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02
2023年5月13日,“口供质证的方法与技巧”理论研讨会在山东省沂南县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山东省律师协会和临沂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承办,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协办。研讨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并由新浪网全程转播。会议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北京、江苏和山西等地的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山东省律协领导、山东省律协三个业务委员会的专职委员和临沂当地的律师同仁及媒体朋友共六十余人共同研讨交流。
现整理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的发言,以供读者学习、交流。
毛立新主任做主旨发言
毛立新主任围绕第一阶段议题“口供质证的实践问题”提出了两点认识:
第一,虚假印证。首先,毛立新主任对虚假印证作了具体阐释,指出虚假印证是口供质证实践过程中难度最大的问题。通过两个以上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性,认定其具有真实性,这在逻辑上是一种归纳的推理方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值得辩驳,相互印证的信息未必是真实的,可能同真,也可能同假。言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容易被人为“制造”,证据信息可能来源于一个主体,甚至来源于侦查人员,通过逼供、诱供、指供或者串供达到虚假印证。口供和其他实物证据之间的印证,要审查是“先证后供”还是“先供后证”。在“先供后证”情况下,根据供述指引找到隐蔽性证据,这种印证的真实性更大、证明力更强。而在“先证后供”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过逼供、诱供、指供等方法,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物证据趋于一致,从而出现虚假印证,并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此外,证据信息之间的相互印证,必须首先保证信息来源的多元化、独立性,如果信息来源单一,本质上也是虚假印证。其次,毛立新主任进一步提出了破解虚假印证的方法,即跳出印证,对证据本身进行实质性审查。最有效的方法是引入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即使证据之间表面上相互印证,但若不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例如不符合常识、常理等,印证就很可能是虚假的。例如,在缪新华故意杀人案中,虽然五名当事人均供述是其中三人在洗澡间分尸,但实际上洗澡间的空间根本容不下三名成年人共同实施分尸。
第二,我国口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偏差。毛立新主任认为,仅仅通过侦查讯问手段和程序的违法性来决定是否排除口供的做法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司法解释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排除重复性供述等做法,体现了立法进步。在未来,我国应确立口供任意(自愿)性规则,凡是违背当事人意志、非自愿的供述一律排除。
毛立新主任对研讨会第三阶段“口供质证的技巧”的发言进行了点评,指出本次会议对于口供质证的研讨不仅仅局限于案例研究,而是已经上升到了质证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层面。
首先,毛立新主任强调,发问和口供质证的关系非常密切,发问也是举证质证,既可以“破”,也可以“立”。针对上述发言人讨论的律师发问方法与技巧问题,毛立新主任认为发问本质上就是举证和质证,辩护人通过发问展现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反驳不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证据。口供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包括笔录、自书材料、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庭审中的陈述等。采用不同的发问方式和技巧,是口供质证的重要表现形式。例如域外的交叉询问,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
其次,毛立新主任从质证的概念入手,强调刑事律师应当打开辩护思路,注重逻辑推演过程。“质证”的“质”主要指的是质疑和辩驳,“质”的对象是证据的“三性”“两力”,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质证的目标是否定证据资格或者否定、削弱证据的证明力。此外,应当明确举证还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有论据、论证、论点三要素,质证可以针对三要素进行反驳。质证中,除了反驳单个证据的“三性”“性两力”,还要注意反驳举证方所运用的逻辑方法、推理过程,以及最终结论、证明事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以打开质证思路,形成有效的质证意见。
再次,毛立新主任阐述了质证和其他辩护工作之间的关系。第一,质证和发问之间联系密切,我国庭审的口供质证主要是针对书面材料的质证,证人出庭比例较低,因此可以大量使用引导性、封闭式发问,直接向当事人核实其书面供述的真实性;第二,质证和会见之间的关系密切,律师要通过会见,可以充分了解当事人供述的过程是否合法,供述的内容是否真实;第三,质证和阅卷之间的关系紧密,律师要通过充分阅卷,做好证据分析等庭前准备工作;第四,质证和辩论之间的关系密切,法庭辩论阶段对控方的要求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推理论证,即要求控方要阐明如何根据在案证据,从逻辑上推导出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并且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律师应当从这一推演过程中找出逻辑上的缺陷,形成对口供证据的有效辩护。
最后,毛立新主任总结,对证据的质疑和辩驳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特征,需要在庭审不同阶段通过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形式多次重复。律师要通过对控方证据的反复质疑和辩驳,让合议庭对控方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力产生动摇,从而达到有效质证、有效辩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