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4-28
孙艳秋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尚权刑辩学院秘书长
聚众斗殴系聚合性共同犯罪,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均有人员受伤或死亡的情形,导致斗殴双方可能互为犯罪行为人或被害人。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赔偿范围及应对策略,至关重要。
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到聚众斗殴案件中,聚众斗殴者因人身权利受到聚众斗殴行为侵犯或者财物被聚众斗殴者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是否均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问题,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无论聚众斗殴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他们的民事权利应予平等地保护,均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有观点认为,只有被害人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余聚众斗殴的刑事被告人并非适格原告,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人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支持的答复》内容,是否为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聚众殴斗者的损伤程度为区分标准。若聚众斗殴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及以下,则互不负赔偿责任,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聚众斗殴者受重伤或者死亡,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二、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根据因果关系理论,凡是其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具有联系的,都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其中包含以下三类:第一,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其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第二,对方以聚众斗殴定罪的被告人,其整体的斗殴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第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也属于当然的赔偿责任人。此外,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己方聚众斗殴被告人,对于本方人员的重伤、死亡结果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还包括: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主要区别在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纳入了赔偿范围。
第一种,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未被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这也是目前多数省份的实践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简言之,聚众斗殴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局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并不包含在内。但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则不受该规定的限制。
第二种,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已被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日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要根据每个省份的具体情况,来相应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必须注意的是,前述第一种情况中,若仅诉请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费用,数额是极低的。此时,必须转变思路,借助于调解、和解的方式,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四、 以笔者亲办L某在斗殴中死亡案为例
案情简介:某日凌晨,安徽某市,Y因琐事与X发生言语冲突,遂相约斗殴。Y方3人、X方5人(含被害人L)先后到达斗殴地点。斗殴过程中,Y持刀砍击L要害部位,L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接受L父亲委托后,在熟知法条的基础上,笔者进行了针对性的案例检索,试图了解此类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及被告人量刑与赔偿数额之间的关系。
(一)相关案例
1、王亮等人故意伤害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刑初字第00004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亮、程效亮、韩君保等人在烧烤店与被害人余某乙及其伙伴发生争执,被告人王亮、程效亮、韩君保见对方人多,遂跑到王亮驾驶来的轿车处从后备箱内每人拿出一把长约1米的矛(钢管前段焊军刺),后三人持矛冲向余某乙等人,被告人王亮持矛刺到被害人余某乙胸部,致余某乙受伤倒地,被告人程效亮持矛将被害人张某甲刺成轻微伤。后被告人王亮、程效亮、韩君保等四人弃车迅速逃离现场。余某乙被其同学送到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甲、尹某某、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亮、程效亮、韩君保共同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系共同犯罪。其中王亮在持械聚众斗殴过程中致被害人余某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程效亮持械致被害人张某甲轻微伤,韩君保持械积极参与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因其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甲、尹某某、张某甲受到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相关费用票据酌定为13000元;其主张的后续手指功能影响损失费,法院酌定为7000元;不支持其主张的衣物损失费、手机屏损失费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经济损失总计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甲、尹某某主张医疗费10000元、丧葬费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50000元,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但本案客观存在相关花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抢救费用3000元,丧葬费用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27000元;余某甲、尹某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甲、尹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总计80000元。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程效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韩君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刘大林故意伤害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刑初字第00020号
