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应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盔犀鸟种属之辨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2-08

应 雪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尚权西部法律援助工作部主任

尚权刑事合规研究与业务部主任 

 

 

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常常涉及到盔犀鸟制品交易,案件量刑结果直接与盔犀鸟制品价值关联。对盔犀鸟制品价值产生影响的因素有盔犀鸟种属、保护级别、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三个方面。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确定盔犀鸟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显示佛法僧目基准价值为500元,犀鸟目基准价值为50000元,二者足足100倍的差价将会对行为人的量刑产生巨大差别。因此,在这三方面中,盔犀鸟种属又是对其保护级别、野生动物基准价值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因素。

 

许多同行在办理涉及盔犀鸟的刑事案件时,往往会产生疑惑,盔犀鸟非我国国家级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其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下简称《CITES公约》)附录I中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鸟纲今鸟亚纲佛法僧目犀鸟科盔犀鸟属盔犀鸟的动物。按照《CITES公约》,盔犀鸟的种属应为佛法僧目犀鸟科。而许多经由侦查机关委托的价值鉴定机构在作出的价值鉴定报告中却将盔犀鸟的种属认定为犀鸟目。据此,对盔犀鸟的种属究竟为佛法僧目还是犀鸟目及其保护等级与价值计算产生了两种观点。

 

观点一:盔犀鸟属于佛法僧目。

 

如前文所述,盔犀鸟的种属分类从国际来看,按照《CITES公约》,系佛法僧目犀鸟科。从国内来看,笔者查阅《中国鸟类分类与分布名录》(第三版),在我国对鸟类的分目中确既有佛法僧目又有犀鸟目,但我国所认定的犀鸟目仅包含在我国自然分布的犀鸟科项下白喉犀鸟(分布在我国云南西南部)、冠斑犀鸟(分布在我国西藏东南部、云南西部和南部、广西南部)、双角犀鸟(分布在我国西藏东南部、云南西南部)、棕颈犀鸟(分布在我国西藏东南部、云南南部)、花冠皱盔犀鸟(分布在我国西藏东南部、云南西部)共5属5种,盔犀鸟作为单独的一个物种既不在我国自然分布也不在我国所认定的犀鸟目之中。

 

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八条之规定,认定盔犀鸟制品价值时应当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无法找到与盔犀鸟同科犀鸟科的基准价值,也无法找到同属盔犀鸟属的基准价值,但可以直接找到“佛法僧目-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500元,故应当认定盔犀鸟属于佛法僧目,并以基准价值500元计算盔犀鸟制品价值。对其保护等级,国家林业局已经核准按照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2021)吉 2401 刑初 482 号、(2020)湘 0124 刑初 237 号、(2020)冀 0683 刑初 259 号生效判决也对盔犀鸟属于佛法僧目进行了确认。

 

观点二:盔犀鸟属于犀鸟目。

 

与观点一中所列盔犀鸟属于佛法僧目的生效判决认定不同的是,(2022)青0104刑初9号生效判决认定盔犀鸟属于犀鸟目。其依据为:对盔犀鸟种属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规定,盔犀鸟的价值应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在1988年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犀鸟科置于佛法僧目之下,为二级保护动物,在2021年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犀鸟科置于犀鸟目之下,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故对盔犀鸟的种属、保护级别应根据相应时间所实施的名录进行认定。

 

同时,2017年12月15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从保护动物的角度将犀鸟目提升为佛法僧目并列的单目。故对盔犀鸟价值进行认定时,应根据相应时间,按照原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或原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中的方法进行价值认定,即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发生的关于盔犀鸟及其制品破坏、交易案件中对盔犀鸟应按佛法僧目的基准价进行认定,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发生的,对盔犀鸟按照犀鸟目的基准价值进行认定。

 

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较为赞同观点一。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八条,认定盔犀鸟制品价值时应当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但《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并没有犀鸟科,只有犀鸟目。且在生物学中犀鸟目系由犀鸟科、戴胜科和林戴胜科合并而成,此前该目成员均被归类于佛法僧目下,虽近年来更多证据表明此三科应单独成目,但我国尚未有明确的生物学研究成果确认该三科应单独成目的事实。故在佛法僧目与犀鸟目同时存在,且基准价值差距巨大,会对行为人量刑产生较大影响情况下,应当遵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基准价值低的佛法僧目确定盔犀鸟的种属,从而计算涉案盔犀鸟制品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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