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0-18
摘要
基于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有限理性和世界物质变化形态的多样性,导致侦查错误发生的原因是多元的,发生侦查错误不仅会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无法顺利推进,还会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侦查人员对案件认识的有限理性、侦查思维、侦查决策偏差等可能导致侦查错误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期能为后续预防侦查错误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有限理性;侦查错误;成因分析;预防对策
一、侦查错误的界定
(一)侦查错误的概念
从逻辑关系的角度,错误与侦查错误是种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上位概念。错误很容易被理性人所感知,因正确和错误之间很难绝对地划清界限,故很难给出明确的定义对其进行界定。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真理是客观的、正确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那么错误就是与真理违背的一种认识活动。
侦查错误最早是由前苏联学者佐林·列沃捏兹提出的,他认为在追究某一公民刑事责任并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时,只有检察院或者法院认定该侦查行为非法或者没有合法根据时才能被认定为侦查错误。但不难发现,其将侦查之后的诉讼阶段的认定作为评判侦查错误的依据,认为没有进入诉讼阶段的错误不属于侦查错误,这种界定是片面性、不合理的。还有学者将侦查错误界定为未达到侦查目的的认识或行动。[2]侦查目的在理论上存在审判准备说、侦查独立说等不同观点,其将侦查错误的外延作了延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侦查错误内涵的界定还是缺乏准确性。笔者认为侦查错误是指侦查主体在开展侦查活动的中,基于对案件认知的有限理性作出的与案件客观事实或者法律规范不相符的一种认知活动,从而导致侦查目的未实现的一种客观状态。
(二)侦查错误的判断标准
结合侦查错误的概念,笔者认为可以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以及法律规范标准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判断:
1、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各种事实组成的集合体。因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总是有限的,侦查错误的发生是其对案件事实认知片面导致的结果;因此在寻找侦查错误发生的原因时可以借助客观事实进行验证和判断。
2、主观标准。主观标准包括故意和过失两方面。故意是指侦查人员对错误的发生持积极放任的心态;过失是指侦查人员对错误的发生持消极的心态。在判断侦查错误时应当结合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时的主观活动加以判断,不过人的思想活动是很难把握的,因此也需要结合行业行为规范、一般人认知的可能性等加以判断。
3、法律规范标准。实质上将法律规范标准引入侦查活动是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对嫌疑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刑事实体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刑事程序法规定了程序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这些原则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开端,也应当受到其约束和限制。侦查活动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之内展开,若违反法律规范,必然导致侦查错误的发生。如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侦查人员不得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进行取证,但侦查人员却违反刑事诉讼规定进行侦查,必然导致侦查错误。不过在判断侦查错误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程序性错误和程序性瑕疵;前者指的是严重违反程序法定导致的错误,这种必然属于侦查错误;如侦查人员采取诱惑侦查的手段对嫌疑人展开侦查,而诱惑侦查在我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故这种行为导致的侦查结果应当属于侦查错误;后者指的是虽然侦查活动在程序上有一定的瑕疵,但是对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这种错误称为形式错误,只需要加以补正,不属于本文所论述的侦查错误。如侦查人员签署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由于笔误写错了日期。
(三)侦查错误的分类
侦查错误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文章将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侦查错误的类型进行论述。
1、根据侦查错误对案件定罪量刑影响程度不同,可分为决定性侦查错误和非决定性侦查错误。(1)决定性侦查错误指的是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之间的矛盾影响案件定性的错误。如有的证据表明行为人有非法拘禁的嫌疑,有的证据表明嫌疑人有绑架的嫌疑,而没有进一步论证其行为性质,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影响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定罪,这种错误是致命的。(2)非决定性侦查错误是指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之间的矛盾不会影响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只是对案件的量刑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说非决定性侦查错误对案件不产生实施性影响,两种错误类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2、根据错误的来源不同,分为单一型侦查错误和复合型侦查错误。前者是指收集到的单一的证据材料之间的矛盾对案件定性造成的影响。这种错误类型不需要其他的证据加以补强或者印证,而是其内部之间存在的矛盾导致的错误。后者指的是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单一的证据不足以导致侦查错误的发生,而需要与其他的证据一起在事实上或者逻辑上的冲突导致的错误。复合型侦查错误是多种因素作用共同导致的结果。
此外,许多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划分,有学者将侦查错误分为事实型错误、决策型错误以及规范型错误。[3]还有学者根据侦查具体内容的不同,将侦查错误分为现场勘查中的错误、讯问中的错误、辨认中的错误等。[4]这些分类对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侦查错误具有借鉴意义。
二、侦查错误的成因分析
