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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张燕明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20年4月20日以侦办其他案件为由电话通知张燕明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张燕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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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诱捕归案,并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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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均经侦查机关民警以其他理由电话通知后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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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虽经电话通知到案,但均系因其他理由电话通知到案,不符合自首须具备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条件,不是自首,但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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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开基、夏巧珍、黄丹华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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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清流县公安局民警以子女落户问题为由,电话通知阳开基、黄丹华、夏巧珍到清流县公安局嵩溪派出所,后将其三人书面传唤至清流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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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关犯罪线索,清流县公安局民警以子女落户为由通知阳开基、黄丹华、夏巧珍到派出所时,未说明系因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相关事宜,在审查起诉阶段,阳开基、黄丹华、夏巧珍的供述均能证实。三被告人虽自愿前往司法机关,但到案时并非抱着到公安机关讲清楚自己拐卖儿童或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事实,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投案心理,缺乏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依法不构成自首,其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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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蔡某某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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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以送行李为名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到派出所,后对其进行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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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以送行李为名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到派出所,后对其进行抓捕,属于诱捕,且刘某到案后第一份笔录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故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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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该所民警以电话通知陈度到该所配合调查其他案件为由对其实施诱捕,陈度接到电话后去至该所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陈度想到自己有盗窃事实,遂向民警交代了自己的盗窃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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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荣昌区公安局峰高派出所在掌握陈度本案罪行后,以要求陈度配合调查其他案件为由电话通知陈度到该所对其实施诱捕,陈度到达派出所配合调查前并无归案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属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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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掌握被告人郑红海的盗窃犯罪事实后,以办理户口的名义电话通知郑红海到公安机关户籍室并将其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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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公安机关在掌握被告人郑红海的盗窃犯罪事实后,以其他理由电话通知被告人郑红海到案,因此其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图,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红海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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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11时许,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桑树坪派出所的公安民警以需要刘金柱协助调查其之前所涉及并已结案的一起案件为由,电话通知刘金柱到派出所,刘金柱于当日来到桑树坪派出所时,公安民警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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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辩护人提出刘金柱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是以其他理由让刘金柱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虽然刘金柱是自行到案,但缺乏投案的意愿,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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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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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张文莉为嫌疑人后到其居住地抓捕未果,后通过当地派出所以其他理由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办理业务而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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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文莉有自首情节,经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张文莉为嫌疑人后到其居住地抓捕未果,后通过当地派出所以其他理由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办理业务而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莉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发破案经过说明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定其自首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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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前往重庆市开县对被告人邹学进实施抓捕,后通过当地派出所以电话通知邹学进前来补身份证照片为由,通知其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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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前往重庆市开县对被告人邹学进实施抓捕,后通过当地派出所以电话通知邹学进前来补身份证照片为由,通知其到派出所,现没有证据印证其主观上确实具有自动投案并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主观心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认定自动投案,故不符合成立自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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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丽福、李世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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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沈丽福系民警以其他名义电话通知到派出所后被抓获,在被抓获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且已被上网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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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沈丽福系民警以其他名义电话通知到派出所后被抓获,在被抓获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且已被上网追逃,因此,以其他名义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是一种诱捕的手段,上诉人不具有到案的自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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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张远龙、张绪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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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发现张绪华在大冶市公安局金湖派出所辖区内有一起治安案件尚未处理完毕,该局遂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通过金湖派出所,以处理张绪华涉及的治安案件,有法律手续需要张绪华签字为由,由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将张绪华约至大冶一中门口后将其抓获;2015年7月3日抓获张某3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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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张绪华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张绪华系公安机关以处理治安案件为由电话通知诱捕归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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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市刑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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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公安人员以遗忘了一个手包为由电话通知刘鹏返回公安机关,刘鹏返回后即再次被抓获,在证据面前,刘鹏如实供述了其伙同王某甲向王某丙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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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人刘鹏因涉嫌吸食毒品被抓获后,并未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后公安人员是在掌握了其具有贩卖毒品犯罪嫌疑后,以其他理由电话通知刘鹏返回公安机关后再次将其抓获,其返回公安机关的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但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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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礼洪、屈某某犯盗窃罪及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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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屈某某、廖某某虽然系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的公安机关,但当时被告人孙礼洪已经归案,公安民警系以其他理由通知二被告人前来,属于诱捕的措施,二被告人对此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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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屈某某、廖某某虽然系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的公安机关,但当时被告人孙礼洪已经归案,公安民警系以其他理由通知二被告人前来,属于诱捕的措施,二被告人对此并不知情。二被告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即被公安民警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二被告人已经丧失自动投案的时机,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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