案情简介:刘大林因琐事与方某戊发生争执,继而揪打,随后回家取来匕首,与方某戊再次发生揪打,并持刀向方某戊颈项部、头面部等处连捅数刀,致其大血管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刘大林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大林因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中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因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畴,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为:丧葬费23046元,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本院酌定为15000元,其他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本院酌定为1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52046元。
3、周家前故意杀人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刑初字第00021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周家前曾与被害人钱某焕同居生活十余年,至2012年两人感情发生变化,经调解约定予以解除同居关系,由钱某焕支付周家前2万元作为补偿,周家前因不满钱某焕支付的赔偿数额遂心生愤恨,伺机报复。被告人周家前乘钱某焕独自一人到户外上厕所之际,携以不锈钢空心钢管多次猛击钱某焕头部,后逃离现场。钱某焕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等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周家前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23903元、医疗费2719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务的交通费和住宿费5000元、亲属办理丧葬费的误工费588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死亡赔偿金198320元、被扶养人钱某某生活费6650.83元,共计346943.83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仅支持23903元丧葬费、22000元医疗费,并酌情判赔1000元交通、误工、住宿等费用。判决周家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周家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周某宝、周某明经济损失46903元。判处周家前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宋宇、汪蒙蒙等人聚众斗殴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15刑终217号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初胡某与单某之间有矛盾,被告人宋宇经胡某(另案处理)邀约携带械具,后宋宇又邀约被告人汪蒙蒙携带械具,宋宇等人与单某邀约的车某等人发生言语冲突,胡某持甩棍、宋宇持甩棍与车某等人发生斗殴,致一人头部后侧受伤。2019年12月23日周某(另案处理)又与穆某、陈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微信中发生口角后约架。周某邀约杜某、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斗殴。杜某邀约被告人宋宇和胡某、任某、吴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周某持木棍、宋宇持甩棍,其余人分别持刀或棍棒互殴,后因对方人数过多,宋宇等人逃窜。2019年12月24日晚,单某、胡某等人再次发生矛盾,宋宇等人持刀、棍在单某吃饭的饭店门口叫嚣,后因警方赶到现场,宋宇等人逃离。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宇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部分聚众斗殴犯罪未遂,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汪蒙蒙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在扫黑除恶时期仍目无法纪,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持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予采纳检察院刑期较轻的量刑建议(检察院建议对宋宇量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对汪蒙蒙量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宋宇、被告人汪蒙蒙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5、刘中原故意伤害罪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刑终字第00093号
案情简介:经一审查明,刘中原与姚志峰、张小龙等人发生争执。黄金龙受刘中原安排伙同郭光辉(另案处理)、王于利将自制长矛带到现场。刘中原伙同冷磊磊、黄金龙等人对姚志峰、张小龙等人进行追撵、殴打。在附近理发的任自龙(另案处理)见此情况,捡起长矛也参与殴打姚志峰、张小龙等人,在斗殴过程中,任自龙持长矛刺中被害人张小龙腹部,张小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小龙系锐器刺伤右腹部致腹主动脉破裂出血死亡。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中原指挥他人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刘中原均系主犯。鉴于刘中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刘中原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在一审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中,其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不应对任自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刘中原在本起聚众斗殴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认定其为首要分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任自龙自愿、主动的参与聚众斗殴,虽任自龙不是刘中原纠集,但刘中原在现场看到任自龙持矛参与追打对方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阻止,故刘中原应当对任自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罪责。
6、杨龙、万郁桐、梁锐等聚众斗殴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5刑终97号
案情简介:2018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万郁桐在某KTV与被告人邓启乐、翁昌宝方的蒯龙(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后万郁桐电话邀约被告人杨龙、张鹏程、梁锐及吴某、王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蒯龙电话邀约赵某、黄发涛、林凯(均另案处理)等人。后蒯龙、邓启乐、翁昌宝与万郁桐、吴某、王某2在“爱K音乐汇”KTV大厅相遇,万郁桐持酒瓶砸击蒯龙头部,继而双方发生混战,此后蒯龙、邓启乐、翁昌宝乘电梯离开,恰遇杨龙、张鹏程及王某1(另案处理)赶至,万方六人又赶至云路街“城市客栈”宾馆对面将已经上车的蒯龙方拦下,此时赵某、黄发涛、林凯也到达现场,双方继续持皮带混战。因黄发涛、林凯阻止方停止。在双方离开时,梁锐赶至,见对方人员邓启乐、翁昌宝在淮王街“零点”茶楼附近,遂持刀上前将二人砍伤,蒯龙、王某1在斗殴过程中亦受伤。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蒯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翁昌宝、邓启乐的伤情为轻微伤。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万郁桐、梁锐、杨龙、张鹏程、邓启乐聚众斗殴,且万郁桐、梁锐、杨龙持械参与斗殴,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行为积极,且均参与了斗殴,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龙、张鹏程、邓启乐的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万郁桐、梁锐、杨龙、张鹏程、邓启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7、金敏故意杀人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5刑初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金敏和亲戚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期间,被告人金敏发现被害人张某1等人在一旁的烤羊腿店门口观看,又因两家曾有矛盾,金敏遂心生怒气,便取一把刀来到对面烤羊腿店内,与张某1、张某3、金某等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金敏持刀捅刺被害人张某1左胸部后逃离现场,张某1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5时30分死亡。后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敏遇事不能控制情绪,迁怒于他人,持尖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金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判处金敏无期徒刑。
