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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郝春莉: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兼谈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9-15

编者按

 

2023年9月2日下午,第十五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聚焦研讨“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

 

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京城“刑辩十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市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

 

同时,本次论坛还邀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专家作为特邀发言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作为点评嘉宾。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共计四十余人现场参会。

 

以下是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郝春莉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这对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有着重要的意义。31条《意见》出台之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也激发了民营企业对市场的信心。如何看待并落实《意见》对民营企业发展的保障作用,也成了法律界,尤其是刑事法律领域当下最热门的话题。

 

一、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举措更加具体

 

涉企冤错案件的形成,往往来自于外部因素。《意见》第十条中明确指出,“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意见》及相关政策对于涉企冤错案件防范与纠正,要求的更实在,更具体。

 

1. 《意见》提出要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具体来说,就是要依法审查民营企业经济纠纷的具体性质,严格界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把不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或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管辖的一般民事纠纷和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区分出来。

 

以非法采矿罪为例,非法采矿行为可能是行政违法,也可能是刑事犯罪;而非法采矿主体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如股东、投资者或是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是否是刑事责任主体,则要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是刑、民、行交叉的规制中,做出正确判断和认定。若一昧地把大股东、投资者有罪推定为是犯罪的主要成员或领导者,而不对企业生产经营当中实际存在的管理模式、合规制度作实质性的考察,会将本来与刑事案件无关的民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扩大打击,这将会极大的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投资的安全性。如果按照有罪推定的逻辑,投资即参与、入股则入伙,那么犯罪主体的判断与认定的问题就成了一个伪问题,民事投资意义上的参与和刑事犯罪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就会混为一谈。最高法发布的第251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即使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最主要的领导成员,在单位里对重要问题的决定会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是否均需对单位犯罪负责,同样不能一概而论,仍需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而定。

 

2. 《意见》重点强调了对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防范

 

地方保护主义源于地方税收、就业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不论这些因素如何重要,从长远来看,充斥着地方保护主义的市场经济是无法保持经济的活力和创造性的。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不过是图一时之便利的竭泽而渔,只会将市场经济变成一潭死水。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会干扰司法公正,影响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冤错案件往往与非法律因素紧密相关,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力量干预在冤错案件中屡见不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健全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是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诉源治理、统一法律适用、维护群众权益。案件因所涉领域、主体、利益等因素,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或者外部干预的,下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3. 对于防范纠正涉企刑事冤错案件,党中央和有关司法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政策和措施

 

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明确提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检特别提出“能动检察”、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逐步纳入刑事审判阶段等。这些改革的直接目的是防止不当办一件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更高目标是通过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同时,这些政策对挽救民营企业、确保市场经济在合规与稳定中取得妥善平衡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各地方司法机关尚有执法标准不一,类案不同判现象屡屡出现,这些政策如何妥当地落实,如何将政策切实贯彻下去,如何不让张文中案等重大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再次发生,需要来自法律共同体各个领域人士的共同智慧和努力。

 

二、涉企冤错案件防范与纠正需要刑事法律全流程保障

 

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存在于刑事法律全流程当中。无论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还是涉刑后的刑事司法活动中,都需要各方对涉企案件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加以充分、全面的认识。

 

1. 事前阶段:立足企业合规理念,防控经营违法风险

 

坦率地说,许多民营企业对刑事风险防范问题仍处于重视度不够的状态,这也使得一些企业经营中产生的一些涉刑风险长期存在:一边是企业初创期合规建设上的现实成本问题,另一边是企业成熟期合规改造上的模式依赖惯性,这导致一些企业直到深陷涉刑泥沼时,才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许多问题予以正视。

 

正因如此,《意见》才特别指出,合规的目的是促进“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管理”等事前合规制度的建立,是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未病”而非在企业涉刑风险转化为现实后给予“百宝丹”。

 

2. 侦查阶段:规范侦查强制措施,保障企业合法财产

 

民营企业在刑事案件中一旦遭遇查封、扣押、冻结,尤其是被扩大化超范围查扣冻,往往会对企业带来不可逆转的打击。超范围查扣冻已成为司法界争议较大的“顽疾”,为了规范强制性侦察措施,依法侦查、合法侦查,降低刑事案件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正常经营的影响,《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这些要求立足侦查过程中民营企业家最关心的问题,并从多角度作出具体规定,对民营企业涉刑侦查环节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审判阶段:健全财物追缴机制,确保合理合法执行

 

在审判阶段,《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长期以来,审判实践往往重视对定罪的论述,而轻视量刑环节的考量,这在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上往往表现为对处置的合法合理性缺乏足够充分的论证。资产处置是民营企业生存的生命线,《意见》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出发,引导各级司法机关充分重视和解决这一问题,切实保护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将保护民营企业这一原则落到实处。

 

4. 审后阶段:坚守刑事司法防线,防范救济双管齐下

 

司法运行中层层推进的惯性和不起诉、无罪率的考察使得侦查--起诉--审判的常规司法程序中对错案的纠正缺少内生动力。对一些确实存在问题的冤错案件,纠正机制是唯一一根“救命稻草”。《意见》提出要“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面对冤错案件,民营企业往往显得弱势而无助,只有健全、完善冤错案件防范与纠正机制,才能将“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一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总结与展望

 

31条《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我们要把中央精神领会好,把发展方向把握好,把务实举措落实好,推动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发展舞台和光明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