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9-11
案件质量其实短期是不一定能看出来的。
因为很多案件的周期本身就很长,比如刑事案件有侦查、批捕、起诉、一审、二审、重审、二次二审等各环节。
如果要想把一个案件完整走完可能就要花上好几年的时间,比如有些案件两三年都下判不了,这个时候你用一年的维度衡量质效能够体现出来了么?
还有的案件眼下没问题,但并不等于没问题。
比如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案件,有些甚至要等到二十年之后。
这就是我之前提的“隔代纠错”现象。
因为在相关办案人员和决定人员在岗的时候可能是纠正不了错误的,只有等到这些人退下去才能纠正。
那么当年没问题,十年之内也没问题,甚至立功受奖了,但二十年之后有问题了,那么当时的质量算是高还是不高。
不高的话,为什么要给他立功受奖?
而如果说高的话,那为什么今天又纠正了?
当然这些现象都是极端的现象。
但是普遍的现象是,短周期是无法充分衡量案件质效的。
比如为了保证今年的质效,就可能将本来今年要撤回起诉的案件可以压到明年再撤回。
当然也可能正好相反,今年能撤回的都撤了,为了明年打好基础。
但是更多的可能还是前者,也就是让这个质效的爆雷不再自己的任期爆,而是像击鼓传花一样的传下去,这就是一种风险延后现象。
其实问题早就有了,只是捂着盖着,暂时没看着而已。
为啥没看着,因为我们只看统计数据,但忽视了案件质量的长期性。
我们对人才的识别其实早就知道这种长期的规律性。
比如白居易就在诗中说: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
看一个人要看七年,因为短期可能只是表面文章,但一旦拉长距离才能发现问题。
因为即使想要推迟问题的爆发,但也无法掌控太长时间。
比如撤回起诉可以推后到明年,但推后二三年恐怕就做不到了。
因此,案件质量的年度统计,其实并不能说明真正的质效,很有可能发生了问题延后现象。
案件质效以3-5年为周期相对比较合适。
或者将年度质量检测数据与3-5年的全面质量评估结合起来,才能发现真正的质效。
而对于个人来说,案件的质效更是带有长期性。
案件质量到底怎么样,我们自己最知道。
只是有时候,我们迫于一些考核的压力,会发生一些动作变形,要么产生一些质量虚高,发生了一些凑数监督的问题,还有可能会发生仓促处理,忽视了证据的核心重要性,为了效率忽视了质量。
凑数监督有时候只是让人看不起,损害公信力,到不会产生质量风险。
但如果过于动作变形,也完全可能带来证据风险。
带病批捕起诉的风险性更加不用说,但有时候不快又不行。
这个时候也未必是故意的降低质量,但确实是没有时间细查,就稀里糊涂过去,有的时候自己多没有把案件弄明白就结案了。
此时对于证据风险自然了解不多,因为案子本来就没看透,所以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问题,有什么样的问题,有的时候也不是十分清楚。
因为不清楚,对案件的担忧反而下降了。
在相当多的时候,这种办案方式也可以蒙混过过,因为下一个环节也糊里糊涂过。
但也有下一个环节较劲的,就把这个证据问题给揭露出来,此时就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只是这个重大问题的发现,难以判断出来是在二审、重审、还是再审环节发现,也有可能是检察机关的申诉、复查程序发现。
由于诉讼本身的周期性和纠正错误的难度,想要发现案件质量的真实问题,往往都时过境迁了,这就会导致案件质量其实需要长周期才能发现。
但自己没有把案子看透这一点,其实自己是明知的。
如果你要有十分的责任感,你根本就不会让这种情况发生,因为你不可能将自己看不明白的案件就审结了。
但是如果你只是考虑眼前的效率指标,比如案-件比、结案率等效率要素。
你就有可能产生风险隐患。
有相当比例的案子你还没来得及看完,你就不得不审结了。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这就看你追求什么,如果你要追求长期的案件质量,你就必须让时间服从于质量。
如果你为了眼前的效率和考核压力,而忽视了证据完备性,你实际上就是在忽视质量的长期性。
很多质量问题不是马上就会出现,但它确实给自己埋的雷。
一个对案件负责的司法官是不会心甘情愿给自己埋雷的。
但这要看你在多长程度上坚持住这些指标压力。
你要是质量至上,就很有可能会牺牲一部分效率,你是否愿意付出,你有没有勇气这些坚持下去。
案件质量是司法官一辈子的事。
你是想要眼下的压力,还是以后的压力?
以后的压力看不见,但现在的压力近在眼前。
绷不住的人,就必然会妥协,就必然会给自己打来一定的风险。
当大量的人都对证据标准和案件质量作出妥协,那么整个案件质效就会变得风险重重。
虽然短期内获得不少指标的提升,但可能是以几年后质效的毁灭性后果为代价的。
当我们在追求短期质效的时候,一定不要忘了长期质效。
而只有长期质效才是真正的质效,短期内的质效只是一时的幻象,还远没有定型。
而我们要的高质效一定是长期的高质效。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