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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陈洪兵: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范保护目的之把握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9-07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把握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范保护目的及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因而”?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都有自己的规范保护目的或者说立法目的。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交通违章行为所引起。换言之,行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倘若交通事故的发生超出了交通法规的规范保护目的,就不能认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禁止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的规范保护目的,是防止因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但该车并无故障,而是由于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就不能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下面举例说明。

 

(1)无证驾驶  禁止无证驾驶的交通法规的规范保护目的,旨在防止没有驾驶车辆技能的人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通常不具有驾驶和控制车辆的能力,但不能认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就一定不具有驾驶车辆的能力,也不能认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就一定具有驾驶能力(如取得驾驶证以后多年未驾驶机动车,甚至是走“后门”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易言之,是否具有驾驶技术与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无直接关系。况且,即便行为人缺乏驾驶技术,在具体个案中,缺乏驾驶技术也未必就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比如行人跨越护栏突然闯入封闭的高速公路,驾驶者刹车不及撞死行人。所以,即使存在无证驾驶的违章行为,在具体个案中也应具体分析无证驾驶是否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否则也会导致“因而”的认定错误。

 

例如,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面包车,与骑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薛某相撞,致薛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事后找陈某“顶包”。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很显然,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是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薛某突然横过道路,而不是被告人的无证驾驶行为。或许,无证驾驶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包”的事实,可以作为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根据,但不应成为法院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据。法院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分析违章行为是否满足“因而”的要求,进而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与否。

 

总之,除非能够证明事故是因行为人缺乏驾驶技能所致,否则难以肯定无证驾驶的违章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因而”的要求。

 

(2)超速驾驶  禁止超速驾驶的规范保护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出现险情时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如果行为人即使不超速,也几乎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难以认为超速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于夜间以时速58公里行驶在限速50公里的市区道路上,撞伤突然穿越马路的行人致其死亡的案件,德国判例认为,由于即使行为人不超速,也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则事故的原因不能归咎于超速驾驶。也就是说,即使超速驾驶,仍有适用信赖原则的余地。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存在超速驾驶的违章行为,就满足了交通肇事罪中“因而”的要求,而应具体查明超速驾驶是否具体案件中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例如,被告人杨某驾驶出租车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八街工会会馆楼前路段,以73.9公里每小时的速度撞倒推自行车横过街道的被害人顾某,顾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应该说,上述判决是正确的。虽然判决书没有交代事发路段的限速是多少,但从案情描述来看,在人来人往的街道上以73.5公里每小时速度行驶,应明显属于超速行驶。如果不超速行驶,当发现推自行车横过街道的被害人时应该来得及采取制动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又如,被告人赵某以时速77公里行驶在限速60公里的城市快速路段时,其所驾车辆轧在散放于路面的一个雨水井盖上后失控,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后与正常行驶的杨某驾驶的轿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相某、张某、薛某相撞,造成刘某、相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薛某受伤。法院认为,“海淀区圆明园路主路北向南方向设有明显的限速60公里/小时交通标志牌,被告人赵某事发时行驶速度高于77公里/小时,由于赵某违章超速驾驶车辆,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在其发现散落在路中的雨水井盖时,采取措施不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故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应该说,本案中除非能够通过侦查实验证明,如果不超速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只能将该起事故归为意外事件,即,超速驾驶行为不能满足“因而”的要求,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显然未能查明该事实,故判决存在疑问。

 

(3)酒后驾驶  禁止酒后驾驶的规范保护目的,显然在于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不过,一名醉酒的驾驶员,在别人不尊重他的先行权和这个事故对于清醒的驾驶员来说本来也是不可避免的时候,尽管他处于无驾驶能力状态之中,也仍然必须以信赖原理为根据宣告无罪。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不加分析地将酒后违章驾驶的行为作为责任事故原因的现象。

 

例如,被告人杨某夜晚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3.6mg/100ml)轿车,搭载严重醉酒的被害人罗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53.37mg/100ml),在行驶过程中被害人罗某突然拉开车后门跳下车,跌出车外与路面搓擦后撞到人行道边沿当场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搭载大量醉酒后可能失去行为控制能力的被害人罗某,未尽到应当预见危险性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责任,行驶中车速过快,且在转弯时未减速,杨某的上述行为系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应该说,本案中即便被告人不是醉酒驾驶,对于作为成年人的被害人在车辆快速行驶过程中突然拉开车后门跳下车的举动,也难以预见和避免,故醉酒驾驶不是该起事故的原因,法院以醉酒驾驶为由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明显存在疑问。

 

又如,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载其子张某乙在行驶过程中,摩托车上装载的超出摩托车前方纵向装置的矩形方钢前端面与行人赵某相撞、摩托车装载的垂直于摩托车行进方向(即横向装置)超出摩托车货斗右端宽度的移动脚手架圆柱钢管工作位置下端与行人裴某相撞,致赵某当场死亡,裴某送医院后死亡。

 

很显然,本案中酒后驾驶不是事故的原因,违章装载才是事故的真正原因,故法院认定醉酒驾驶也系事故发生的原因,明显不当。

 

(4)超载驾驶  禁止超载驾驶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具体而言,汽车超载会导致稳定性较差,转弯时离心力增加,如果车速较快则极易翻车,而且汽车超载时其制动效果会明显降低,尤其是在遇到下坡时加速度会增快而致机动车重心前移,容易失去控制而引发交通事故。在具体个案中,虽然存在超载事实,但若即使不超载,事故也难以避免时,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超载是引发事故的原因进而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

 

例如,被告人超载驾驶(核载31400kg,实载36980kg)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过程中,货车上的六根树桩滚落到对向车道,并与对向车道上被害人余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及被害人肖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余某当场死亡、被害人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型客车上被害人赵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超载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法院予以认可。

 

很显然,本起事故的原因应是被告人驾驶前未固定好所载货物,导致行驶中货物滚落到对向车道而引发事故。也就是说,即使不超载,事故也难以避免。故法院不应将超载驾驶认定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来源:节选自《刑法常用百罪精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洪兵,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