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0-12
司法实践中因事立案是常见的。
就比如电影《风平浪静》的万有良被杀案,唯一的目击证人李唐选择沉默,没有证据可以指向任何的嫌疑人,所以只能选择因事立案,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多。
01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没有一个明确的嫌疑人可供通缉和抓捕。那如何理解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风平浪静》中主人公宋浩,放弃高考,逃离故乡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避侦查?
因为这个侦查并未实际指向他,如果实际指向他,就会对他进行通缉,他也就不可能办理驾照,更换身份证。
因为宋浩并未隐姓埋名。
而这是否逃避侦查呢?
对于宋浩本人当然是逃,逃离故乡,不敢与老同学交往,身份证过期了都不敢换。这都是心理有鬼,这都内心的一种逃避和逃亡。
但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逃避侦查?
假设这是逃避侦查,那如果宋浩光明正大考大学,顺利离开这座城市,合理合法的不回来,甚至出国留学或定居,但就是不去投案,那算不算逃避侦查?
在很多眼里,这好像不是逃避,因为没有离开正常的生活轨迹。考上大学的离开不上不算逃,不敢参加高考打工,感觉有点像逃。
但是在这里,我们至少达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不投案并不算逃避。
因为逃避更多还是要采取作为的方式,而不是不作为的方式。
不投案只能算是藏着,大隐隐于市,不算逃。
但我们知道宋浩所逃避的侦查更多的是一种想象和良心上的谴责。因为针对他本人的侦查并未展开,只要李唐不说也无法展开。但是宋浩本人并不知道公安掌握了多少线索,是否能够追查到自己,总之过得战战兢兢,无法风平浪静。
但是刑法制度不希望这种不确定状态一直继续下去,所以给国家的刑罚权设置了一个边界。那就是追诉时效制度。
如果国家追查到你的头上,国家权力已经有针对性的启动了,比如已经通缉了,那对不起,这个追诉时效就中断了,体现虽远必诛、虽久必诛的国家意志,追诉时效限制的是国家没有发现,或者没有实质取得追诉程序的案件,就让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慢慢平息。追诉时效的本质上,是对国家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平衡。
当时就不知是谁干的,也没有针对性的开展侦查行为,没有形成谁杀人了而一直在逃的社会影响。当然家里知道,但社会不知道,国家不知道,从而也就没有直接追查下来,从而这种逃避与侦查的对抗并不直接,与国家权力产生的冲突并不直接,更像是一种自我的放逐。
所以对于这种完全没有目标的因事立案,虽然有逃的行为,但不应算是对侦查的逃避。因为这个侦查至少有一个相对的专业性。
比如说一个绰号,虽然准确的名称,但也是带有一定的身份信息,可以不断缩小范围。
甚至哪管说,有一个人看见了一个西园中学的学生从万有良家出来。而知道警察来到自己学校筛查而逃跑,而这一逃跑实际上就锁定了自己作为嫌疑人的身份。
但是本案不是,本案如果达到这个程度的针对性,那早就应该对宋浩进行通缉,对宋浩家进行搜查。但是这些都没有发生。因为没有人提供这种最低程度的线索,从而可以对嫌疑人的身份进行限定。
宋浩是为畏罪潜逃,但并无人生疑并进而引发侦查。
02
如果说针对宋浩的追诉时效没有中断。
那十五年后,宋浩重回故乡,如果受到李唐举报,他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他的追诉时效到期了么?
我们知道万有良这是一个杀人案,而杀人案,可以处以极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才会不再追诉。虽然考虑宋浩犯罪时可能是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死刑,最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但追诉时效也需要20年才能过期,现在只有15年应该没问题。
但是真的没问题么?
根据剧情,我们知道,真正杀死万有良的,其实是宋浩的父亲。宋浩走后,万有良还没死,宋浩父亲被要求救助而不救助的情况下,反而补了两刀。导致宋浩行为与死亡结果之前原因链的中断。
而且宋浩的行为还有一定假想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顶多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且由于其父亲杀人行为的介入,宋浩对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责任。这就导致其法定最高刑很难超过十年。
而根据刑法87条,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那就意味着宋浩这次回乡,诉讼时效刚好到期。如果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就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本案明明是一个杀人案,这个追诉时效到底是针对这个事的,还是针对人的?
