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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赵运恒:涉企冤错案件的纠正落实及应优先再审的五种类型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9-14

编者按

 

2023年9月2日下午,第十五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聚焦研讨“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

 

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京城“刑辩十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市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

 

同时,本次论坛还邀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专家作为特邀发言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作为点评嘉宾。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共计四十余人现场参会。

 

以下是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赵运恒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和问题,甚至对企业家的经营信心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正因如此,我们需要迫切出台和完善一批基础制度、举措,从发展环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等多方面入手,去提振企业家信心,促进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不过,好的政策需要以完善的细则来推动落实,特别是在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和纠正上,司法机关要率先行动起来,以“树典型”的方式,鼓励司法机关在申诉再审中纠正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涉企冤错案例,必要时也可以通过“下指标”的方式来督办和落实。其次,还需要充分结合涉企冤错案件形成的特点及难点,通过“拨乱反正”的方法,合理降低再审案件的启动门槛,让那些确有争议、群众呼声高、对涉案企业影响大的案件,能够被纳入再审程序当中,给他们以再次审查、核定及纠错的机会。

 

除了优化再审案件的启动条件之外,还应在再审案件流程上给于涉企案件足够的倾斜和关注,特别是属于以下五种情况的涉企案件应优先再审:

 

第一,涉案企业仍在经营中的。企业持续经营是保护企业及员工利益不受损失的基本条件之一,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以及“被戴帽子”的案件影响之中,势必给企业的经济、声誉、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发展,甚至可能拖垮企业。

 

第二,原审将单位犯罪作为个人犯罪错误指控的。在部分涉企案件中,特别是在一些扫黑除恶案件中,将大量单位犯罪作为指控个人涉黑涉恶犯罪的依据,这属于对“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基本法律认知的混同错误,将直接导致涉案企业财产权和企业家个人财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并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案外人对于涉案财产处理提出异议的。案外人的财产不仅指涉案民营企业家的个人财产,也包括与案件相关的大批股东、投资人等的财产。在部分涉企案件当中,因涉企财产“查扣冻”范围被不当扩大,涉案财物认定标准不明等原因,造成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进行恰当保护,甚至是对案外人财产进行了不当处置,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案件,应作为独立的内容进行抗诉、再审。

 

第四,同一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早已审理终结,法院未作为刑案移送,却又被公安司法机关当作刑事案件判决有罪的。对于那些民事判决已经下达或执行完毕,以及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未认定涉嫌犯罪且没有主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却将其作为刑事犯罪再次侦办调查的案件,在再审环节中需要重点关注。

 

第五,是因政府主导或政府存在重大责任造成的,如非法占地、环保、采矿、串标等案件。许多涉企案件发生的前提是企业参与了由政府主导的经济建设项目,按照当时的政策法规是被允许的,或者是由政府授意执行的。但后期随着相关政策、要求的调整,甚至办案的需要,这些项目被认定为“违法项目”。针对于以上成因的涉企案件,在再审当中也应优先处理。

 

最后,建议完善涉企申诉刑事案件再审的机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不必要被动等待法院申诉程序走完再进行审查,而应以更加积极作为的方式提出抗诉启动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