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后于2016年进行修订,至今仍然行之有效,并未废止,也发现有新的其他规定予以替代。
从《规定》实施起算,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已经走过将近十个年头。十年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年12月5日的统计数据,累积公开各类裁判文书1.4亿份,网上访问量达1077亿次,其中公开了刑事裁判文书1001万份,平均每年100万份,平均每天2740份,2023年12月5日当日公开了3份刑事文书。
《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规定》第12条规定: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可见,裁判网上公开采取的是一般公开原则,除了例外都有公开,而例外采取以例举式为主,以兜底式概括规定为辅的方式,对于其他例外情形进行严格控制,需要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并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这种审批设计方式就是为了避免随意以例外为由不公开,目的也是为了更好更彻底的公开。
裁判公开是一个好事,有利于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尤其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这里边有几个具体的理由:
1.提高文书质量
只要听说文书要公开的,那至少校对也要多校对几遍。
因为一旦公开的话,文字错误就一定会被发现,因为你架不住千万人的反复阅读,总有人会把错误挑出来,实际上这就形成了多人在线校对的大型平台。
这种文字错误一旦被发现就会成为法官的污点,必然会引起法官充分的重视。
这里边说还只是文字错误,有些不仅仅是笔误的问题,还有可能是法条引用错误,证据事实描述错误,甚至被告人被害人的姓名错误,刑期计算错误等等实质性错误。
通过公开压力的倒逼功能,不仅仅是有利于提高文字准确率,也是在提高裁判文书的基础质量。
一旦不公开,即使有这样的错误也未必会被发现。
因为被告人不专业不会看得那么仔细,辩护人也主要关键内容,裁判理由和判决主文部分,不太可能通篇阅读,及时发现个别文字错误,只要不是太实质的内容,律师也很少会给法官找毛病。
而检察官看得也未必有辩护人仔细。
真正能够拿到纸质判裁判文书的人很少,而且他们的精力有限,没有那么多时间精力进行通篇阅读。
但一旦这个阅读范围变得,扩大到几百倍上万倍,而且还有人专门研究反复研究,这就容易增加错误的发现几率。
2.增强说理性
裁判的说理性与受众多少有关系。
如果我写一篇文章既有几个人看,我未必会十分用心。但如果我知道这篇文章会有成千上万人看,甚至会成为经典有数百万人阅读。而且越是说理性强,越是可能增加阅读量,越是可能成为示范性的、典型性的裁判文书,有些甚至被誉为伟大的文书,那么法官的积极性就会不同。
增加说理的篇幅,查阅资料和审阅案卷的深入投入就变得比较值得,就会有了内生性的动力。
一旦说不用公开了,那就会让一位作者很泄气,其创作的动力就会直线下降。
就像一个一直能够发表作品的作家,突然突然无法发表了,那必然极大的挫伤他的创作热情。
但裁判文书也不是想不写就不写的,任务仍然要完成,但完成的程度必然打折扣,其中首当其中就是说理性。
可以说理性是最凝结司法智慧的东西,他强迫也逼不出来的,只能通过激励机制,不断的鼓励才可能有更好的说理性,更伟大的裁判文书。
但一旦公开面极具缩小了,就意味着直接将说理性的激励机制切断了,就必然导致创造性司法内容的减少,让文书的含金量下降了。
应付性的裁判必然会增加,糊弄事的文书会增加,司法官亲力亲为撰写的文书比例会降低。
3.以公开促公正
更大范围的公开其实就意味着更大程度的公正。
在实际旁听率不高的情况下,庭审直播减少,庭审直播回看功能无法使用,再加上裁判文书公开比例的大幅度降低,这就必然是审判公开的公开度降低。
审判公开度的降低,就会导致审判中即使有一些违法的行为也无法被及时发现,就意味着审判中暴露的前一诉讼环节问题也无法无法暴露。
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审判的社会性监督力度降低,有错误也发现不了是只能增加错误率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才能促公正。
只要知道所有的证据都会以最公开透明的方式呈现,那么在整个诉讼环节上谁有敢做手脚,谁又敢硬判瞎判。
因为法官知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有问题,看得人多了就容易发现,但前提是你要使更多的人能够看得到。
法官只要知道判决一定会经受社会的检验,他有这个潜在心理存在,他就会形成一种心理上的防范机制,避免任何人的干扰,因为他怕这种干扰被看出来被曝光掉。
这其实一种强有力的他律机制,从而避免审判走偏。
4.促进司法统一
判决是判例的基础,没有判决就无从总结判例。
能够公开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是非常有限的,大量的判决其实并未被总结为案例。
但是只要这个判决就有一定的典型性,它就具备了总结为案例的潜质,可以说每一份判决都可能是未被雕琢的璞玉。
这些公开的判决就是潜在的案例库,一千万份刑事判决就是千万的案例库,但如果这个只有一千份判决,你是写不出一万个案例的。
正式的案例太少难以充分满足司法的需求。
很多不典型的案件,只有在按量的裁判文书库里才有可能找到类似的案例,才有可能实现有限的参考。
文书库如果不够大,那么就必然案例库就坐大不起来。
如果想要找到合适的案例就会是比登天。
而不能及时找到相似的案例,就无法实现案件之间司法标准的参照对齐,就会导致各行其是。
而如果裁判文书能够持续不断的更新,就会积累越来越庞大的案例资料库,就可以随时进行各种各样案件的比对,就可以实现司法标准多层次、多领域的统一。
5.规范公开方式
即使法院不公开裁判文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自行公开裁判文书。
只要是能够公开的文书,就像《规定》第4条中涉及到的几种例外之外的大部分情形,公开并没有什么问题。
而且非官方的组织也可以将这些各自公开的文书汇集起来建立一个自己的裁判文书库。
而这种公开必然不会进行隐匿屏蔽相关信息,因为他们没有裁判文书的电子版。
而作为电子版所有人的法院没有公开,那就形成一种民间自行组织公开的机遇。
你不公开,人家公开了,这样必然会导致一些混乱和不规范。
其实最高法通过裁判文书网和配套的《规定》,就是要通过统一的方式实现一种公开的规范化。
不是随意公开的,有步骤有程序,要处理必要的隐私性的信息,这就会使得公开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总之,裁判文书的公开是一件好事,应该尽量坚持下去。即使在公开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问题,也应该通过对《规定》的不断完善而完善。
发展中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回避并不能解决。
而且不公开会直接导致文书撰写的认真程度下降,必然损害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而影响公平公正,最起码错别字一定会多起来。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