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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阅卷与出庭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0-13

对于阅卷,有阅与不阅的区别,有直接阅卷和间接阅卷的区别,间接阅卷就是看审查报告。即使都看了原始卷宗,也有态度和程度上的分别,决定这些区别的除了责任心之外,主要的因素就是庭审的压力,也就是庭审实质化的压力,以及随之而来对出庭实质化的要求。需要出庭张口说,需要面对辩护人、被告人的辩解,甚至要承受他们对证据和程序问题的挑剔和指责,以及法庭缜密的调查、核实,而这些都需要当场的回应,这是一种巨大的压力。面对这些压力,如果卷不看透,那在法庭上那就一定是一场煎熬,不要说指控的结果不会理想,这个过程也是极不理想的,而这种尴尬还会通过庭审直播放大无数倍,庭审的分分秒秒都变得不可承受,无地自容。想象一下,如果辩护人提出一个证据细节,而你根本没看到,你都不知道该怎么答辩,你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

 

事实上,正是庭审带来的压力,即使不是马上开庭,而只是一种可预见的压力,也会让你认真一点。这实际上是一种压力的传导,庭审实质化要求出庭的实质化,出庭的实质化必然要求阅卷的实质化,这是真实的压力传递链条。只有真的出庭,真的需要完成实质的出庭任务,才会感受那份压力,是这份压力让你认真阅卷。带着这份压力阅卷,与没有这份压力的阅卷是有本质的区别的。这解释了王勇在《阅卷之要在于“找”》中提到的“挂名办案”者没有实质阅卷的原因。因为他们不需要出庭,不需要亲口说,不需要承受那种庭审压力。即使个别出庭的,也只是宣读现有的出庭材料,只能照本宣科,比如宣读起诉书、公诉意见书,法庭上真正需要回应的时候,就不再做声了。因为卷没有看那么细,也回应不了。这是为什么出庭的时候都出状况了,他们也不做声,因为他们确实不知该如何回应,因为他们没有实质化的阅卷。

 

司法亲历性的真正要求其实不仅是形式上完成“阅卷”这个动作,而是要带着压力实质的完成。阅卷怎么阅是个技术活,阅卷能不能真阅,能不能实质的阅,那有一个良心活,而在这里出庭其实最好的一个监督员。它是在用庭审的压力来检验阅卷的成效,倒逼阅卷的态度,实现阅卷与出庭的知行合一、厚积薄发和心口如一。

 

1.阅卷不仅是认知,也是参与证据体系的建构,因此是知行合一的过程

 

阅卷的目的是需要在法庭上有话可说,因为再强的出庭技巧都要以证据为基础。因此,我们阅卷不仅仅是熟悉和掌握证据,还要对证据链条的疏漏提出意见,甚至是亲手完善证据体系。所以阅卷不仅是被动的看,更是主动的完善,因此是一个执行合一的过程。

 

我有一个诈骗案,案件影响还比较大,到我这的时候是第二次二审了,但是证据仍然有重大缺口,眼看陷入僵局。关键的缺口就是,一份能够证实上诉人虚构身份的关键书证,无法证明笔迹的同一性。但是仔细辨认上面的笔迹,尤其是上诉人名字的签名,感觉与上诉人之前在讯问笔录上的签名很相似。只是在进行笔迹鉴定之后,上诉人在笔录上的签名就发生了变化,感觉判若两人。很可能是上诉人因为知道笔迹鉴定,所以故意调整了笔体。带着这个疑问,我希望侦查机关再做一次鉴定,得到的答复是做不了,因为鉴定部门说需要当时的笔迹。而所谓当时的笔迹不就是早期笔迹么,也就是与这份书证的完成时间尽量接近,而且最好是没有受到干扰,没有故意调整笔体,而且还能够证明这些样本是上诉人亲笔所写。带着这些思考,我又细致查看了案卷中上诉人所有的签名,我把重点放在“早期”和“亲笔”这个两个条件,我看到上诉人当初被作为证人时的权利告知书上的签名,以及上诉人本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上的签名,这些签名是绝对否认不了的,而且当时也没有想过要改笔体。卷里还有上诉人在一个银行票据上的签名,这个银行票据也很关键,如果能够证实笔迹的同一性,那从虚构身份到获取钱款的证据就都串联起来了。这几份证据的签名,我自己先研究了一下,感觉就很相似。

 

