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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王勃:毒品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一):定义与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4-03

王勃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有组织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重点之一是对毒品鉴定意见的质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形式审查,本文强调在掌握毒品鉴定过程的原理之后,对鉴定过程进行实质审查,从而为该类证据的质证开辟新的赛道。

 

一、什么是实质审查

 

要解释什么是实质审查,不妨先梳理它的补集——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外延有很多:送检样本的同一性能否保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合格?鉴定人员是否需要回避?鉴定依据是否正确?鉴定文书形式是否完整?

 

对实质审查关注的问题,大家可能就有些陌生了:样品不萃取就进样有什么后果?内标法和外标法的操作有什么不同?光学异构体的质谱图吸收峰相同吗?如何利用Grubbs方程判定实验结果是否有效?

 

看上去两种方式关注问题的画风差别很大,但究其本质,差异来源于司法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我们熟悉的形式审查,大前提多数是适用于所有司法鉴定的法律文件,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少部分来源于毒品犯罪案件专属司法解释,比如《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而实质审查的大前提来源要复杂得多。以甲基苯丙胺的鉴定为例,其主要的大前提来源是《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GB/T 29636-2013》(下文简称《GB/T29636》)。但大前提的范围不仅限于此,为真正理解并使用鉴定规范,还需要补充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相关领域的知识,可能甚至要达到一名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水平。因此,实质审查大前提的获取绝非检索法律法规那样清晰明了。

 

现在,我们可以理解并区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者都是质证方式,形式审查的司法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泛用的刑事法律法规,而实质审查依据的大前提远不止于此。

 

二、为什么要做实质审查

 

想象一起凶杀案件DNA的比对,用传统的形式审查方法,辩护人只能关注到鉴定意见的描述是否完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适格。利用这样的大前提,最多提出对证据合法性方面的质疑,很难对鉴定的结论部分发起挑战。而如果律师关注到了实质质证,他甚至可以指出,鉴定人员在PCR扩增阶段就使用错了样本,真正待测的样本根本没有参与后续的检测反应,后续的比对结果完全错误。

 

回到毒品鉴定意见,假设对甲基苯丙胺进行定性检测时,进样口的加热温度不够或者完全没有加热,甲基苯丙胺就不可能汽化进入到质谱仪的检测中,这样的鉴定意见形式再规范,鉴定结论也毫无意义。

 

这就是实质审查的意义。形式审查的大前提限制了质证得出的结论是“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这类质证意见虽然正确,但对裁判者的心证影响是有限的:只是鉴定人少签了个名,鉴定机构资质有问题而已,影响不了大局。只要鉴定结论靠谱,裁判者该采信还是得采信。而实质审查直击痛点,它的结论是“按照现有的鉴定过程,不可能得出实质上正确的鉴定结果”。攻击力度显然要比前者强得多。

 

三、如何学习毒品鉴定的实质审查

 

(一)关注正确流程,了解基本原理

 

最好的银行柜员如何鉴别假钞?并不是关注假钞的常见错误,而是对真钞的所有特征都烂熟于心,这样无论假钞技术如何翻新都能识破。质证就可以看作一个“打假”的过程,形式质证的大前提——法律规范,关注证据形成过程中的常见错误,并列明对应的法律后果。它能让辩护人很快找到逻辑推理的大前提与结论,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质证的对象与范围。但实质审查不同,寻找它的规范本身就不是易事,利用专业学科知识准确理解并适用,对控辩审三方更是难上加难。所以法庭上的较量就变成了知识储备的“军备竞赛”,控辩双方比拼的是谁能找到正确的规范,并准确地解释规范。解释规范的能力至关重要,因为在实质审查中,司法三段论中的结论部分是没有明文规定的,辩护人只能通过对规范的解释“创造”它。掌握了这个能力,辩护人就几乎掌握了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与结论的最终解释权。

 

控辩双方交锋的目的是为了说服裁判者,在没有明文依据的情况下,裁判者凭什么会相信辩护人“创造”出的结论呢?答案是“按照实验原理和基本常识,只能得出这个结论”。这就要求辩护人在提出自己构建的结论之前,让裁判者理解基本原理与前置知识。所以,在对毒品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之前,要先明白鉴定过程的基本原理。

 

(二)学习实质审查的具体方式

 

如何学习鉴定的基本原理?列管的毒品种类那么多,每类毒品的鉴定标准都要学习吗?其实不然。对于没有理化学科背景的法律人,完全可以只学明白一类毒品的鉴定原理,因为其它毒品鉴定原理的相似度是非常高的。以《GB/T29636》为例,对甲基苯丙胺的定性与定量鉴定的原理为:“本方法采用内标法或外标法进行质量控制,对疑似毒品固体样品中的甲基苯丙胺进行有机溶剂提取,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进行定性分析,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GC-FID)或高效液相色谱(HPLC)对甲基苯丙胺进行定量分析”。该原理涉及很多知识点:色谱仪与质谱仪的基本原理;内标法和外标法的计算方式与数据表现形式;毒品疑似物研磨、称量、溶解、离心、萃取、进样等步骤与规范;异常值检验的方法等等。以上知识点同样适用于《疑似毒品中海洛因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GB/T 29635-2013》、《疑似毒品中氯胺酮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GB/T 29637-2013》等鉴定标准。学会一种,其它自然触类旁通。

 

学习的第一步,是搜集各类毒品鉴定规范的国标文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很多毒品的鉴定规范都有国家标准,应当优先适用。寻找这些标准,就是在寻找演绎推理中的部分大前提。

 

第二步,了解色谱仪与质谱仪的基本原理。色谱本质是一种分离手段,质谱是一种检测手段。这两类仪器是毒品鉴定基础中的基础,必须分清两者的适用范围与作用机制。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科普视频、理化书籍了解色谱仪与质谱仪的基本原理。对色谱仪而言,还要分清液相色谱与气相色谱不同的适用范围。

 

第三步,学习毒品鉴定的基本步骤。学习的对象就是如《GB/T29636》一样的鉴定标准。学习的方式,不仅是要理解每一个步骤是在做什么,怎么做,还要明白为什么要这么做。这样律师才能知道如果操作不规范,或者做错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律师只有自己先懂,才能告诉法官为什么鉴定结果在实质上是不应采信的。达到这个层次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需要一定的理化知识储备。但这又是值得的,因为它的本质是在继续建构司法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并直接创造演绎推理的结论部分。

 

第四步,总结成果,形成质证要点。对学习成果及时进行抽象和总结,形成“错误行为——法律后果”这样的映射关系,使理化概念回归质证轨道。这才是裁判者易于接受的逻辑思维方式,也是便于律师快速质证的不二法门。

 

毒品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内容非常丰富,之后的系列文章会对色谱仪、质谱仪的原理,鉴定过程的方法与易错点等内容,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进行介绍与分析。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掌握实质审查的方法,比单独学习知识点更有意义。对非毒品案件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方法及其学习路径,也完全可以参照本文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