8、柏付昌等人故意伤害案-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刑初字第00139号
案情简介:柏付昌、丁贺与被害人刘某军、何某因赌博欠款发生不和,柏付昌、丁贺纠集同伙携带铁棍殴打刘某军后逃离现场。刘某军昏迷在水沟旁,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贺、柏付昌、朱俊成、刘志忠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近亲属刘某林等人与五被告人于2013年3月20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刘某军近亲属经济损失2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柏付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自首并当庭如实供述,并赔偿了被害人死亡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柏付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9、屈光明故意伤害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4刑初208号
案情简介:被害人袁某1误以为其停放摩托车的燃烧系被告人屈光明所为,故与被告人理论。两人发生口角、撕扯。在此过程中,屈光明使用其手中的劈柴向袁某1的脸部实施击打。后袁某1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袁某1死亡原因符合因外伤、纠纷、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急性心力衰竭而猝死;案发后屈光明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五万元,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屈光明故意伤害袁某1身体,致袁某1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又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未能取得谅解,其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依法不应减轻处罚,此案具有被害人过错,可从轻处罚。判决屈光明犯故意伤害罪,处十年有期徒刑。
10、江光跃、陈浩杰故意伤害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0刑初10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江光跃、陈浩杰因打牌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发生互殴,在被害人手持畚箕追打过程中,江光跃持刀、陈浩杰持棒球棍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倒地。后江光跃、陈浩杰各自开车逃离现场。黄某1伤后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江光跃、陈浩杰在江光跃父亲等人陪同下当晚到屯溪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江光跃亲属即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人民币七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江光跃、陈浩杰再支付被害人亲属二十万元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已全部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浩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江光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1、刘跃故意伤害案再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刑再3号
案情简介:被害人刘某1因建房与开发商刘某5发生纠纷,并欲厮打。刘跃(刘某5的儿子)见状持木棍将刘某1头部打伤。刘跃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1的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45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治疗费337911.18元),被害人刘某1的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刘跃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刘某1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上诉人刘跃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认定刘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2、任结兵故意伤害案-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7刑初192号
案情简介:被害人余某1与被告人任结兵因承包圩田之事言语不合,继而发生争吵推搡。争执中,余某1拿起茶几上的玻璃瓶,任结兵上前抓住玻璃瓶,玻璃瓶在双方争夺过程中破碎,被告人任结兵右手被玻璃碎片割破。双方推搡至被告人任结兵家院子外的水泥路斜坡处,任结兵用力推余某1的胸部,导致余某1仰面倒地摔伤头部。余某1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任结兵向望江警方投案自首。被告人任结兵与被害人余某1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任结兵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705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任结兵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此案系民间偶发矛盾引起,被告人任结兵主观恶性较小,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任结兵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认定被告人任结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结论分析
1、安徽省内,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尚未被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安徽省内相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中,法院普遍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扶养费等。检索到的三个案例中,赔偿数额无一超过十万元。
2、积极赔偿可作为被告人从轻量刑的情节
案例一至七中,法院都将被告人积极赔偿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案例六中,因屈光明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即使认定了自首,法院也未予减轻处罚。同时,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赔偿数额越高,刑期越低。
(三)策略调整
基于上述两个分析结论,在委托人同意的基础上,笔者适时调整代理策略。一方面,对Y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与Y等人协商谈判,若Y等具有赔偿义务的被告人愿意给予赔偿、X等己方聚众斗殴被告人愿意给予补偿,被害人一方可以出具谅解书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得的是,所有被告人最终都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的赔偿或补偿。本案在惩罚被告人与赔偿被害人之间也寻求到一种适度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