为此,我再次与侦查人员沟通,要求他们再做一次笔迹鉴定,现在鉴定的范围就限定在我挑选的这几份证据,具体就限定在签名上。侦查人员还是觉得鉴定不出来,我坚持不管能不能鉴定出来,再试一下。在鉴定的过程中,因为银行的票据不是原件,又协调银行的分行借用了原件。因为票据已经归归档,由银行人员护送原件进行鉴定,鉴定完了再拿回去。在借用票据原件的过程中,意外的还发现票据的背面还有上诉人当时的背书,也一并纳入了笔迹鉴定的范围。最终这几个关键证据均获得了笔迹的统一性鉴定,从而为最终定案奠定了基础。

 

所以阅卷不仅是看到问题、指出问题,也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而庭审的压力,迫使我把卷看透,把证据补齐。这个补齐过程其实应该越早越好,而不是拖到第二次二审的时候再进行处理。捕诉一体的目的,就是让我们带着出庭的压力,在最佳的取证时机及早完善证据,这样也能够避免诉讼程序的延宕。

 

而有些时候,也不仅仅是补充侦查,还需要我们亲自动手。我以前办过一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案子,就是从仓库里查获了很多酒类的假商标。当时普遍就只能定未遂,因为很难查到销售记录以及下游人员,这件案件也一样,所以移送过来的也是未遂。但是这个仓库既然已经经营了一段时间,不可能没有任何销售啊。带着这个疑问来阅卷,在卷宗中也没有找到确切的证据。但是所谓的阅卷也不仅仅是侦查卷宗,其实移送的任何证据材料都有意义。我注意到随案移送的赃证物中,有一个笔记本,我仔细翻阅了这个笔记本,里边记录大量的数字和文字缩写,就像一个“密码本”。而仔细反复的翻阅“密码本”,似乎能看到某种规律,有些数字相似金额,有些文字缩写经常出现,是不是有可能就是加密账本啊。但是手写得过于凌乱,而且内容太多,不好分析。我决定把这些混乱的数字和金额,逐页用电脑誊抄下来,利用检索的功能去探查这些数字与缩写之间的关系。但是我必须确保我的逐页誊抄是与原始笔记完全一致的,为此我在提讯的过程中,将打印出的誊写内容,与笔记本一起交给嫌疑人,供其逐页核对,逐页签字确认。然后根据誊写下来的内容,通过检索的方式,经过数日的“破译”工作,发现这其实就是一个账本,详细记载了销售记录。据此,我们计算出销售金额,以既遂提出指控,因为对笔记本的精确分析,被告人也当庭认罪,最终以既遂定罪量刑。

 

2.阅卷的颗粒度决定了出庭的说服力,因此也是厚积薄发的过程

 

真实有着无穷的细节,只要我们尽量接近这些细节,就可以最大程度上还原案件的真相,从而在法庭上也可以最大程度上增加说服力。

 

事实上,随着司法的发展,我们的取证标准和审查标准也不断提高,颗粒度也越来越细。我有一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二审案件,有一个关键的监控录像,虽然上诉人否认出现在里边,但有同案犯指证上诉人在视频中第几分几秒中出现在右上方第几排哪一个。这个感觉就已经很精确了,好像确凿无疑了,但是毕竟上诉人否认。我们让他自我辨认,他也说没有出现过。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就想锁定辨认笔录里所指证的那个人,然后再有针对性的观察的动作和衣着,以便寻找其他可以佐证的证据。但是我们锁定不了,因为每一秒钟画面其实有24帧,这一秒钟画面中的人物都进行好几次排列组合了,根本无法确定同案犯指证的到底是哪一个。

 

其实这一秒挺长的,我们原来以为很精确的证据颗粒度了,其实还不够细。只有让这个动态的画面停下来,也就是停在确定的一帧画面的时候,把它打印下来,让辨认人在所指证的人头上圈定,并注明就是他指证的那个人才行。否者这看起来非常精确的辨认笔录就毫无意义的。为此,这个辨认笔录只能按照这种方式重新辨认。

 

