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8-08
编者按
7月29至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协办的“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与毒品犯罪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湖北恩施召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中共恩施州委书记胡超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金鑫出席会议。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州委副书记、州委政法委书记尹达出席开幕式。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出席会议并作会议总结。全国部分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湖北省内、外部分政法机关干警共计200余人参会。
以下是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贺红强在会上所作的精彩发言,颇有价值和意义。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贺红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樊老师、顾老师,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感谢石经海老师用精彩的发言向我们阐述了毒品犯罪案件中量刑方面的规则与理念。石经海老师在这个方面有大量的雄文已在期刊上发表,在此我不再重复。我通过我自身的实践经历和思考与在座的各位就“毒品犯罪案件的检法分歧——以抗诉案件为视角”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向各位汇报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对近6年毒品类犯罪态势及治理情况的整理情况。有这样一些发现:一方面,在毒品犯罪案件分布上,西安市雁塔区的整体状况和全国其他地方有类似之处,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主;居于榜首的贩卖毒品罪又以零包贩卖为主;麻精类药品涉毒有一定体现,甚至减肥药就属于此类;三代毒品的使用人群分层明显;犯罪手段非常隐蔽,新型社交工具、支付工具、寄递行业等的应用都使得毒品犯罪的打击非常困难。另一方面,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毒品犯罪治理的难度之大。此类犯罪的治理需要进行源头治理,对吸毒人员进行精神层面的关怀,更多地从社会政策方面予以把握,也就是说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治理政策。
其次,通过西安市检察系统近5年来毒品类犯罪抗诉案件的整理,大致可以总结为三类。第一类是纯粹的量刑分歧,比如说在法定刑以下的量刑争议,或者是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些都属于纯粹的量刑争议。第二类是量刑情节的分歧,一是关于坦白的争议;二是关于犯罪未遂的争议,即在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方面有争议。三是关于主犯和从犯之争。第三类是定罪方面的分歧,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两方面,此罪与彼罪争议最典型的是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争议。这种类型的争议点往往归结为对证据的不同认识。
对上述案件部分办案人员的访谈,结合我的一些思考,总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法律规则的体系化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当前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则较为繁杂,除了司法解释,还有多个会议纪要,体系性和整合性不足。部分案件抗诉的原因是一些基层法官对毒品犯罪法律规则的把握仍不够到位,甚至遗漏了部分规则。所以这涉及到规则优化的问题。
第二,检察机关具有强烈抗诉动因往往与考核指标息息相关。比如说罪与非罪还有跨刑档量刑等方面。检法两机关存在争议较大的地方主要在定罪方面,也就是说,关于案件证据方面的争议是重中之重。而基于纯粹的量刑精准化这一因素,检察机关对抗诉的追求则并不是特别强烈。
第三,就抗诉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绝大多数案件的结果较为理想。也就是说大多数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可以达成共识,形成集体性的经验。我国出台的《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就是对司法经验智慧的总结,为司法人员提供指引。
第四,就量刑公正而言,即便目前毒品类犯罪的量刑规则已经经过多次纪要进行完善,但是仍存在量刑规则供给不足、量刑规则自身存在滞后性的问题。还应当从程序的角度来弥补实体的不足。比如说,我们要进一步地推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通过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赋予量刑辩护更多的制度空间。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便有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还要关注量刑何以能够进行交锋,量刑建议的泛化和量刑说理的不足导致了刑辩律师在进行量刑交锋的时候缺乏焦点,难以有效的展开。
第五,就量刑均衡化而言,如何使得控辩双方关于量刑争议聚焦是个问题。这既需要加强对量刑方法的研究,包括量刑起点、基准刑、调整等等。又需要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受制于司法实践的纷繁复杂和个案的千差万别,量刑规则不可能无限制地精细化。我个人建议进一步完善量刑案例库来予以弥补。当前,此前为数不多的指导性案例更多的是倾向于定性和情节的问题,对于量刑的规范化的支撑明显不足。
第六,从毒品案件结果的可接受性来看,应当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双管齐下。上面提到的证据分歧属于司法人员认识分歧,类似案件对司法人员心证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量刑分歧如果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不同司法人员的分歧也难以消弭。由此,可以通过扩大指导性案例、参照性案例库来弥合上述分歧,增强结果的可接受性。当前相关数据库的支撑明显不足,尚未形成规模化的效应,导致参照性不强;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参照既有案例的责任和激励机制不足;案例相似性的比对存在难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性质等等都还存在争议。这些都深刻影响着指导性案例在我国量刑制度完善过程中的弥补作用。
当前我们在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进行探讨,刑事法治的发展应当立足国情,借鉴中外优秀的经验,来弥补制度的不足。在刑事司法的渐进过程中,逐渐使制度更为优化,更能彰显公平正义!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
作者:贺红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