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总是完全等同的,实际上,发现案件事实是一个回溯推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认知偏差。通过对侦查错误内涵的把握可知,要对侦查错误提出合理的预防对策,就必须在有限理性语境下挖掘原因,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对案件认知的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的概念是由康德、阿罗等学者提出的。但最早是对其下定义的是西蒙。西蒙认为:“所谓有限理性是一种行为方式,指在给定条件和约束限度内达到给定目标的行为方式,是考虑到活动信息处理能力限度的理性”。[5]这种定义是在人的理性思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受学者受贝克尔的影响。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侦查活动日趋规范化和法治化,应当认为侦查是一项理性化的活动,因此本文旨在有限理性语境下对侦查错误进行展开。在侦查活动中,有限理性是指人的理性行为是受限制的,人的认知活动是有限的。有限理性是对理性选择理论反思、总结后的产物。理性选择理论是一种理想化的理论,这种理论在排除一切外在的、负面的因素干扰的基础上建立的。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知是并不总是全面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侦查人员对案件认识的有限理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侦查人员对案情的认识是有限的。侦查机关立案后,通过采取现场勘查、摸底排查、讯问、询问等措施后,获取的证据不可能完整地还原案发时的情景,导致侦查人员认知的局限性;第二,侦查人员的能力总是有限的。在预测案情和制定侦查方案方面,即使集思广益,也不可能得到完美的方案。第三,案件发生的环境和人的价值观念也会限制侦查人员的理性。故侦查人员的有限理性是导致侦查错误发生的原因,这种错误的发生在有限的认知能力和认知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下不可避免。
(二)侦查决策偏差
侦查是发现案件线索、收集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受到不确定的外界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侦查人员的认知活动,导致侦查人员的决策偏差,侦查错误由此发生。笔者认为侦查决策偏差带来的后果体现在如下的几方面:首先,侦查决策偏差会导致案件证据材料的缺失。侦查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活动,需要侦查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纪律素养、政治素养,如: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不仅要对嫌疑人使用侦查策略,还需善于观察和捕捉嫌疑人的表情、动作等,并做出正确的侦查决策,一旦不能根据侦查情势做出正确的决策,就可能导致收集到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导致侦查错误;其次,侦查决策偏差导致错失侦查时机。把握良好的战机、发挥协同作战的机制是侦查人员最终侦破刑事案件的制胜法宝。把握战机需要侦查主体具备随机应变的能力,把握案件发生的态势,一旦决策者出现决策失误就有可能导致错失侦查时机,使案件变成悬案、疑难案件,即使进一步推进侦查工作,也因失去合适的侦查时机导致未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进而误判导致侦查错误的发生。最后,侦查决策偏差导致侦查机关公信力的降低。一旦侦查决策者做出违背客观事实的决定,做出有损嫌疑人的权益侦查结论,必然会导致侦查错误的发生,刑事冤案也因此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使侦查机关的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中降低,会影响群众对国家机关的认同感。
(三)侦查思维的固化
侦查思维是指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的一种主观认识活动。具备创新、发散型的思维模式将有助于发现案件的线索。事实上,并非所有侦查人员都具备敏锐的侦查思维,缺乏良好的思维模式必然导致侦查错误。本文主要从个体层面和群体层面两个维度来谈及侦查思维缺乏导致的侦查错误。在个体层面,由于侦查人员思维的僵化、陈旧、偏见以及缺乏创新等会导致侦查错误的发生。侦查思维的僵化、陈旧是指侦查人员缺乏与时俱进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停留在过于已有的认知上,导致不能应对新形势,容易丧失对案件有价值的新线索,放纵嫌疑人。不过,笔者认为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传统的经验和方法只能作为辅助的手段加以使用,而不能成为办案的依据。偏见侦查思维实际上是受侦查人员人脑“记忆库”中已有的经验知识的影响,当对犯罪现场形成第一印象后,很难在接受别人的观点或者新的证据所支撑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知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寻找案件的证据。偏见的思维模式很容易成为侦查错误发生的原因。缺乏创新的侦查思维往往表现为侦查人员面对错综复杂的侦查情势,不能灵活地制定和更新侦查方案以及运用侦查方法,使案件办理过程处于被动状态。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许多犯罪案件已经突破的传统犯罪的行为模式,如果一贯运用传统的方法开展侦查,很容易陷入侦查僵局,导致侦查错误的发生。在群体层面,导致侦查错误发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领导决策偏差和惰性思维两方面。领导决策偏差主要是指当领导决策出现失误时,侦查人员盲目执行,导致出现错误。惰性思维是指在许多侦查人员共同开展侦查工作时,由于惰性会使得侦查人员面对情势缺乏批判性思维,相互之间形成依赖,导致良好侦查时机的错失,最终很可能侦查错误。
此外,侦查人员个体之间的差异以及侦查技术的滞后也会成为侦查错误的诱因。在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政治素养以及纪律素养等。心理素质好的侦查人员在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时坚持追求真理和事实真相。对于心理素质较差、意志力薄弱的侦查人员容易被案件的表象所迷惑,掉入侦查陷阱,造成侦查错误。面对日常侦查工作繁忙的现实,开展侦查业务培训的时间较少,使得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专业化程度不高,这些都无疑成为了导致侦查错误发生的隐性条件。
三、侦查错误的预防对策
侦查错误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不过我们可以通过改善一些客观条件减少其发生。具体预防措施包括如下的几方面:
(一)转变侦查思维,建立多维度的侦查视角
