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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王兆峰:涉企冤错案件的成因与防范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9-08

编者按

 

2023年9月2日下午,第十五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聚焦研讨“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

 

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京城“刑辩十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市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

 

同时,本次论坛还邀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专家作为特邀发言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作为点评嘉宾。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共计四十余人现场参会。

 

以下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同仁,大家下午好!

 

我认为在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大背景下,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来研究涉企的冤错案件如何防范纠正以及申诉等问题,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我们这个单元的主题是涉企冤错案件防范与纠正,要防范纠正,就如同治病要先找出病根,病因找到了才可以对症下药。我接到这个题以后做了一些思考,当然有些意见恐怕跟刚才杨矿生主任的看法有很多共识,只是站的视角不太一样,下面我想具体谈一谈。

 

一、涉企冤错案件的成因

 

第一,是缺乏对民营经济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以及相应的保护制度这个大环境。首先从法律制度上来讲,我国宪法12条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在13条涉及到公民个人财产的时候没有“神圣”两个字,只是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认为公民个人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从纳税及国家财政角度看,国家的公共财产形成根本上来讲还是来源于人民,对个体经济、民营经济的充分保护实际上也是对公共财产保护的前提,两者并不矛盾。之所以强调这个,是因为在我们现实中出现了很多对民营经济不重视不尊重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还非常多。,比如说各地发生的强拆,因为强拆引发了很多事件、案件,经常在报端见到。房屋是人民的安身立命之所,是很重要的民事权利,但是政府说拆就拆,有时候不惜造成血案;还有城管对付摊贩的做法,虽然摊贩经济利益没有那么大,但是执法行为表明了一种对私人财产的态度。有时候动辄就砸摊,动辄就拿东西,显示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非常的不尊重。同时,在民营经济和公有经济、国有企业的保护上还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做法。不过,近期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里已经做了一些很好的调整,代表了一种平等保护的方向和趋势。总而言之。我觉得如果从上到下我们都营造出来对民营经济足够尊重,对民营经济或者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理念,内心有了这样的理念约束,大家在面对可能侵犯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时候,应该就会有所顾忌。

 

第二,是其他相关机关和个人还存在插手干预案件办理的情形。这种情况的诱因有几种,一是民营经济与政府有纷争,正如前面发言者讲到的民营经济到一些地方去投资,一旦与政府发生纠纷去打行政、民事官司,官司还没有打完,刑事案件就已经立上了。也就是说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始以刑事案件往前走,错误立案,且一错再错,最后酿成错案。二是为了所谓的维稳,这个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些地方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民营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了企业业主上访,或者围堵政府等群体性事件,为了安抚群众,不问青红皂白先把涉案的企业负责人抓起来,抓完以后将错就错,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三是个别领导,领导的亲友或者是相关的关系人与案件有纷争,这里面实际上就是插手案件徇私枉法办人情案。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以谋利为动机的办案,这个报纸上有过相关报道,有些办案人员最后因办错案被追究责任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在接受讯问的时候直言不讳,就是为了搞点钱。如果出于这种办案动机就比较麻烦,因为为了搞钱,企业越有钱越容易惹上麻烦,而且办案机关钱一旦到手以后,案子极有可能朝着错误的方向一路滑下去不可收拾,所以说这种办案动机要特别警惕。

 

第三,是刚才讲的法、检、侦查包括调查机关配合多于监督。具体做法就有刚才前面发言人提到的三长会议,我最近办的案件就遇到了这种情形。公检法三家在案件移送法院前,就开了联席会议,还做了会议纪要,只是书记员装订时候装订错了,把三家讨论的会议纪要装到外卷里面,被我逮个正着。我说你们三家都已经商量好定人家啥罪、定哪个人的罪了,那这个案子法院还怎么审?最后我提出管辖异议,没有办法法院经请示上级法院,把案件指定到其他法院管辖了。还有现在所谓的提前介入,检察院提前介入没有问题,因为侦查检察都是大控方,问题是现在有些案件法院都提前介入了,你法院提前介入,对案子已经定调了,那这个案子还怎么审理?怎么辩护?后面不是完全走过场吗?还有最近两年查金融领域犯罪查处搞大专班,专班由政法委、监委、公检法等部门的人组成,一说这个案子怎么处理,就要由专班讨论决定。专班讨论完了,公检法商量通了,那这个案子还怎么审啊?像这种情况现在还时不时的出现,这样很容易引发错案,出了错案也很难纠错。

 

