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周详:《罗刹海市》的汉语逻辑与“帮信罪”的认定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30

日前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系统阐述并创造性地提出“两个结合”思想,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思想,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文化自信推向了新高度。最近刀郎以《聊斋志异》文学故事为底本,同时借用《红楼梦》《金瓶梅》《易经》《封神演义》《东京梦华录》《送穷文》等文学名著的词眼,融合了中医、京剧的概念,写成一首富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罗刹海市》歌曲,得到人民的普遍喜欢,火遍了全中国与海外。该歌曲讽刺了“罗刹国里”(社会上)真善美世界观“常颠倒”的普遍现象,被广大网友高度评价为“流行音乐坛的一股清流”,引起娱乐界之外的哲学界、文化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因此本文尝试借用《罗刹海市》歌曲中的汉语逻辑来解读“帮信罪”适用中的某些语言解释问题。

 

一、“帮信罪”中“情节严重”条款适用的语言问题

 

“情节严重”是成立“帮信罪”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如何准确理解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司法部门有不少争议。例如2021年张某参与刷单炒信,其银行卡资金流水达40余万元, 从中非法获利7000余元。被害人李某等多人在某APP上刷单,向张某的银行卡转入多笔小额刷单资金。因小额刷单资金均顺利返现,这些被害人对该APP产生信任,后期进行了大金额的刷单操作,没有返现后发现被骗,查证被骗总共几十万元。但这些大额被骗资金并没在张某卡上流转,而是由被害人转入了其他人的卡。司法机关对张某的帮信行为是否具备了“情节严重”的条件,处理意见不统一。

 

由于张某只是个别性使用自己的单用途预付卡,并不具备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性质,且非法获利只有7000余元,因此难以适用“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获利1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条款。但是2022年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厅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了另外一个情节严重的情况:“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于是本案在“情节严重”适用中的核心语言问题就归结为:“他人他卡”上被查证的诈骗资金,能否被解释为“本人本卡”流水中的“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

 

对该适用问题,有一个通常的字面解释思路与结论:将“两个资金”条件从金额上解释为“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换言之,“其中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必须是本人“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的一部分,不能是“本人本卡”之外“他人他卡”中的资金。按照这种理解思路,本案就缺乏“其中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的资金条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无法定“帮信罪”。但笔者认为,实际上还存在第二种新的解释思路或结论:即可以从共犯论中的因果关系角度,将“其中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解释为“本人本卡中经查证骗取的资金”或“与本人本卡有因果关联而经查证转入他人他卡上骗取的资金”。

 

当然这个新解释思路与结论,可能会面临一个语言解释学上的质疑:在没有共谋故意的前提下,为什么“本人本卡”中的资金流水,可包含“他人他卡”中被查证的诈骗资金?这似乎违反了语言的形式逻辑。的确在语言逻辑中,“A是B”与“B是A”,这两个“互指互涉”的正反命题,通常不能同时为真。比如“人(A)是动物(B)”的命题为真,“动物(B)是人(A)”这个反命题就为假。但笔者认为在特殊语境下,“互指互涉”的正反命题,可能同时为真。

 

二、对《罗刹海市》“互指互涉”汉语逻辑的分析与借用

 

陈兴良教授曾言:“法律并不在别处,法律就是语言”。上述的刑法解释结论是否合乎形式逻辑,本质上涉及到语言学的根本问题。在此不妨借用《罗刹海市》歌词中的“互指互涉”汉语逻辑,来论证上述刑法解释结论中的语言逻辑的成立。

 

《罗刹海市》歌词有云:“他言说马户驴又鸟鸡。到底那马户是驴还是驴是又鸟鸡,那驴是鸡那个鸡是驴,那鸡是驴那个驴是鸡,那马户又鸟,是我们人类根本的问题”。该歌词初听起来的确很绕,仿佛逻辑很混乱,互指的语意不明。原本“驴”与“鸡”指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种类的动物,各从其类,通常不可互指混淆。但实际上在特定语境中,“那驴是鸡”“那鸡是驴”这两个“互指互涉”的正反命题,在逻辑上可能同时为真。下文尝试着分析一二。

