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06
司法其实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因为如果仅仅要秩序的话,那么行政就够了。
但是如果还要公平和正义,那么就需要司法。
司法与行政同为公共权力,它多出来什么,或者说它有什么特别存在、单独存在的价值呢?
司法其实比行政多出来的就是透明的、公开的,而且可以进行博弈的程序。
这种解决机制虽然效率没有那么高,但是能够让人看得见,能够让人把话说完,能够完整的展示证据,拥有一系列的程序保证司法行为足够严谨。如果一个层级解决不了还允许通过上诉制度再发起一轮司法程序,从而确保纠纷的彻底解决。
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效率不够高,但却能让当事人和其他人信服。
那么行政机关是否也可以创设一个部门专司纠纷解决和矛盾缓解,从而通过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呢?
也不行。
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不仅仅是程序更加繁琐、公开、透明,效率显得不够高,而且它与科层制存在本质的冲突。
科层制本质上是要下级服从上级。
但是司法行为不能遵从简单的服从关系。
司法行为是将案件证据事实做亲历性的审查,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最好也能够直接从证人口中获得证词,亲耳倾听两造的控辩意见,这一系列行为都具有不可替代性。
司法行为讲求是通过这种不可替代的亲历性审查结合法律直接得出结论。
就像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也需要亲自问诊是一个道理。
因为这些案件、这些纠纷均关乎生命、自由、名誉和财产等重大利益,必须非常慎重的得出结论。
说到这里,有人会说,其实行政行为对他人的财产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啊,比如拆迁行为,但也没见司法程序啊,顶多是行政复议复核吧。
可不可以用这些行政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复核来代替司法程序呢?
我认为是代替不了的。
就说拆迁,拆迁补偿行为行政行为,但是如果谈不拢,要搞强制拆迁,那就需要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就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也就是说责令拆迁仍然不拆的,政府也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个申请就是要打官司了,就是要走诉讼程序了,就要公开透明将证据呈现法庭的,而且如果证据不足,依据不足,法院就很有可能不同意强制执行。
法院不因其为政府行为就赋予其天然的正当性,这其实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
行政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这也是为什么不能用行政行为直接代替司法行为原因。
司法求稳,行政求快。
行政如果追求的过快可能就会产生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也就是为了效率就忽视了一些法治原则。
但同样的,如果过于求稳,事事都搞复杂程序,都像司法一样,那很多事情也不用干了,社会就可能失去了发展的机遇,其创新和活力就可能走到影响。
因此这两者其实都需要的。
但行政更加适合冲到前边,去抓经济、搞建设、谋创新。
但是行政不适合做最终局的结论,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非司法莫属。
司法是通过其程序的透明性、审慎性和司法者的亲历性才具备终局性的处理能力的。
在最终的处理上,为了公正性就不能那么讲效率,过于讲效率可能连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都没搞清楚。
把事实搞清楚,把结论搞公正为什么那么的重要?
因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对同类的遭遇是感同身受的,而且非常合理的会联想到自己身上。
对他人是否公正也直接影响到我的正义感受。
同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在温饱和安全感得到满足后,会有更高的精神追求,其中公正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精神追求。
虽然公正对我本身的物质利益并没有那么大的影响,但我还是希望公平的待遇,甚至不是我本身的公平待遇,我也希望生活到公平的环境之中。
因为我们知道那些不公平的氛围或迟或早都会传染到我这里,影响到我自己。
良善的、公允的解决问题、处理纠纷会让我们每个人都看到希望。
这种希望是一种机会公平的希望。
我们天资不同,但只要机会足够公平、规则足够公平,我只要通过努力就能够出人头地,就能够获得自己合理的收获。
但是如果规则不公平,我再努力奋斗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即使我吃得饱穿得暖,我也看到被歧视、被排斥。
这种事情不能黑不提白不提了,不能就为了效率就随意安排了,必须把事情搞清楚。
但是如果真的想把事情彻底搞清楚,那必须要费一些时间,也必须要有一些更为复杂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就是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
因此司法制度也不是一开始独立存在的,而是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在物质文明实现到一定程度,对精神文明进一步追求的产物。
而且公正的社会环境建立了,就建立了公平的社会竞争机制,也必然进一步刺激和解放生产力,从而促使物质文明的更大飞跃。
从这个意义上仅仅讲求效率而忽视公平,不仅不能促进精神文明的实现,也会阻碍物质文明的进一步实现。
大家只有心气顺才有干劲吧。
一个单位也是一样,你不能光忽悠老实人干活,最后却奖懒罚勤、用人唯亲,这样是不能创造工作业绩的。
司法的目的就是要创造持久、稳定的公正氛围,这种公正范围是社会的元规则,它可以影响并塑造社会的基本风气和面貌。
司法不公正的社会,你很难想象它是欣欣向荣的。
相反,司法真正公正的社会,正义就可以得到伸张,勤奋就会得到鼓励,创新就可以得到应有的嘉奖,没有人可以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坏人就难以作恶,好人就可以少错误,每个人都会追求做一个正派和体面的人,并因此可以获得回报。社会即使没有别的资源也获得了一种软实力,有实力的企业就会愿意增加投资,因为他们感到安心。
在这样的社会中,就会呈现一个正面循环效应,各方面都会得到正反馈。
而司法就是所有正反馈中那个最初的也是最终的反馈,它是所有的正反馈中最开始的那个。
也许这就是司法的意义吧。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