第四,是一审、二审法院相互制约监督作用发挥不好,一些制度在设计明显违背诉讼规律。比如说一些地方盲目追求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初衷是非常好的,而且适用的很多案件效果也不错。但是有些地方在适用时走偏了,居然声称认罪认罚适用率100%,100%这个认罪率也太高了,即使有百分制之九十几,都让人生疑的。实际上,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有时候就成了公诉机关拿捏被告人,甚至律师的手段,成了限制辩护权的一个工具了。被告人要是不认罪认罚,就建议法院从重处罚。按道理的说,认罪认罚当然要从轻从宽,而且要自觉自愿,没有认罪认罚也不能从重处罚啊。因为从重没有道理,依据在哪儿?这个制度有异化的趋向,值得警惕。还有的地方设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评价体系时,将发回重新审判、改审作为负面评价考量因子,基于上下级法院间的亲缘性,导致上级照顾下级,下级采取各种办法避免上级改判或发回,结果严重影响二审开庭率,影响二审的监督效果。我在想,为什么不逆向思维,涉及一套对上级法院正向评价体系?比如说发回重审或者是改判率高的,说明监督意识强,把关把的好,更负责任,对法官要有一个正面的评价,可是现在却没有,只有对下级法院负面的评价体系。可是发回率高了说明下级不负责任,那是不是发回率高了同时说明上级更负责呢,对上级要表扬要奖励,为啥就不可以设计一个正向的评价激励机制,更有效发挥二审监督职责避免冤错案件发生呢?

 

第五,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实践中有失灵空转的现象,比如说侦查机关采取查扣冻强制措施缺乏监督。本来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应该是全方位监督,可现在监督比较多集中在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监督,对物采取强制措施的监督远远不够,特别是查扣冻。比如说对到底符合不符合查扣冻条件,查扣冻是否超出范围,实践中都缺乏监督,出了很多问题。现在在涉黑案件办理中干脆还增加了一个托管措施,托管的是企业全部财产,那是企业家的经营命脉,这相当于准备对企业采取“经济死刑”,这么重大的事情竟然没有监督,一家办案机关说托管就托管呢?这怎么得了?实际上,企业一旦被托管,企业的钱一旦到办案机关手里,再纠正案件错误,把拿走的钱从办案单位嘴里掏出来,就太难了,所以纠错就非常的困难。还有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适用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办法落实。证人出庭制度也难乎其难,还有辩护人的意见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和采纳,很多人判决里面辩护人洋洋洒洒说了很多,根本引不起法院重视。我前天出一个庭,写了12万字的辩护意见,有180多页,我很期待到时候判决书能有所体现,我就感觉到很欣慰了。因为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律师说了很多,判决书里面没有反应,根本不回应,泥牛入海无消息,这种现象让人非常沮丧。

 

二、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措施

 

第一,要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私有财产的宪法地位,要把其上升为神圣不可侵犯,完善平等保护制度,刑法修订已经出现了很好的势头,期待营造上下尊重保护民营经济的政治经济社会氛围。

 

第二,要抓住典型纠正一批涉企冤错案件。要抓一批典型,深刻剖析找出导致冤错的根本原因,特别是对哪些盲目指挥、插手干预办案,办案上严重不负责任的相关人员,应该严肃查处,以儆效尤。,处罚时绝不能罚酒三杯,不了了之,如果那样的话,会让人觉得反正就是集体责任,错了也没有关系,犯错的成本很低,所以对犯错无所顾忌和畏惧。

 

第三,要完善立法,优化相关司法制度。一是要调研试点,侦查询问律师在场制度,我觉得可以试点,虽然大范围推开可能大家觉得可能有风险,我觉得试点可以搞。很多导致案件冤错的问题,无论是监视居住的问题,还是刑讯逼供问题,如果有了律师在场,如果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第二就是严格监视居住,现在监视居住制度,尤其是指定监居现在被严重的滥用,很多不符合指定监居条件的被指定监居,指定监居的过程不规范,也缺乏检察机关。第三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细则,羁押人员不单是讯问要录音录像,不讯问时也要不间断地录像,使羁押没有死角,防止在讯问以外对被羁押人员刑讯逼供。另外严格禁止三长会,严格禁止没有结案就对侦查办案人员表彰。这边法院还没有审,公安那边表彰绶带就披身上了,这种做法很容易把后面的程序给绑架,不能这么干。严格案件请示制度,明确责任,防止下级绑架上级,最后责任分不清,说是集体责任相当于谁都不负责任,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冤错案件。

 

最后,是强化二审监督,二审开庭一定要成为常态,不开庭才是例外。现在相反,开庭是例外不开庭成为了常态,很不正常。另外考虑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增设二审的发回率和改判率的正向评价体系。最后要畅通的申诉渠道,提升申诉立案率。现在我们很多案件去法院申诉,不要立不立案,有些法院立连材料都不接收,这个肯定不少律师都有感受,这是下一个环节重点谈的话题,我就不多说了,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么多,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