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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惠:五个维度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9-05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把关、过滤作用,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被列为“协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首要一条,可见推动刑事检察进一步创新发展,必须抓住“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这个关键。

 

  注重三个转变,推动完善大控方格局

 

  从查明事实走向证明事实。强调证据的核心地位凸显了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重要作用,要求办案观念从查明事实向证明事实转变,将侦查和起诉的证据标准统一到法庭裁判的标准上。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还存在着重事实轻证据、重言词证据轻客观证据的办案观念,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诉讼责任要向侦查前端延伸,以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为抓手,有效传导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

 

  从事后纠正走向积极引导。为确保指控效果,检察机关要做实审前阶段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提前介入能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动态引导和监督作用。一方面,将介入范围、方式和程序效力等制度化,明确引导侦查的重心是提供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专业意见,例如,通过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穿透式审查、对瑕疵证据提出补正完善意见等。另一方面,以依法提前介入为切入点,探索构建检察机关对侦查质量实质化评价的监督路径,将侦查监督切实延伸到捕前阶段,推动检察机关发挥实质引导作用。

 

  从退回侦查走向主动补查。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具有纠正和弥补前期侦查不足的重要作用,也是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有益补充。检察机关应改变过去重审查轻调查的传统办案窠臼,坚持能动履职,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着力提升检察人员自行补充侦查的能力和水平。

 

  立足三个层面,确立证据主导地位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石性。证据裁判原则作为现代证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对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审查提出了基本要求,即证据能力是证据进入诉讼的门槛,既要严格按照不同种类证据审查规则对证据能力进行判断,又要准确理解并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确保用于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可用于严格证明。

 

  证据审查模式的亲历性。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以符合诉讼规律的方法和模式强化证据审查,注重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强调证据审查的亲历性,不仅要加强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严格、准确的审查和判断,而且要在审查中注重核实、听取多方意见,确保证据体系的完整性,提高指控犯罪的精准度。

 

  证据标准的明确性。由于刑法条文存在一些概括性表述,导致公检法对同一罪名理解不一致,认定犯罪证据标准也不统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损害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沟通,对模糊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统一认识,并向侦查机关传导,可通过总结研讨典型案例、制定类案取证指引等方式明确证据标准。

 

  围绕两个依托,切实优化程序分流

 

  审前分层处理,以不起诉裁量权为依托。审查起诉阶段前承侦查、后继审判,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枢纽。结合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变化、轻罪案件占主体性地位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注重审查判断是否情节轻微以及是否需要刑罚处罚,依法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可让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终结诉讼进程。

 

  诉讼程序分流,以多层次刑事审判程序为依托。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对适用程序提出建议。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来,大量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加快了诉讼进程。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可通过在适用程序和量刑之间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引导合理选择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节约更多司法资源。

 

  把握两个重点,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审前阶段的重点是权利保障。在审前阶段,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阅卷以及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等途径,形成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材料,并可通过多种途径与检察机关充分交流意见。在此阶段,检察机关要落实好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积极为辩护律师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尤其是依托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为辩护律师行使阅卷、发表意见等权利提供便利。

 

  庭审阶段的重点是平等对抗。刑事指控只有在与刑事辩护和刑事审判的相互作用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因此检察机关不能忽视辩护律师的重要地位,应当认识到辩护律师的积极对抗对提升控诉质量、强化司法办案效果具有促进作用,要更加重视律师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以及对控方证据提出的异议,并据此进一步完善指控证据体系,确保证据的证明力。

 

  找准两个聚焦,综合提升办案能力

 

  聚焦专业化,加强出庭能力建设。必须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坚持走检察专业化发展道路,尤其是根据各类专业化案件特点,着力提升检察官的出庭支持公诉能力。要重点把握好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重要环节,在事实证据调查和定罪量刑论辩两方面提高应诉能力。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和提升公诉人在事实阐述、观点表达、证据说明等方面的能力,通过场景模拟和经验分享等方式加强系统培训。

 

  聚焦高质效,提升数字化办案能力。进入新时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面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检察机关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充分发挥数字治罪效能,提升运用大数据挖掘证据的能力,以数据的客观性保障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加强应用数字化设备和手段的能力,探索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科技,破解新兴科技领域犯罪案件海量证据的审查难题,提升对案件数据智能化分析能力,有效提升指控效果。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