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25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运行十年之久了。在我看来,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一个平台上集中公开,至少期待它实现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作为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二是作为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三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政治功能。
首先,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发挥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促进同案同判。通过裁判文书网,全国的法官在处理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时,能够检索查询类案的裁判理由和结论,寻找到同行的帮助和支持。这对于一个人口规模巨大、司法水平不均衡的大国的法治运行而言,能够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实现法治的安定性价值。
其次,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发挥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让公民知晓行动自由的边界。法有限而情无穷。法律条文规定再缜密,文字毕竟生硬,数量终究有限。普通公民的社会生活,更需要鲜活和大量的判例指引。特别是在涉及到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商业合作贸易往来等生产生活领域,一个个鲜活的判例,为法律规则的含义提供了最好的普法说明,增加了社会公众认识法律的机会,强化了公民的行为预期,建立起对规则之治的信仰。
最后,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彰显公开透明、中立裁判的司法公信力,这是至关重要的政治功能。法院在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作出裁断的时候,需要让人民群众看到,司法机关以及整个执政党是没有特殊利益的,是不偏不倚的,没有倒向任何一方。由此树立阳光透明的司法形象,向社会表明裁判的中立无私性,从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这是司法公开能够功能性地担负起的政治责任。
自2013年设立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体现了上述三个功能,成绩有目共睹。同时,运行十年,也有必要做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具体来看,前两个功能的运转效果,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方面,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发挥得不太稳定。从期待目标来看,裁判文书公开的效果,应当是有利于实现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化,实现同案同判。但实际上,很多类案的裁判文书,由于不同法官的说理相左,在同一问题上尺度不一,集中上网后反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被放大,部分偏离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初心。
另一方面,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体现的权威性不足。从期待目标来看,裁判文书以案说法,应当有助于公民直观地或在律师帮助下,通过法院判决,明确行为预期,更加充分地享受法律的保障。但是,由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会让人们的违法性认识模糊不清,对于应具备何种诉讼预期产生犹疑,不易建立对法院判决的信赖感,司法权威性难以有效提升。
此外,还有一些外部成本逐渐显露。在未经充分甄别、全体量上网的情况下,一些虽然涉案但也应当受到保护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在上网文书中被披露出来。由此引发了关于涉案公民的隐私权如何保护、轻罪人员难以重返社会等一系列争议问题。在通过裁判文书网增进公共利益的同时,确实也不能忽视少数人的权利。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始终认为,运行十年之久的裁判文书网应当继续保持公开。因为它具有至关重要的政治功能。互联网时代的自媒体特性,以及中国政法体制的特点,共同决定了,司法公开在中国的象征意义,主要不是祛除司法神秘化,而是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的中立性,强化这种不偏不倚、没有独立于人民的特殊利益诉求的形象。这不仅是法院要追求的,而且是它镶嵌于其中的政法体制要传递给公众的法治自信。实现这一点,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公信力,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这就是裁判文书网公开运行的政治功能。
在此过程中,参差不齐的司法文书公开上网后被“挑刺”、被批评,是难以避免的,但是,这对于司法公开的政治功能的实现,恰恰不是损害而是增益。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不能仅仅把公众作为法制教育和宣传的对象,而且也应当让公众成为关心和监督司法的主体。先有自信,才有公信。只有让人民群众监督司法,而且对批评意见表现出尊重和容忍的态度,人民群众才会“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自信。
十年运行,回顾反思,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三个功能中,专业层面上的参考功能和指引功能,确实有所不足,但最重要的政治功能的体现,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需要做的是继续保持公开,同时优化升级。
具体如何优化?最高法院拿出了“两库一网”的方案。在保留“中国裁判文书网”继续公开的同时,增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前者精选入库案例,严审把关,统一裁判标准,强化权威性,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实现高效、精准地检索查询。后者则是作为法院系统内部使用,全体量文书入库,致力于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
在我看来,“两库一网”的改革方案是一套组合拳,是对原先的裁判文书网的功能分化。三水分流,各司其职。其一,面向司法者的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以及面向普通公民的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以后将主要由“人民法院案例库”来实现。其二,大数据呈现全国法院情况,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以后将成为“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任务。其三,运行十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仍将保持公开运行,且要不断上传新文书,继续承载着树立阳光司法形象、提振司法公信力和厚植执政根基的重要使命。当然,标准要更加优化,机制要更加规范,减少无必要甚至有损害的个人信息披露,最大程度避免因为裁判文书上网而给公民合法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