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0-11
摘要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揭牌仪式暨京都刑事辩护专业化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承办,超过300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出席此次论坛。
本文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郭烁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郭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樊老师从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说起,对我国刑事司法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维度的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樊老师在诸多问题中特别强调了协商性司法的兴起,我就跟随樊老师的思路,谈一下中国协商性司法与刑事辩护中的隐忧。
我旁边是蔡华老师,刚才我们就在讨论轻罪治理和认罪认罚的问题。他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已经在事实上产生了冤假错案,这个观点值得重视。更深层次地讲,就是要讨论协商性司法能否在中国完全成立的问题。
首先,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不能沦为一种和稀泥的程序,而有效应对此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构建完善的告知程序。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改革成果固定了下来。彼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报告中就指出,“认罪认罚从宽汲取了辩诉交易的部分制度因素”。但必须要指出的是,辩诉交易有其特定的运行环境,即正当程序的制度设计已经相对完备。目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仍仅是一场未竟的事业,这意味着弃权审判在我国尚不具备深厚的制度土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对协商性司法理念的提倡和植入保持必要的警惕。
前一阵参加了一个传销案件的庭审。被告人之一从始至终声称认罪认罚,但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却战战兢兢地说“自己不认为这是传销”。这使审理现场一度陷入尴尬的境地,法官在短暂地沉默后,讯问被告人,“如果你不认为这是传销,那你认罪认的是什么?你是否要否定你之前的认罪认罚”?被告人思忖片刻,还是声明认罪。
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参加庭审的感受可谓如坐针毡,如鲠在喉。如果各位曾观摩过英美国家的认罪协商或认罪答辩程序,就会知道即使在庭前已经完成了辩诉交易,法官依然会围绕“明知、明智、自愿”这“六字真言”对被告人进行问询。我曾观摩过两三次这样的辩诉交易,法官会如同进行心理评测一样,就上述三个标准向被告人提出三四十个问题,有时候这种发问会变得反反复复、没完没了。各位都是资深学者,试问,我国是如何在庭审阶段确认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一般就是机械化地问一两个问题。这是值得我们警醒的。
其次,为纾解这一困局,除开完善告知程序以外,还要充分对被告人供述进行补强。自2014年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以来,我国立法、司法机关的基本立场,就是无论认罪认罚程度之深浅,证明标准绝不能降低。这一观点也得到了2019年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的延续。但在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究竟有没有降低,我们心中应该是心知肚明。
众所周知,认罪认罚程序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来运转的,那么,坚持完善口供补强规则就是破解这一困局的应有之策。这是我想谈的第二个观点。
最后,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尤为值得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之初,试点地区就设计了阶梯式的量刑优惠递减机制,即如果在侦查阶段认罪,可以减少30%的量刑,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可以减少20%的量刑,在一审阶段认罪,可以减少10%的量刑。可见,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对犯罪嫌疑人的吸引力极大。但这其中也潜藏着结构性风险。因为,我国目前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较为薄弱,既无设置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也无证据开示的制度安排。在程序性权利保障机制极为脆弱的情况下,鼓励认罪认罚从宽向侦查阶段延伸,会带来难以承受的权利侵害风险。
综上,美国学界普遍将辩诉交易与酷刑相提并论,实证研究表明,80%的被告人在律师不当引诱下选择了违心的认罪交易,从而酿成了冤案,这其中的制度根源和逻辑联系值得深思。我的基本观点是,不健全的正当程序制度设计会导致辩诉交易的“魔鬼”趁虚而入,是绝不能容忍的。
来源:京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