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05
诉与捕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
捕是强制措施,并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
诉才有可能决定案件结果,只有起诉才会有审判,如果不起诉这个案件也没了,也就形成了一种决定性的结论。
当然这个结论与判决还是不同的,但在很多人眼里其实已经没有差别了,因此从无罪化处理来说,不起诉觉有相当程度的终局性。
但是起诉并不会自然导致判决有罪,但起诉的内容却限定了审判的内容,对于这一点又是具有决定性的。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官不起诉的事实,法官也没有办法审理的。
所以诉与捕相比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多样性,需要更加精细化的处理,而且还要为出庭作准备。不像审查逮捕办完就完了。
公诉的最大特点就是案件没完没了。
一个案子需要延期退补,完善证据,有时候甚至要自己动手收集证据,但最后也很可能不起诉,不起诉的后续内容还算少的。
如果要起诉,还要准备出庭,法官也会经常提出补充证据的建议,还得让侦查人员再来上一两轮的补查工作。在开庭的时候辩护人也会提出一些新证据,对这些证据也好进行核实。
最后及时判决了,只要和指控意见不一样,还要考虑是否抗诉。
即使是一样的,被告人还可能上诉。
因为抗诉和上诉就要引发二审,二审既可以改判也可能发回。
如果发回,那么还要准备出席重审的法庭。
这样下来,一个公诉案件等在半年之内彻底了解就已经很好了,长得两三年都有,三四年都有。
这个案件只要不最终了解,连卷宗都不好订上。
而我说了这么一大堆还只是一个案件,但是如果你每年要办上百件案件,你就发现这些案件此起彼伏,各处于不同环节,导致案件连绵不绝,一刻也不能停歇。而且经常赶在一起着急,让你头脑发晕。
所以公诉人都必须是一个弹钢琴的好手,能够把各种处于不同办案阶段的案件处理得整整有条。
对待阅卷、提讯、出庭、与公安法院沟通、接待律师、询问证人被害人、外出取证、诉讼监督、诉源治理等各项工作都要很好的统筹安排,不得有失。
所以不仅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司法领域都公认公诉人是一个要求综合能力很强的岗位,这也是十佳公诉人比赛如此受人关注的原因。
在二十年前,不起诉都是凤毛麟角的事情。
每一个不起诉案件都一定是有非常重大的原因的,是一定要提交检委会讨论的,甚至经常还要向上级汇报的。
如果已经捕了的案件,批捕部门已经会表达非常强烈的意见的,一定是要求公诉把程序走完的。
凡是捕后不诉一定是一场恶仗,承办人之间部门之间经常都会伤感情的。
因为这确实关系到各自的切身利益。
比如捕后不诉了,批捕立马就是一个错案,就要写审查不高,你连检法争议都没法说,因为检察机关内部就一定这样定了。所以这样一来复查报告就比较难写,捕的时候是主管副检察长批的,现在不起诉是检察委员会定的,理由咋说呢?
如果是判无罪或者撤回起诉,那毕竟说明捕诉是一致,检法作为不同的司法机关有不同的意见,这个还比较符合逻辑。
而且一旦判决无罪,公诉也往往不能善罢甘休,一定要提起抗诉,一旦启动二审,那么这个诉讼程序就会不断拉长。
这样一来最终即使仍然要写复查报告也是非常久远的事情,而且一旦得到上下两级院的抗诉支抗背书,批捕的压力就小多了。
有压力也是公诉多一点,也可能是公诉出庭不力呢?
所以,只要捕了的案件,批捕部门一定会千方百计强烈的要求起诉,这一点要比公安还要积极。
事实上,公安对批捕与否更加在意,对于起诉与否没有那么的在意。
从复议复核就能看出来,不捕案件基本都要复议复核,对于不起诉案件往往复议复核很少,当然这是我当年的一个感觉。
以为公安当时考核一个刑拘转捕率,对起诉、判决结果考核较少。
这其实与批捕的心态很像,只要得到批捕的背书就够了,不要起诉、判决的层层背书。
只要批捕了,这个案件就不是公安一家的意志,而是检警两家的意志予以认定,就说明立案、刑拘没有搞错,至于后续环节如何发展,周期太长,就管不了那么多了。
这就像批捕对起诉更在意,对判决与否相对不用那么在意。
其实批捕部门知道,只要起诉了,就有公诉人在意判决与否,他们完全不需要操这个心。
这就像刑侦部门知道只要批捕了,就有批捕部门来操起诉与否的事,他们完全不需要操心。
因为从影响力来说,批捕在内部,肯定比公安在外部影响大啊,如果批捕都拦不住不起诉,他们也就没有必要拦了。
这种一环套一环,一个环节影响一个环节的结构,在当年看起来很稳定。
维持了一种低不捕率,低不诉率的基本结构。
所谓的构罪即捕,凡捕必诉就是当时的一种写照。
但是我们知道在这种紧密的结构之下,冤假错案一度增加,后续陆续纠正的冤错案件多半是来自于这种致密的诉讼结构。
这种致密的诉讼结构是能够把侦查的意志无限放大,从而直接影响到起诉和审判。
这也就是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
侦查中心主义何时被打破,如何被打破?