 

先看“那驴是鸡”正命题的语言逻辑。在汉语中,“那驴”其实可指代“某人”,“鸡”可谐音替代为“妓”,特指“进行性(或某种肮脏)交易的人”。在这个特定语境下,无论“马户”“驴”到底姓甚名谁,其实都可指称某些人是一丘之貉的“鸡”。如此“那驴是鸡”的命题,在语言逻辑上为真;再看“那鸡是驴”反命题的语言逻辑。那种暗中做局进行各样肮脏交易的“鸡”,虽然看似精明无比,但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最终结局来看,他们将会名誉扫地,落得一地鸡毛,骗人终骗己,其实也都是愚蠢的“驴”。在这个特定语境下,“那鸡是驴”的反命题,在语言逻辑上同样也为真。

 

同理,在上文刑法解释中的“本人本卡”与“他人他卡”,原本属于两个不同主体所使用的诈骗工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严格予以分开处理。在多链条多层级细分工的网络诈骗特殊场域中,“本人本卡”与“他人他卡”同样也会发生因果关系与责任上的关联,形成互指互涉的语义逻辑关系。对此,我们不妨将本案类比为日常生活中的钓鱼场景。俗话说“钓鱼不打窝,钓的也不多”,其中“打窝”这个术语,特指“向垂钓点大量投放脱离鱼钩的诱饵,引诱鱼群聚集过来吃食抢食的行为”。假设甲乙二人去他人池塘里偷钓,甲“打窝”了但没有钓到鱼,走了。很快没有共谋的乙来了,在甲的打窝点钓走了几条大鱼。虽然二人没有共谋,但只要能确定乙钓得的大鱼是因甲的打窝行为吸引到起钓点的,那么甲的“打窝”行为就与他人钓得的大鱼结果之间,有加功、促进、帮助的因果关系。故甲也应当对乙偷得的大鱼负帮助犯的责任。同理,如果“本人本卡”中的流水资金与“他人他卡”所诈骗的资金之间,存在着类似于甲撒诱饵“打窝”与乙“起钩”大鱼的因果关系,就应该从网络诈骗做局的整体角度,将“他人他卡”中诈骗的大额资金,解释为“本人本卡”中“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的部分。

 

三、《罗刹海市》的汉语逻辑对“帮信犯罪合理化”伪装的刺破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信罪”,其立法主旨就是为了适应网络诈骗的新特点,将其设计为一个规制各样网络诈骗参与行为的兜底罪名。虽然不能说"总有一款罪名适合你",但法网编织得更细更密。各个层级的网络诈骗参与者再幻想以某种“犯罪合理化”的伪装予以脱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例如刷单炒信者通常会辩解:本人本卡中没有骗取资金,只要彼此没有共谋关系,就不对他人他卡上诈骗的资金负责,自认为不构成“帮信罪”。这实际上只是在心理上为自己的“帮信罪”找了个“合理化”的借口或伪装,从来只能掩耳盗铃地骗自己,不大可能被司法者认同。

 

《罗刹海市》歌词有云:“那又鸟不知道他是一只鸡”“那马户不知道他是一头驴”,其实都是“勾栏从来扮高雅”,这就捅破了各种“犯罪合理化”伪装的窗户纸。对社会上那些网络诈骗参与者而言,该歌曲的“互指互涉”汉语逻辑也就蕴含了一种警世效应:若自作聪明地用各种“犯罪合理化”的伪装做一只骗人的“鸡”,这看似是在鸡贼鸡贼地做局骗别人,其实是自己给自己挖坑。恶人设局犯罪,最终自己会陷入为他人暗设的网罗,结局就是成为后悔莫及的一头蠢“驴”。如同孔尚任在《哀江南》套曲中所警世的那样:“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作者:周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