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卞建林: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期待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0-30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我于1979年10月进入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是“文化大革命”后复校招收的第一届本科生。于我而言,虽年岁稍长,但总算拽着老三届的尾巴迈入了大学的殿堂。1983 年夏本科毕业,恰逢学校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办学规模也随之扩大,成“一校三院”建制。原北京政法学院成为本科生院,原中央政法干校成为进修生院,新建研究生院,并扩大了招生规模。学校的更名和规模扩张,反映了国家对法治人才的急需和中央对加强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视。我于斯年考入本校研究生院攻读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跟随张子培教授并在导师组的集体指导下研习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1986年研究生毕业,又恰逢陈光中教授领衔的诉讼法学团队喜获国家授权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蒙恩师陈光中先生厚爱,我留校任教,并成为新中国第一届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自此,追随恩师,报效母校,一直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专职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时光如梭,光阴荏苒,弹指之间,四十有年,我也从风华青年即将迈入古稀之年。

 

我个人学术兴趣和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司法制度。长期的教学和研究,使我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的伟大意义和正当程序的重要作用。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运作的典型场域。在刑事司法中弘扬程序正义理念,发挥程序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作用,进而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至关重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和发挥程序法的意义和作用。值此文集编撰出版之际,简要阐述一下我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认识,借以表达对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期待。

 

一、崇尚刑事程序法治,弘扬程序正义价值

 

刑事程序是评价国家法治程度的标杆,刑事程序法治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刑事程序法治的意义在于将国家刑事司法权行使纳入确定的轨道,在使权力运作保持理性且适度的同时亦使公民能够建立起对权力行使的合理预期和适当监督,从而达到限制恣意、规制权力、保障权利的目的。我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刑事诉讼程序往往被视为实现刑事实体法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违法制裁与诉讼无效等程序制裁制度的缺失导致刑事程序法的一些规定被束之高阁。崇尚刑事程序法治,弘扬程序正义价值,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程序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尊重法律,有法必依,恪守程序。通过刑事程序的监督与约束,能有效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避免法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规制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与法律秩序。在我国实现刑事程序现代化的进程中,刑事诉讼的参与各方均应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程序至上的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国家专门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应归于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贯彻刑事程序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制度层面应当完善程序制裁措施,为程序性规范设定相应的责任后果,对程序违法行为和程序违法者予以制裁,以体现刑事程序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和义务性。

 

二、更新刑事诉讼观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是具有独立人格、享有基本权利的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制度构建与完善过程中,应当为权利主体提供充分的人文关怀与法律关照,强化人权保障观念,在刑事程序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自觉地以现代法治意识和诉讼观念为指导,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正确认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要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充分发挥程序对权力的规制作用和对权利的保障作用。二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和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重要准则,对于保障被追诉人权利至关重要。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三是强化保障人权理念。宪法明确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保障人权是一个全面保护的理念,既要保护社会公众人权、被害人人权、无辜者人权,更要保护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为重点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人权。应当强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避免刑事司法对其人身、尊严、财产、隐私等基本权利造成不当侵害。

 

三、优化刑事职权配置,强化权力制约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要求,对此原则作进一步的改革完善。其一,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其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以实现执行权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体制机制。其三,实行侦查与羁押相分离,以保证羁押这一审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四,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针对强制性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和令状许可制度。将侦查行为按照是否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区分为强制性侦查行为和任意性侦查行为,对强制性侦查行为建立司法审查,实行令状许可,以保证强制性侦查行为的正确适用,对侦查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其五,加强公诉权对侦查权的指导,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既要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又要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四、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落实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体现刑事程序法治化之精义,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是一项全局性、统领性的改革。在我国刑事程序现代化进程中,应当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落实庭审实质化,最终建构和完善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应当突出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和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地位,坚持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强调法庭审理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公正裁判方面的实质意义,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审判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判决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法官判决必须建立在法庭审理基础之上;应当重视法庭审理的公开性、说理性、对抗性,通过建立公开、理性、对抗的平台,实现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和有效对抗;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特别是被告人对不利自己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权利。除此之外,还要积极探索发挥审判对审前诉讼行为的指引与规范作用。

 

