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9-12
编者按
2023年9月2日下午,第十五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聚焦研讨“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
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京城“刑辩十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市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
同时,本次论坛还邀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专家作为特邀发言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作为点评嘉宾。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共计四十余人现场参会。
以下是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杨矿生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刑事案件的查处,对个人及其家庭的影响很大,涉企案件,更是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生存以及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如果案件出现冤错,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面更大。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够规范,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模糊,容易混淆,如果稍微把握不准,就有可能犯错,这是办理民营企业涉刑案件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
近年来,有些办案人员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确实有很多做法粗暴、不规范,甚至违法,这就导致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更容易出现冤错。中央提出“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这个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在这方面的感受更深。怎样防范和纠正涉企案件中出现冤错是一个系列工程,既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更需要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不走样,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走好每一步,把法律规定的每个程序落实到位,每个动作做到位。
结合我们在辩护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在此提出几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在制定刑事司法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参考。
一、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应当切实发挥相互制约作用
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其中“制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但是,现在这个功能有些失效了。很多办案人员更加重视打击,强调互相配合,忽略了相互制约,导致功能失调,这是发生冤错案件在机制功能方面的原因。要想更好地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的发生,就必须使三机关相互制约的功能运转起来,发挥应有的纠错功能。
从目前的情况看,有几个做法必须纠正。
1.“三长会议”应当取消
“三长会议”(或者三部门会议)在目前的办案过程中又出现了。“三长会议”往往意味着刑事诉讼工作刚刚开始,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和走向就达成了一致的看法,检察院和法院在后面的工作中就不会再从相反的方面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了,律师提出的无罪意见当然也不会得到采纳。这样就会导致三机关在诉讼中的制约作用失效,这也是造成冤错案件的机制性原因。
2.“联合办案”应当取消
还有联合办案也是这样,虽然说这种方法有利于整合办案力量,能够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把公检法三个机关的职责混同了,三个机关也就成了一个办案机关,只会听从一种声音指挥,朝着一个方向办案,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削弱了彼此相互制约的功能,也很难有所谓的制约。只有取消这种做法,三个机关才能真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良性循环,起到制约作用。
二、改革办案机关的绩效考核制度,让其发挥应有的制约作用
我们在一些办案机关的工作报告中经常能看到各种与绩效考核有关的提法,比如批准逮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维持原判率等等,虽然办案机关管理部门觉得这些方法简单实用,但是,这些做法在客观上也是强化了配合作用,不仅起不到制约作用,反而还会起到阻碍制约的作用,其引发的副作用是严重的。
因为同一项绩效考核标准的结果只与前一个程序的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的利益直接挂钩,与后一个程序的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的利益则没有关系,这样就容易导致后一个程序的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很难否定前一程序做出的决定。比如一个无罪判决,就相当于一票否决了前面所有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工作,而对于做出该决定的人员来说,并不会因此受到奖励。
在这种情况下,后一个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就会倾向于维持前一个机关的决定。这也是出现法院不愿作出无罪判决、疑罪从轻处理以及二审不愿改变一审判决等现象的原因之一,也是办案机关相互制约机制失效的内在原因之一。
尽管有些司法文件多次提到,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但是从我们的感受来看,还是没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没有建立真正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我认为,办案机关的内部绩效考核标准应重新制定,一些不利相互制约的绩效考核标准应当调整,应当从有利于相互制约的角度考量和确定相关考核标准,让考核制度起到应有的相互制约,促进提高办案质量的正面引导作用,让绩效考核制度发挥应有的防范纠错功能,而不应因为这些绩效考核标准而削弱三个机关的相互制约作用。
也就是说,要从后一程序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前一程序的办案工作进行制约的角度考量和制定考核标准,比如要用不批准逮捕率、不起诉率作为衡量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的考核标准,用无罪判决率作为衡量一审法院发挥制约作用的考核标准,用二审开庭率和二审改判率作为衡量二审法院发挥制约作用的考核标准。
我们相信,如果从相互制约这个角度考量和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对考核制度进行合理改革,就能加强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相互制约作用,案件质量就会大幅提高,也能预防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