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8-30
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越是会产生一定的争议。
但有争议的案件到底要不要起诉,确实是一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
完美主义者认为,起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然有争议,就说明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当然的不符合起诉条件,自然就不应当提起公诉,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
但是真实的情况却要复杂的多。
同样的案件,有的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的人就认为还不够充分,也有人认为是完全无罪,也就是存在争议。
那么此时,起诉的条件是否达到,还能不能起诉。
其实相当多的案件,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就带来理解认识的多样性,处于不同的立场、视角、认识能力最终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即使是同样的检察官也可能存在意见分歧。
那么,我们怎么统一和弥合这种分歧,是否要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起诉,或者说搞一个一票否决机制,只要有一个人反对,就不要提起公诉。
我们的司法制度采取的是专业主义路线,不是通过投票,而是通过专业司法官的研判来确定是否要提起公诉,当然这里边也有一系列决策机制,如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审批制,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检察委员会制度,不起诉公开听证机制等等。
总体来说,是通过比较专业的方式来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不直接受舆论影响,任何个人和组织也不能干扰检察官办案过程。
但我们说的所谓争议,其实就是通过舆论的方式产生的,说是不应该受到影响,但也很难完全避免,因为检察官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不可能连朋友圈都不看了。
有些案件自案发之日起就存在争议,这种往往是定罪层面,比如是否使用正当防卫,是否有处罚的必要性上,这个是一般公众通过朴素的争议观念就可以介入的。
有些是取证过程中存在争议,比如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然后被曝光了,从而导致舆论哗然。
还有的是正确充分性存在争议,比如证据链条能否闭合,有一定的悬疑色彩,引人联想,是通过故意性吸引了公众的注意,公众对剧情的推演可能存在不同的路线,因此也必然引起争议。
当然还有是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利用媒体认为制造一些所谓的争议,单方面披露有选择的信息,从而对公众进行误导,因为公众不明真相进而产生误判。比如利用仇富心理,声称被告人系富二代,但其实根本不是,而辟谣已经来不及了,公众已经产生了错误印象,这种就属于误导性争议。
当然相反的一面也要说,也有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利用信息披露机制,让嫌疑人、被告人渲染为坏人,从而产生舆论审判的效果,有些甚至最终酿成冤假错案。
从上述列举的清醒来看,即使案件有争议,但并不意味案件就达不到起诉标准,这完全可能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有些只是噪音,有些是被误导误判或者不理解。
因此,有争议并不等于没有达到起诉的标准,这还是需要检察官客观的研判。
争议只是一个考量因素,但不应成为决定性的因素。
但是对于不少人来说,争议就是一种决定性的因素,只要有一点点争议,即使可以合理的作出解释,但还是六神无主了,担心起诉可能会自己带来风险,因此大多会选择最保险的方案,也就是不起诉。
只要不起诉,就似乎绝对的没有风险了,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了。
现在我感觉这样的人越来越多,这种稍有风险就放弃起诉的情形越来越多。
检察官越来越不敢担事,也担不起诉事了。
我记得以前,对于一些有一定诉讼风险的案件,能够果断起诉,并最终判决有罪的情况,是会提出肯定的,认为这叫风险起诉,体现了公诉人的一种担当和能力。
现在我们似乎不再追求这种担当和能力了。
因为,以往对撤回起诉和无罪案件采取的是实质评价方法,也就是即使发生撤回起诉和无罪案件,只要通过上级院实质复查,判定没有公诉责任,就不用扣分。
即使无罪之后抗诉抗不下来,这个无罪案件最终生效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我们默认检法可能存在争议。也就是说即使法院判无罪,也未必就意味着它是对的。
此时不仅个人不用承担责任,单位也不用扣分。
但现在不太一样了,不太会对案件进行实质的评价,或者在实质评价之前分已经扣完了。
唯有法律发生变化等少数情形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其他都不行。
复杂完了,如果没有责任,顶多是不追究个人责任。
但是单位和个人从数据上的负面分值评价仍然会体现。
也就是说即使你坚持风险起诉,最终判定是没问题的,但只要结果不理想,你就要承担负面的后果。
这样一来,检察官的担心就会增加,或者通过功利计算,风险起诉所带来的收益几乎都是负面的,那又何必的,干脆不起诉就完了。
这就是决定只要案件有一点争议,不管是谁说的,只要检察官决定有一丝一毫的无罪风险,那就一定不会起诉。
这样一来,指控的弹性就会下降。
对于一些危害大,但是比较复杂、影响大,证据链条存在一定的不同理解,检察官就比较容易放弃指控。
对于简单案件其实还好,因为一般也不会产生那么多的争议,主要是没有人关注,也没有人有兴趣表达不同意见。
但是对于复杂案件则不同,有兴趣表达不同意见的人很多,当事人及其亲友都有意愿表达不同意见,辩护人也愿意表达不同意见,而且他们甚至会利用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发表这些不同意见。
通过一定的策划,这种声音还很强烈。
声音强烈也不一定就是策划的,有时也是自发的,有的案件确实影响巨大,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每个人由于看到的信息量不同,以及价值观的不同,会表达不同的观点。
我们一般认为观点不同就是有争议,但一般不去考虑这些观念是如何形成的,他们获取的信息是否一致。
但只要有不同观点存在,我们就可以认定为某种争议。
但只要案件达到一定的影响,想要没有不同观点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看?
我们要求检察官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但又要求其与舆论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能听风就是雨。
因为证据判断和法律判断仍然是一个专业判断,尤其是公众无法具备亲历性审查的条件,无法了解到全面的案件信息,也不允许披露全部的案件信息。
这就决定了,检察官的判断存在更加专业、坚实的案件证据基础,我们的意见并不是随便拿的。
而且即使是有较大的争议,也要争议的观点是善意的提醒还只是利益诉求和情绪宣泄,以及他们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尤其是在起诉权势者的时候,没有任何争议,不承担风险几乎不可能。
没有充分理由的所谓争议观点并没有参考价值,对案件的结论不应造成实质性影响。
也就是说,有些争议是不用担心的。
在考虑这些所谓争议的时候,我们还必须考虑的是那些沉默的大多数。
很多时候作为公众的主体其实并没有发出声音,但并不等于他们没有意见和判断,作为国家公诉人应该能够想象他们沉默的声音和根本的立场。
因此,有些风险是值得承担的,只要符合公众的根本立场和根本利益。
国家公诉人就是在代表公众的根本立场和根本利益,敢于直言,不畏权贵。
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的公诉人恐怕也不是合格的公诉人。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