我觉得辩护律师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传统上存在辩护律师的三难,阅卷难、会见难、调取证据难。现在这个三难要好多了,虽然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但总起来看还是有一个巨大的改善。
一是律师行业自己呼吁争取,二是学者普遍呼吁,三是公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四是媒体监督舆论监督越来越强大。
最根本的还是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反应到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
在这些强烈诉求汇集成一种历史性的合流之后,就有力的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这些冤错案件暴露了这些致密的诉讼结构存在的问题。
缺少纠错机制,缺少监督制约机制,不公开不透明,一步错步步错。
在这种背景下开始强调司法官的责任,开始强调判决的说理,开始强调审判的公开,开始强调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也就开始增加了无罪判决,从而使检察机关增加了撤回起诉。
在这种大背景下,不起诉渐渐多了起来。
不多也确实不行了,法院的压力在那,公安的案件质量还是如此。
而法院的压力是来自辩护律师和社会。
最终还是社会的整体压力让司法发生转变。
而一旦转变开始,就不仅仅是社会的外部驱动,也会形成内部驱动。
因为检法还需要每年向人大作报告。
而作报告就是直接获得外部压力的来源。
对于报告的表决票数就可能有高有低,各地之间,检法之间就可能形成一种外部的竞争关系。
一旦发现和明确,案件质量和人权保障成为社会最关切的目标之后,那么追逐这个目标而改善司法环境和司法机制就成为司法的内生性动力。
一开始不起诉多一点,公安虽然不复议,但批捕肯定是要难受的。
这就首先形成一轮内部的激烈辩论。
也就是每一次捕后不诉就要进行内部争论。
但是只要公诉人说有可能判无罪,有无罪风险,这一点就足以震慑很多检委会委员。
一开始可能不相信,然后真的判下无罪,而且抗诉得不到支持,最终由整个单位来品尝苦果。
无罪的影响要比捕后不诉打得多。
因为捕后不诉还只是内部控制,外界并不知道。
而无罪是公开的,社会都知道,至少律师会当作业绩来宣传,接踵而来的是媒体的报道。
法院也会将无罪的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审判业绩在人大会来报告,但这个业绩显然对检察机关严重的不利。
因此在无罪风险面前,批捕部门一个部门利益和诉求就会退居其次。
也就是说捕后无罪是挡不住的。
唯一能够解决问题的,那就是以后此类案件就不要捕了,不捕就不会有捕后无罪。
这就必然导致不捕增加,尤其是证据不足的不捕增加。
原来能捕的捕不了,原来不捕没有那么多,现在突然多起来,显然会发生激烈的反弹。
这样一来复议复核必然增加,侦查人员不满的意见接踵而至。
但这种意见对大势已经没有影响。
即使侦查机关抱怨检察机关不打击犯罪,即使迫于压力在个别案件予以迁就,但从大势来说不起诉和不批捕都在持续提升,这二十年来的司法统计数据一再证明这个事实。
抱怨也无济于事,也就慢慢适应了,习惯了,甚至复议复核都减少了。
不捕不诉的增加其实本质上在压力传导,目的是使侦查质量提高。
从而让起诉的案件至少能够判决有罪。
但这种侦查力量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
侦查质量提高普遍落后于检法态度的转变,落后于辩护人的期待。
这里边原因是多方面的:
1.侦查环节的压力无处传导,他无法通过不立案的方式倒闭下一个环节,因为它是第一个环节。它的前边就是被害人及群众报案,它是无法要求被害人及群众提高保安质量的。它只能倒逼自己。如果检法仅就现有的案件倒闭自己的话,那么质量也同样不可能这么快的提高。
2.侦查也不能因为有些案件不好破案就不办了。只侦办那些证据比较清楚,容易办理的案件,如果侦查要是这样干的,群众是无法接受的,治安压力无法接受。因为侦查对案件无法选择。同时,侦查也不能对不好案件久侦不决,一方面被害人这方面不答应,公众也给压力。另一方面,积案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新案子就没法办了,侦查质量只能越来越差。
为什么侦查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容易应付,因为他们无暇顾及旧案,新案子都办不过来。而老案子相比,新案子的压力更加强烈。
这样一来侦查机关将看起来侦查得并不到位的案件甩过来,虽然从质量上堪忧,但确实有他们不得已的苦衷。
要么就挂着,不捕之后挂案,撤捕之后挂的案件很多,其实这样效果并不好。侦查人员自己都觉得不好,但因为失去强制措施之后,侦查成本的增加让他们无法承受,找个人也非半天劲,那就只好办一些好办的。
