被告人积极促成交易。法院认为,在这个过程中,购买人无强化被告人犯意的行为,因此本案并非数量引诱、犯意引诱。
在《纪要》中明确公安机关“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如在(2021)渝0117刑初258号案件和(2020)粤0118刑初1520号案件中,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完成第一次交易,进行第二次交易时介入。法院均认定因被告人主观有交易促成意愿,故不属于犯意引诱。
由此可见,一般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被告人基于历史交易行为衍生的交易,即使是公安机关控制下的交易行为,都不会被法院认定为犯意引诱。
(二)犯意引诱情形中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犯意引诱的实施对接人,除侦查机关指定线人外,还包括同案犯。在实际案件中,被告人A被侦查机关控制后,通过犯意引诱协助抓获被告人B,对于被告人A是否构成立功,目前存在争议。
如(2021)辽0114刑初476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通过犯意引诱的形式向另一案件被告人杨某购买毒品。对此法院认为,“属犯意引诱且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被告王某某的行为不符立功的构成要件”。(2020)辽0211刑初486号案件中,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安排下与另一被告任某联系再次购买毒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任某。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程某有立功表现,并同时认定本案中存在犯意引诱。
《纪要》第七点指出:“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可见,这种立功表现中,被告人的行为与犯意引诱存在交叉。在具体认定中应更加考虑被告人的主观立功意愿(“积极协助”)。如果是被告人积极提供同案犯的联络方式,或主动要求通过犯意引诱的形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那么就应考虑其符合立功表现,这也符合立功制度的立法旨意和精神。
结语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中涉案毒品种类、犯罪手段均呈新形式衍变,“互联网联系-物流邮寄-线上支付”成为常态,甚至通过暗网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认定中,是否属于立功,存在一定的争议。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