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4-12
邢 志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郑焱之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初,某知名新能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其单位直接主管胡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退赔人民币七百万元,并处罚金。宣判后,胡某委托尚权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团队邢志、郑焱之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尚权律师运用民商法中并购、投资、民间借贷以及建设工程等领域的知识积累,对案件进行了深度研判,经大量工作后确定了辩护方向。在争取二审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后,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经过辩护人庭审时的专业表现与重审法院充分沟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宣告本案被告人胡某无罪并当庭释放。被告人胡某结束了在看守所近一年的羁押,重获自由得以与家人团聚。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某新能源公司于2016年成立,被告人胡某系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5月该公司以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的方式取得J省某光伏项目的建设权,该项目当时已经取得发改、国土、电力、环保等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当年7月,该新能源公司与沙某、陈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二人向该新能源公司出资800万元,项目验收后返还800万元,并网后一次性支付利润700万元。该能源公司后将收到的款项用于支付税款、偿还借款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性开支。当年6月,项目所在省份能源局发出紧急通知,警示项目若开工建设,可能无法取得国家补贴,项目存在亏损风险。后该项目搁浅,该能源公司未能偿还沙某、陈某款项。二人向法院提出返还之诉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公司没有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投资款700万元用于公司债务、欠款等,致使投资款无法返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
辩护团队确定的辩护方向为:1.不能以借款人经营亏损而推定其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更多的利润,扭亏增盈,是多数经营者的惯常思维。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不作任何努力,坐以待毙,显然也是强人所难。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显然也不利于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对经济的发展不利。2.新能源企业的盈利方式多元化,新能源企业可以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的过程中通过转让项目、寻求EPC建设合作方垫资、建成后参照各省煤矸石发电电价取得上网电费以及相关政策补贴等,而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评价应当由第三方机制独立完成,而非由控方直接认定。3.涉案公司与被害人签订的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双方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控方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害人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被害人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7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故涉案公司对借入的资金有支配权力,且该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不存在应当“专款专用”的情形。4.本案案涉项目真实存在,并已取得全部行政许可。经检索新闻报道可知,项目所在地的J省,当年超量备案达数十倍之多,后紧急叫停项目建设后,导致案涉项目未能建设投产。本案不存在被告隐瞒事实的情形。
经过重审,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某新能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前期投资,后期由于客观原因没能继续投资实施,某新能源公司虽然改变了借款用途,但未用于非法活动、从事股票等高风险投资活动或挥霍,且出借人要求还款时,双方还签订了《还款协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新能源公司不具有还款能力,公司借款就是为了公司运营,没有不偿还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判决被告人无罪。”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以合同的真实性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胡某虚构项目短期盈利能力,公司没有履约能力;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为公司收支资金系逃避银行监管行为,归还公司高利贷属于挥霍行为等理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认为胡某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属于主观心理活动范畴,但应当结合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定,即便本案出借人陈某、沙某存在损失,也不能就此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辩护意见,驳回了抗诉意见。至此,本案历经四次开庭审理,最终以无罪判决结案。
从法院的评判中可以看到,尚权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据不完全检索,裁判文书网上关于该类新能源项目被指控的案件均被判决认定有罪,尚权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技能和为当事人全心全意服务的执业理念,竭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使其沉冤昭雪,同时为该领域相关刑事案件的辩护积累了切实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