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9-25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已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虽已取得丰硕成果,但面对新要求、新挑战,仍应在变局中开新局,于困局中谋破局,纵深推进,久久为功。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初步成效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程序的重心错置于侦查阶段,出现了“侦查中心主义”的现象,导致审判程序虚置化,与诉讼规律不符,也有碍司法公正。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此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政法各部门多措并举,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改革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2016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容涉及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形成了改革的基本共识,搭建了改革的框架基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奠定了法院系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基础。
二是庭审实质化能力水平大幅提升。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三项规程”,旨在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2021年新修订的刑诉法解释充分吸收了相关改革成果,推动构建更加程序化、精细化的审判程序。庭前会议保障庭审高效、集中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更加规范,非法证据排除更具指引性和操作性。同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有效提升了辩护率,增强了诉权保障。
三是繁简分流程序体系基本形成。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的改革成果吸收,以认罪认罚作为程序分流的起点,初步形成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元诉讼程序体系。实现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是司法体制配套改革成效显现。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具体部署本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到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围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等基础性改革展开,并迈入配套完善、系统集成的新阶段。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的问题得以较大改善,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配套性和支撑性作用。
二、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需求
一是改革困局之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横向上涉及侦查、公诉、辩护、审判四方的关系重构,在纵向上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阶段的重心重置,是一项极为纷繁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肯定已经取得的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改革最终要实现的是中国式刑事诉讼的结构性变革,其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侦查中心主义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检察中心主义的现象似有所显现,控辩失衡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庭审依然面临证人出庭率较低、庭后书面审理犹存、辩护律师作用有限、控辩对抗不足等限制性因素,审判程序的权威、高效和公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改革不能半途而滞,面对改革困局,应继续对取之不易的改革成果巩固定型,对制度设计不完备之处优化调整,对落实不到位之处指引督促,对配套不完善之处协同配合,从而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改革效能。
二是时代变局之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司法改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关键时期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要求是“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依托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推进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202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政法工作,明确提出“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在时代变局之中,面对新要求、新挑战,不仅要继续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更要提高司法改革的现代化标准向新阶段迈进。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未来破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处于由易向难挺进的关键节点,必须树牢改革思维和效果导向,在关键领域和重点问题上谋求转型跨越,从而实现改革纵深推进。为此,应当注重五个方面。
一是坚持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必须充分认识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事关刑事诉讼全局,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想在时代变局之中突破改革困局,就必须以制约刑事诉讼的根本性问题为核心,由点到面积累,由量到质突破,实现刑事诉讼的转型变革。深层次的改革难免因涉及固有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困难重重,因此,应当始终坚持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的改革方式。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提升改革效能。顶层设计应聚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精准施策,多点突破,保障改革的方向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统筹推进应注重整体协同,坚定主攻方向,强化支撑保障,突出督促落实,保障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执行力。
二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同频共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累积性和渐进性,必须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相协调,以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当前司法先行、立法跟进的模式下,立法授权为先行先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改革的创新举措经探索试行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应运用修正案模式适当提高修法频次,从而缩短立法与改革之间的时间差,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吸收为法律规定,以巩固改革成果。但也需认识到法律修订的局限性,即囿于现行法律框架难以解决结构性问题。故应适时推动实现刑事诉讼法典化,重构科学化、精细化的法律体系,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以法典化引领保障改革,实现刑事诉讼的结构性变革。
三是推进侦诉辩审四方关系的重塑。侦诉辩审四方关系是刑事诉讼的结构性问题,将其理顺有利于化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层次矛盾。重塑四方关系首先应立足于刑事司法功能的校正回归,应逐步弱化审判机关的非司法性色彩,强化发挥程序公正、权力规制和权利保障等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功能。其次,在侦诉辩审的关系上,审判一方面应当以维护程序公正为核心,着力保障辩方的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实质平等。一方面应当以证据标准审查为核心,强化对公诉、侦查的反向制约、递进制约。在侦诉关系上,应当实质化检察机关的侦查引导和监督,共同构建面向审判,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刑事指控体系。在诉辩关系上,检察机关应以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为契机,承担检察主导责任,完善诉辩互动协作机制,着实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四是坚持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抓手。实质化的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审前程序可产生倒逼作用,是实现刑事程序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抓手。在改革的深化阶段,应当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发力,不断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具体而言,应进一步规范庭前会议的制度功能,使其面向庭审,真正发挥排除庭审程序障碍、明确控辩争议焦点、明晰法庭调查方式的作用;坚持推进人证出庭作证制度,落实“四类人员”应当出庭情形的作证义务,以逐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规范庭审调查程序机制,区分人证和物证的举证方式,构建完善以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辅的人证调查模式,保障辩方质证权,引导强化庭审对抗;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实质审查取证合法性,激活非法证据排除功能,发挥证据资格审查的倒逼作用;构建庭审认证程序机制,规范庭审认证的主体、方式和方法,提升当庭认证的比例,规范庭后认证的程序。
五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与具有配套和支撑作用的改革举措协同推进,从而促进改革的整体效能提升。应当坚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查漏补缺,针对脱节之处、薄弱之处重点发力,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形成协同耦合的联动效应。具体而言,应继续推进立体化、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改革,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坚持优化合议庭运行机制,推进刑事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突出办案组织的主体地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构建完善与刑事专业化审判相适配的分案机制和案管机制,促进扁平化案件管理模式取得实效;深化司法业绩考评制度改革,取消违背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考评指标体系;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信息技术赋能,提升司法智能化水平,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 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胡晓晖,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