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0-10
编者按
9月23日上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揭牌仪式暨京都刑事辩护专业化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承办,超过300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出席此次论坛。
本文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刚才参加了隆重的西北政法大学和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学院的揭幕仪式,非常感慨,给刑事辩护的发展又提供了一个平台。第一句话,先表示祝贺。
论坛开始,第一个我来讲,题目是我最近到各个省讲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背景下,轻罪治理的理论和实践。
我们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以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和奋斗目标,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治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主要的保障。
因此,我想讲如何用中国式的现代化的理念和标准,来治理轻罪,包括在治理轻罪当中,我们刑辩律师从办案的理念到办案的任务,一直到案件的处理,和处理后的交付执行,社会矛盾的解决,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思考。
刚才江老师的发言,我很受感动,我们国家当时是这么一个情况,我们的刑事辩护工作,我们的司法工作的整个成长过程,如果用司法现代化的标准来要求,政法工作应该怎么办?刑事辩护工作应该怎么办?什么是中国式的现代化?最近我跑了八九个省,大家都在认真思考这个问题,我认为这就是政法工作,包括刑辩工作,现在又出现了一个新的转型,就是在新时代,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如何搞好刑辩,这些问题都是要我们认真来研究的。
今天我讲四个题目,一个是我国刑事犯罪生态的变化与轻罪治理;第二,从司法现代化的视角看我国的轻罪治理;第三,轻罪治理的原理有哪里;第四,当前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轻罪治理程序供给实践当中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给我30分钟的时间,稿子是三个小时的内容,我简单地讲个大纲吧。
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就是我国刑事犯罪生态的变化与轻罪的治理,我国的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必然要求刑辩治理的机制和程序发生变化,我的观点是我国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针对轻罪的治理理念和实践已经提上的议事日程。
近20年来,刑事案件发展的总量是在不断地增加,就检察机关来讲,受理审查起诉的犯罪,从1999年的82.4万件,增加到了2019年的220万件,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变化,起诉的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到6万人,增加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的犯罪,也就是说经济管理重大案件上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到83.2%。其次,我国刑事案件的总量不断增加,重罪案件占比稳步下降,轻微的犯罪占比逐步提升,这就是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总体特征,我把它概括为叫总量持续递增,内部的轻重犯罪加速分化。
我刚才讲的是近二十年,就近两年,近五年来讲,这些数字我不一个个念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对这些数字都有列举。特别是近五年来,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一共有590.6万件,判处的罪犯是776.1万人,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严重的暴力犯罪,总体在呈下降的趋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逐渐得到增强。
列举高检报告的数字,最高人民法院的数字,还有近20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的演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看法,一个是犯罪结构变化明显,严重暴力犯罪减少,被追诉的刑事案件当中,超过85%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走访了九个省,像重庆、湖北,已经达到了92、93%,最低都是85%。在发案和追诉的数量上,40年来一直占发案和被追诉第一位的盗窃罪,2019年开始退到第二位,被危险驾驶罪所取代。2022年起诉的驾驶犯罪,被起诉的人数已经上升到20.2%,盗窃罪只占10%。网络犯罪在日益增加,从2021年以后,网络犯罪已经占据犯罪总数的第三位。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近20年,近40年,近5年来,都凸显了犯罪结构进行调整,总量在持续增加,轻罪和重罪比例加速分化,总的特征是不变的。所以当前轻罪治理的迫切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摆在政法战线,包括律师在内的面前。我们必须深入细致地分类,实施分类治理,精准施策,不能一刀切笼统地加以治理。要对犯罪进行分类,并区分治理,既是当前最基本的刑事法治的经验之一,也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的规则之一。其中,对轻罪进行特别治理,并与重罪治理加以区分,是当前的一个首要任务。一句话,在我国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政法工作怎么办,刑事辩护的律师怎么办,我们面临这个问题,要进行深入的解决。
下面我就来讲如何正确的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如何以司法现代化的标准和任务来要求对轻罪治理。讲以下三点,第一,如何正确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含义,我总结为:一、司法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司法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三、中国的司法工作必须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的优秀文化传统,比如关于如何对刑事犯罪的治理,我们长期以来坚持慎刑的思想,就是刑法谦抑性,慎刑的思想,人道主义思想,以德治刑,以德为本,这些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就是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司法为民的立场,以及慎刑的思想和理念,这就是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现代化是轻罪治理应该遵循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念,我认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为轻罪治理和遵循的政策,奠定了一个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基础。
在司法现代化的指引下,必须遵循司法发展的三大基本规律,以充分认识轻罪治理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我讲三个规律:一个规律是司法职权与结构的发展规律不可逆转,轻罪治理中的司法职权,尤其是保护职能,我们必须加强。我把我国司法职权发展的规律,司法职权结构发展的规律总结为四段,第一段,是司法与行政不分;第二个是审判与起诉分离;第三段是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第四阶段,近20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控辩如何从对抗走向协商。这一发展规律,使辩护权走向历史舞台,成为诉讼的主体,这是不可逆转的一个最基本的规律。