五、完善认罪协商制度,优化程序分流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合作性司法领域进行的有益尝试。通过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控辩协商达成合意,被追诉人在实体与程序上获得从宽和从快处理。同时能够有效解决诉讼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目前我国认罪协商制度具有明显的职权色彩,在检察机关单方主导下进行。未来我国认罪协商制度发展方向为建立控辩平等协商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权力,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享有的相关权利进行充分告知,通过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履行控方开示证据职责,并尊重被追诉方的表达权、自治权,与其进行平等基础上的充分协商。另一方面,强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解决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对等”问题,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辩护权等权利,强化辩护律师的实质参与,着力提升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实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为我国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开拓了更多的路径。刑事程序分流的价值在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解决刑事司法资源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刑事程序分流既包括审前程序诉与不诉的分流,也包括审理程序繁简有别的分流。在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中,应当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合理的程序分流设计。在审前程序中,通过完善不起诉制度将缺乏起诉必要性的案件进行程序分流,使被不起诉人能够尽早摆脱讼累,修复社会关系,重新回归社会。在审理程序中,根据案件繁简程度、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等因素选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的程序分流机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办案人员压力。

 

六、响应轻罪治理要求,探索程序出罪机制

 

当前我国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严重犯罪持续减少,轻罪数量大幅上升并已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刑法理论界提出我国犯罪治理已进入轻罪治理时代,刑事程序法对此应当作出积极响应和及时调整,注意发挥程序的独特功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机制和程序设置明显不适应轻罪治理要求,表现为程序的消极性、对抗性、严苛性、单一性和滞后性,应当及时更新诉讼观念,调整治理对策,完善程序设置。改革的方向是:适应轻罪治理要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现行诉讼程序的消极性为能动性、对抗性为协商性、严苛性为宽缓性、单一性为多元性、滞后性为及时性,建立健全轻重有别、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多元化多层次案件解决机制。特别是要根据轻罪治理需要,探索轻罪案件的审前程序出罪机制。应当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落实国家刑事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审查起诉环节确立起诉必要性审查。对于缺乏起诉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案件,赋予检察机关适当的起诉裁量权,采取起诉以外的方式终结诉讼。应当看到,由于诉讼观念的偏差和制度设计的缺陷,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在司法运用中存在诸多困惑。为化解不起诉适用的制度困境,有必要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为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提供充分的制度空间,这一点在我国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认罪协商与不起诉在制度上具有与生俱来的紧密性,认罪协商制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不起诉适用才得以充分运行。为此,应对现行不起诉制度作结构性调整、体系性完善。具体说来,就是完善现行酌定不起诉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改革现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适用主体扩展至部分成年人案件和单位犯罪案件;激活现行核准不起诉制度,明确适用条件,扩展适用范围,完善适用程序;增设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并与其他三种不起诉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完善不起诉制度,对主观恶性小、再犯可能性低、不具追诉必要性的被追诉人进行程序出罪处理。

 

七、谦抑行使刑罚权,禁止重复追究行为

 

禁止重复追究,又称禁止双重归罪,一罪不二罚,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原则,体现国家刑罚权的有限性和谦抑性。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一次追诉机会。无论结果如何,该追诉权都告耗尽,其后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行追诉和惩罚。禁止重复追究,符合刑事诉讼内在规律,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生效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维护法秩序的有序性和稳定性。在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中,应当确立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在诉讼理念层面,要调适“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与禁止重复追究的关系,在实现实体正义的同时强化程序正义保障。据此,应当对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予以检讨,原则上不允许对业经生效判决确定有罪或宣告无罪者就同一行为再予追诉与惩罚,对于特殊情况下启动不利于被追诉人的再审事由应作出严格限制。

 

八、迎接新兴技术挑战,强化数字权利保障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刑事司法机关办案迈向数字化与智能化,刑事诉讼活动的模式和方法均有创新。新兴技术在给刑事诉讼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对刑事诉讼的理念原则、规范制度和司法实践带来挑战,存在冲击刑事正当程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等潜在风险。刑事诉讼制度如何拥抱数字时代,而非在数字化冲击下迷失,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现代化过程中,应积极应对数字时代面临的理论挑战与制度变革,顺应数字时代技术发展趋势,吸纳科技最新成果,合理应用新兴技术,提高办案水平与办案效率。在获享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应用于刑事程序带来司法红利的同时,秉持理性谨慎态度,对刑事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存在的风险保持警惕。未来刑事司法改革和诉讼制度完善,应当科学界定数字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刑事诉讼中对数字技术运用的监督和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整体协调,有效防范数字技术冲击刑事诉讼制度的潜在风险,让数字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刑事诉讼活动。一方面,对数字技术介入刑事司法的适用条件、法定程序、证据效力、救济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范,使之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衔接,加强对新兴技术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另一方面,强化数字人权保障,维护数字正当程序,探索刑事数字开示,强化辩方数据获取能力,维护数字时代控辩平等原则,实现数字时代的正当程序和司法正义。

 

来源: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