为什么对于杀人还有追诉时效的情况下,宋浩作为本案嫌疑犯之一,却追诉时效到期?
这是因为宋浩虽然是杀人案的嫌疑人,但是经过事实的调查,其确实不是真正的杀人犯,其承担的不是杀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宋浩的父亲才要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
而追诉的本质,当然是犯罪人进行追诉,而不是对事进行追诉。既然是对人的追诉,那就必然要根据涉案人员涉嫌的不同罪行,而分别确定其追诉时效。
因此,可以说追诉时效是对人,而不是对事。
而且会因为人的其他形式责任,而产生追诉时效的中断。比如宋浩父亲由于还实施了受贿犯罪,属于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样加在一起,宋浩父亲的追诉时效还有很长的时间,而不仅仅是20年就结束了。
这是也是刑罚制度的合理设计,对法益的破坏更大,频次更多的,那国家刑法权也要相应的延长追诉时效,你不让国家消停,国家也就不会让你消停。这是合理的,也是应该的。
03
说到这里,那我们就要问了,宋浩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是第一时间投案自首?还是等到熬过十五年再去自首,通过追诉时效获得一个合法的风平浪静?
如果第一时间自首,司法机关能够把案件事实搞清楚,会不会认可假想防卫的辩解?
死刑肯定判不了,会不会判个无期?
宋浩是一个好学生,他明白事理。但同时他也是被刚刚顶替保送资格的尖子生。校长跟他冠冕堂皇的进行了解释,他听得出来理由的冠冕堂皇。
宋浩的父亲试图抗争,但当宋浩父亲听闻是顶替者是李副市长的儿子,也默不作声了。就在案发当晚,李副市长还设宴邀请了宋浩父子,为其儿子获得保送资格而设宴。宋浩父亲即使非常不情愿,也还要硬着头皮参加,还要感谢李副市长的提拔。
宋浩看到了这些潜规则,所以对明规则产生了失望。
他害怕自己的辩解并不会被合理的倾听。辩解自己走错了么?自己为什么走错门,是因为要去找李唐讨一个说法,想问问他为什么把自己顶了下来?
但是从李唐父子的宴会回来,看到警笛作响,并不敢第一时间投案自首。
因为他怕在司法程序中碰到李唐父子,碰到顶替和潜规则,碰到冠冕堂皇,碰到不问青红皂白。
他有畏罪之心,但不公正的规则环境,让他对司法也没了信心。
我们现在返回头回想十五年前或者二十年前的司法环境,也不禁唏嘘,变化很快,进步很大。但不得不承认,但是当时确实还很不完善,有很多问题,很多问题遗留到现在。
所以不得不承认,不公正的司法环境,机械执法的理念,也同样会影响犯罪人自愿接受处罚。要知道那是一个正当防卫条款远远没有激活的时代,只要扎了人就是有罪的思想还非常根深蒂固,人们不知道改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所以才会选择逃避。
但是逃避并不是最好解决方式,因为事情很难真的风平浪静,只有通过法律程序的判定,才能获得真正的平静。但是让人能够鼓起勇气面对过错、过失和冲动所带来的后果的,只有那些讲理的、人性化的、公正的司法程序。
它让人有信心说清楚是非曲直,让人不至于付出额外的难以承受的代价,甚至承担莫须有的刑责。
只有公允、透明、人性的法律制度才会让鼓起勇气不再逃避,才会在逃亡与接受处罚之间获得更大的比较优势。
而社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母体,一般人不会直接接触司法制度,都是通过社会的细微来体察司法制度,都是遇到事的时候才想起司法制度,但是人的法治意识不是遇到事的时候才形成的,他在学校之中、家庭之中、社会之中一点一滴形成的。
所以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