第二个规律,关于司法模式的演进,更是轻罪治理,强化辩护权的一个生存模式。已经经历了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是封建专制时期,包括奴隶制社会末期的压制型诉讼。第二种是产业改变以后,以权利为核心的权利型诉讼,我国现在的刑诉法典,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刑法、刑诉法,基本类型还是争权利,权利型的诉讼,被告的权利,辩护人的权利,司法人员的职权,是权利型诉讼。
最后一个阶段,近20年来,近现代所产生的协商性诉讼,这一规律是轻罪治理基本的诉讼模式,特别是刑事协商模式的产生和发展,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第三个规律,从我国刑诉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这个规律叫做定力,《刑诉法》从立法到三次大修,这一个定力我把它总结为科学、民主、文明的规律。1979年《刑诉法》的诞生,总结八个字,叫拨乱反正,有法可依。1996年刑诉法的修订,把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纳入法典。2012年《刑诉法》的制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法典,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化,这是轻罪治理的直接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我讲这些,就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理解、学习和使用,与上面三大规律的关系,我们要深入地学习和解读。轻罪治理是当前转型期刑事诉讼一个历史性的重大任务,如何搞好轻罪的辩护,两个80%,80%以上都是轻罪,刑事犯罪人80%以上都认罪,在这个时代,我认为我们的刑辩律师也好,司法工作者也好,要以更加严格的学风,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把轻罪治理的故事讲好,并加以贯彻实施。
我讲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一个要讲中国特色,第二个要坚持不可逆转的三大规律,这是整个辩护工作的理论基础。
第三点我还想讲一下要放开眼光,认清世界范围内轻罪治理的发展事实。过去半个世纪以来,刑事领域呈现一个相对对立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在增加,有组织犯罪,重大犯罪案件凸显,从而使世界各国对刑辩案件的增加不堪重负。另外一方面,在多种生态和权利保障的推动下,刑事诉讼逐渐发展成为一项精细而复杂的制度,诉讼的流程拉长,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2017年联合国国际组织有一个公正审判组织,发了一个文稿叫《消失的审判》,这份报告中提到全国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并放弃全面接受审判的权利,这些法律制度正逐步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审判,该组织对九十多个国家的调查当中,1990年前有16个国家以放弃审判的方式,建立了正式的刑事协商程序。2015年,这个组织成立,全世界一共有66个国家,包括美国在内使用刑事协商程序,美国叫诉辩交易程序。2020年美国共有7.1126万人被告人诉到法院,有92.6%的有罪判决中,有99%的被告人进行了认罪答辩,结果只有1.7%的案件经过法官和陪审团审判,从以上可以看出犯罪在增加,处理程序上在简化,普遍采用了辩诉交易和刑事协商程序。
这就是我讲的第二问题,如何理解中国式的司法现代化,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中国式的现代化,还要必须遵循三大规律,包括世界的发展趋势,轻罪治理,是当前每一个律师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关于轻罪治理的几个基本诉讼原理,总结几个原理:一个是程序分类原理;第二,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理;第三,刑事协商原理;第四,刑事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原理;还有程序正义原理。这五大原理应该说和轻罪治理过程中,我们遵循的基本原则要紧密结合起来。
最后一个问题我想讲一下当前中国式的轻罪治理现代化,在程序当中几个基本问题,一个是当前在我国迫切需要从刑法、刑诉法的立法上,解决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问题,这是当前我国刑法到现在还没有解决的问题,也是刑诉法也没有解决的问题。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广大司法干警一般认识到以三年有期徒刑为标准,三年以下的都叫轻罪,三年以上都叫重罪。最近又提出了一个纯正的三年和不纯正的三年,就是有一些重罪案件从三年起刑,这样算不算重罪?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来认真地研究。刑法立案当中把刑事处罚犯罪化,刑事犯罪社会化,这种理念对轻罪的划分,我认为应当结合刑法立法,要加以解决,在理论上必须澄清。
第二,要全力以赴推动和完善刑事协商程序的建构,我们要不要在刑诉法当中,单独解决刑事轻罪犯罪的刑事协商程序的建构,这个建构涉及到的问题是非常多的,我想进一步要研究的问题是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协商与美国的辩诉交易,都是对刑事协商有什么区别,我们首先要从理论和程序上要加以区分。参与我国刑事协商程序的主体究竟有哪些,轻视律师,不让律师参加,被害人不让参加,什么叫刑事协商,由谁启动,主体是谁,被告人要不要参加,律师要不要参加及被害人要不要参加?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建构?如何把被破坏掉的社会关系修复起来,究竟有哪些人来参加?刑事协商的内容,支持良性协商,还是用实体协商,程序协商?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刑事协商案件证据的标准。刑诉法修改,可否建立独立的刑事协商制度,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可否设立独立的程序?这些问题都希望司法机关和律师来积极地研究。这样关于刑事协商制度的建构问题,特别是刑诉法的修改,如何来完善建构刑事协商程序这样一个独立的机制和体制。
第三个方面,要完善出罪机制,这个出罪机制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如何用好不起诉制度的问题,第二,加快探索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问题,也就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问题。还有探索案件不起诉制度,在不起诉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应该是新的增长点,我们如何来建构,这些要不要进刑诉法典,也是需要同志们认真思考的。
第四个方面,当前的一个实际问题,也就是在修改刑诉法的过程中,关于轻罪犯罪要不要给出路?我认为要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第五个方面,关于轻罪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要不要降低,还是现在所讲的程序不减,标准不降,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来研究的问题。
一句话,关于轻罪的治理,就本体来讲,程序的建构,犯罪的出路,协商的结果,更重要的是把如何从治罪变成治理,把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起来,我们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它的执行效率,如何化解矛盾,刑辩律师怎么办,是不是收了钱,出了庭就完事了?有没有参与社会的治理,把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起来,化解矛盾。
我想在新的轻罪治理程序当中,我们的刑辩工作不是减轻了,我认为任务是加重了,希望同志们对我提出的这些问题来进行研究,结合修改刑诉法已经提到议事日程,这些问题要不要进法典,这就是老师最近思考的一系列问题。
谢谢!
来源:京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