除了辨认颗粒度的问题,还有摄像头的位置也是一个问题。由于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中没有标注摄像头的位置,甚至都没有标注这个摄像头所有人的门店的位置,所以画面的精确位置也无法确定。但是由于时间久远,现场已经发生变化,即使再去现场也无法确认。但通过与当年的预审员进行交流,我把希望寄托在案卷中的一张照片上,这是一张对作为案发现场的纵贯照片,画面凌乱,两侧充满了电线、路灯和标牌,我尽量把眼睛贴到这张照片上,甚至用放大镜来看,但还是看不到到底有没有摄像头。但如果真的有,应该会在这张照片上出现。为此,在侦查人员的配合下,终于找到了这张照片的电子底片,将这张电子底片在电脑上放大许多倍之后,终于在胡同中部的厕所墙面上找到了那个摄像头。这个这摄像头斜对面,所对着正是安装摄像头的那家手机店,而现场的画面这是在厕所与手机店之间的区域。从而以摄像头为原点,整个现场图才得以重构,并在其他证据辅助下,最终确定了三名被害人的分布位置。从而与重新出具的辨认笔录一起共同确定了上诉人的伤害行为。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作为支撑,出庭的意见将是苍白无力的,只有阅卷的实质化,才能带来法庭上的底气十足,只有阅卷的厚积,才能在出庭的薄发。

 

3.阅卷需要与出庭有机融合,不仅要看清楚,还要表达清楚,因此也是心口如一的过程

 

有些证据不是我们不想看清楚,是真的看不清楚。前边说的那个案子,那个监控录像,毕竟有人指证,我们看不清,同案犯能够看清,那也行。但是如果同案犯和证人也看不清呢?

 

我有一个二审案件,是因为酒后挪车产生纠纷后伤害致死的案件。由于是双方的纠纷所以各执一词,而且时间很短又是酒后,还有一个记忆模糊和偏差的问题。所以仅靠言辞证据就有很大的风险,而且上诉人的情绪还比较激烈,他认为他才是真正的被害人。这个时候想要查清案情,这个并不清楚的监控录像就显得非常关键。这个录像是一个饭店门口的录像,纠纷的现场处在画面的远端,伤害致死现场的画面就更远。这个监控录像看了几遍之后就像没看一样,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但是它是这个案件的钥匙啊,上诉人到底是受到冤枉,还是推诿责任全靠它了。最后,我只好逐步排除法。在全面审查言辞证据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穿着和大体动作,然后挑一些最好确定的人先对视频进行心理标定。看一遍就多认识几个人,再看一遍又多认识一两人,然后慢慢逼近最有可能是上诉人的人物,再小心翼翼的多看两遍,以便交叉确认他的具体动作。经过大概50遍以上的观看后,就基本上可以能够识别出上诉人了。然后再盯着这个上诉人,连贯地看他在视频里的动作,看他与其他人的交集,这样整个案情就基本上还原了。

 

实际上,当挪车纠纷刚开始的时候,上诉人确实与被害人发生了推搡,而上诉人推不过被害人,还被推倒了。这也是他辩称是被害人的原因。但是在两拨人拉开后,其实事态已经平息了。平息了一会之后,上诉人突然又主动推打被害人,可是又打不过,眼看又要吃亏,这个时候上诉人的大哥从饭店出来,见此情景拔刀就扎人,上诉人一边推,大哥一边扎,就把这个人就扎到画面远端的一个柴火垛上,这时被害人就坐在柴火垛上不动了,大哥收刀转身要走之际,因为被害人很强壮,竟然站起来了。这时上诉人先看到了,就把被害人再次按到柴火垛上,并按住以方便大哥再次扎刺,直到被害人彻底不动了。

 

二审开庭的时候,上诉人家属来了好多人旁听,由于上诉人坚称自己冤枉,自己才是被害人,所以旁听人员纷纷向我投来愤怒和期待的眼神,看检察官如何交代。于是我就在发表意见的时候,用画面感的语言将整个案件的过程进行了描述,从家属瞩目的眼神我感觉他们听进去了,等我最后说完。我能感觉到他们眼中的怒火熄灭了,他们接受了案件事实,他们知道案件有其因,但自己的亲人并没有被冤枉,对伤害行为的性质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

 

因为我阅卷时用了几十遍将这个录像弄清楚了,所以开庭的时候才能以最客观的视角将案情还原并表达出来,最终形成了旁听者的认知。他们清楚的认知是建立在我坚实的认知基础之上的。这些是通过简单的播放模糊画面和宣读出庭意见所无法实现的。这是一个心口如一的过程,也是一个将心比心的过程。

 

这些阅卷方法有什么特定的老师么,其实也并没有。其实是庭审的不确定性,让我们“生于忧患”,是庭审的压力让我们“劳其筋骨,饿其体肤,增益其所不能”。即使有些案件并没有起诉,也是因为我们基于出庭经验对庭审的预判。我们在阅卷的时候,心中都会千百次预演着出庭的现场,它是我们的沙盘。如果说阅卷是每名检察官的必修课,那出庭的其实是我们最好的老师。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