侦查过程是侦查人员运用思维的过程。固化的思维模式一旦形成,很难进行转变,但需要我们理性看待,合理利用经验优势,建立多维度的侦查视角剔除负面因素对侦查工作的影响。转变侦查思维应当坚持做到如下的几方面:首先,培养证据思维。证据思维主要体现在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重程序性规范,杜绝“口供为王”的证据观出现,证据之间要相互之间能够佐证,形成证据链。严禁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进行非法取证,树立牢固的依法取证意识。其次,杜绝经验主义。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理性看待经验思维,利用经验获取的线索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支撑才能采信。保持客观中立的侦查观去办理案件,学会接受新的知识和方法,避免对他人的看法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偏见。再次,培养创新思维。在侦查过程中创新思维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决定了侦查工作的成败。创新思维主要体现在侦查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在具体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要学会养成发散性思维,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到案件可能发生的情况,选择合适的侦查途径开展侦查活动。再者,应当及时提高技术手段,实现侦查的精准化,减少错误的发生。最后,发挥集思广益的优势。领导在决策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其他一线侦查人员的建议,防止出现“一言堂”,学会接受他人的新观念和新方案。对侦查人员来说要养成批判性思维,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减少对他人的依赖,学会提出自己不同的见解。
(二)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养,破解有限理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了破解有限理性可能导致的侦查错误,提升侦查人员的业务素养是一项内因素。首先,侦查机关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强化与高校之的合作,提升侦查人员的理论水平,将理论与实践不断进行衔接,不断为侦查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其次,强化侦查人员的纪律素养。为了防止侦查人员泄漏案件的秘密,侦查机关应当强化责任监督,对把案件的秘密泄漏给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予以立案侦查,以责任来倒逼其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和保密意识。再次,侦查人员应当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对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保障其正当的权益,在侦查活动中应当保障刑事诉讼法赋予嫌疑人的权利,如严禁刑讯逼供、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等,侦查人员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予以保障,不能在以“破案率”论成败的的心态驱使下侵犯人权,成功的“批捕率”、“起诉率”才能作为侦查人员侦查能力的体现;[6]否则容易导致侦查错误的发生。最后,强化侦查人员认真工作的责任意识。侦查工作应当细致入微,容不得半点马虎,对案件的事实侦查人员应当逐一进行核实,对出现疑点问题更是要用心对待,坚持以“证据”来验证案件事实。
(三)摒弃“侦查中心主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
以往在坚持“侦查中心主义“背景下,导致庭审形式化、流程化,只要是侦查机关认定嫌疑人有罪的,法院基本上都会作出有罪的判决,难免会有冤家错案的发生。完整的诉讼程序是从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应当说每一阶段都有防止出现侦查错误发生的义务,只是只有经法院判决之后才能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因此摒弃“侦查中心主义”,坚持“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能够对防止出现侦查错误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只有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才能真正明晰其真实含义。[7]司法实践只有围绕当事人进行展开的,才具有实质性意义,该理念要求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必须逐一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及其辩护人的代理意见,对出现非法证据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予以核实进而决定是否排除;在庭审中对可能出现的侦查错误予以认定并排除,防止其对定罪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通过庭审可以最大限度限制侦查结论对审判结果的干扰,尊重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构造,开展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纠正案件的错误,减少冤家错案的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对侦查决策偏差进行纠正,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
对侦查决策偏差进行纠正,应当是尽可能减少干扰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说包括:1、形成准确把握信息的决策思维。不管是传统犯罪还是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型犯罪,都需要决策者对海量信息进行提取和分析。借助大数据平台使获取信息的途径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决策着要借助高科技手段掌握案件信息,以现有的信息对案件的走向进行预测,转变固化的侦查思维,减少侦查错误对案件的影响。2、构建侦查决策的监督机制。监督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侦查决策监督机制是指对决策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追求决策过程中的理性选择和决策结果的满意。[8]构建监督机制最重要的就是对决策者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非理性思维主导下进行决策,形成决策偏差,造成侦查错误。
四、结语
侦查是一项复杂的刑事诉讼活动,侦查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这后续阶段的起诉和审判活动。这项活动是侦查人员主客观结合进行主导的,因此不可避免的存在侦查错误发生的可能性;不同的学者对侦查错误的本质、定义、类型以及原因认识有着不同的见解,这些见解可以作为侦查人员预防侦查错误的理论参考,但是作为一线的侦查人员应当保持客观理性的侦查观念对待侦查错误,尽可能完善侦查方法、纠错机制以及运用好各项侦查信息资源以减少错误的发生,更好地实现侦查目的,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作者:余俊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