检法虽然醒悟,但侦查干不过来的问题,质量就难以从根本上有所提高。如果要想侦查质量的根本性提高,不仅仅是检法倒闭,侦查体制也必须有一个相对彻底的改革。凡事侦查质量比较高的地区,往往是侦查环节繁简分流,以及各种机制创新做得比较好的地区。当然了,也必须是经济基础得到一定水平,同时法治理念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才能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在这样的背景下,诉与不诉确实能够发挥一个刑事关口总阀门的作用。
因为法院不可能通过大规模判决无罪的方式来实现,社会承受不了,这个总阀门历史性的也只能有检察机关来承担,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确实。
这个总阀门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证据总阀门,证据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案件,通过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方式拦挡在审判之外。从给侦查机关传递信号,通过一个一个不起诉案件告知具体侦查人员,那些案件证据可以,那些证据不行。让侦查人员提高侦查水平。
二是刑事政策总阀门,对于不值得判处刑罚的案件,通过相对不起诉的方式直接结案。从而想侦查机关传递信号,告知哪些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哪些治安处罚就可以了。法定不起诉更是强烈表明这样的信号。
这两个总阀门能否起到作用,并不是不起诉越多越好就能够实现的。
因为,我们发现有些地区不起诉率长期居高不下,但侦查质量也长期提高不上来,这就说明信号传递存在问题。你不起诉你的,我侦查我的,将导致刑事指控的大控方建立不起来。
想要建立起一个劲往一处使的刑事指控体系,那么简单不起诉并不能解决问题,现在连原来比较刚性的不批捕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长期比较高的不捕率已经让侦查机关适应了,他们已经形成一种自我背书体系。
也就是从刑拘转捕向刑拘就行的方向转变,不再是刑拘之后捕了多少,而是只要刑拘多少就够了,这也是捕诉一体之后的一种消极反应。
强反馈的倒逼最终产生自我认可就行的消极应对。
所幸这种自我认可就行还不是很普遍,通过批捕来背书认可的传统侦查理念依然是主流,只是这个主流没有以前那么强大了。
如果对捕与不捕的需求都有所下降的话,那么对诉与不诉的需求就更加不关心了。
这也是不起诉的制约机制空转的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空转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1.除了不捕不诉之外,还应该细致的传递方法,告诉他们为什么不行?
具体哪不行,差在哪?怎么办?这个案件怎么办,下一次案件应该怎么办?应该尽量教会他们。
我知道侦查人员的流动性大,教完一批又换一批,感觉很无力。但即使如此,也比不教要好,因为这些学会了侦查方法的侦查人员,会成为种子在侦查系统内传播具体的侦查方法和理念。
还有一些时候是公诉人自己也没有太搞清楚,自己也需要学习,那么在这样组织学习的时候就应该把侦查人员带上,让他们一起学。
也就是检警同堂学习要比检法同堂学习重要的多得多,因我们是一个大控方。
但作为一个大控方,我们在知识结构和方法理念上有太多的差异和分歧,我们是无法一起办好案件的。
检察官有义务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这是达成检警一体化的必由之路,应该形成制度性安排。
2.应该让侦查人员了解到起诉的重要性。让侦查与起诉更加紧密的连接起来,让侦查人员起诉以及审判的背书效力要远远重于批捕。
批捕只是强制措施,但起诉是一种实质意见,起诉是达成判决的毕竟之路,而判决更是具有终局性的效力。
终局性的判决,自然要远高于作为强制措施的批捕。
这需要日常化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法庭,不是作为证人旁听,就是作为普通人员旁听,也不是非要听自己的案子,听各种案件都可以。
要看到起诉、开庭对被告人的震慑作用,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对公众的引导和教育作用,这个作用是综合性全方位的。
虽然起诉没有批捕那样直接侦查的支持作用,通过起诉引向的判决,对于后续的案件则有极大的示范性。
这样的行为是可以定罪的,这就形成一种判例性的效果。
要定期针对侦查人员进行判例式教育,哪些案件可以起诉了判了,而哪些没有起诉,这其中的差别是什么。
从而引导侦查人员对起诉的在意,对批捕不要过于在意。
也就是形成一种终局性的侦查理念,目标以最终定罪为主,而不是以采取强制措施为主。
诉与不诉不是一个结果而应该是一个过程,是一套方法,也是一套引导检警关系走向成熟的机制。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