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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案例丨我所胡佼松、王帝律师辩护的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检察院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31

2023年7月18日上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我所胡佼松、王帝律师辩护的付某(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并向付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7月27日上午,付某专程来到尚权律师事务所,当面向胡佼松、王帝律师表达了谢意,并赠送了一面题为“专业刑辩、匡正是非”的锦旗。

 

 

 

侦查机关认定付某涉嫌的犯罪事实发生于2022年8月中旬,认定付某与其合租室友SMITH(化名)在租住的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间内一起吸食大麻,并且连续三天内吸食了三次。北京市公安局把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指定到北京市其他辖区的公安分局管辖。随即,付某被刑事拘留,但由于付某体温过高处于发热状态而无法送到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对付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来到尚权律师事务所就案件情况进行了法律咨询。2022年9月下旬,侦查机关通知付某,案件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时付某委托其家人再次来到尚权律师事务所,就委托律师为付某辩护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尚权律师事务所王帝律师接受委托正式介入案件,为付某辩护。

 

正式确立委托关系后,王帝律师了解到虽然付某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付某几次被送往看守所执行逮捕,均因体温状况、身体原因被看守所拒绝收押。由于之前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未告知付某,同时付某也未委托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的原因,导致错过了向检察机关反映不能够对付某批准逮捕的黄金时期,案件实际情况对付某十分不利。

 

经过不断与付某沟通以及收集部分证据,王帝律师确认了侦查阶段的辩护思路和方向。随后,王帝律师向侦查机关递交了律师辩护手续,并呈递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同时也提交了佐证应当为付某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证据,希望侦查机关能够考虑对付某变更强制措施,但是遭到侦查机关拒绝。

 

直到2023年2月底,侦查机关将付某送到看守所羁押而执行逮捕。王帝律师通过不断的会见,听取付某的意见,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本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将能够证明付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相关证据递交给承办检察官。与检察机关的承办检察官建立联系后,胡佼松律师也介入了本案。两位律师将会见付某了解到的,能够证明付某无罪的相关证人、具体联系方式提供给侦查、检察机关。

 

终于,2023年4月中旬,检察机关在审慎核验了两位律师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证人等线索后,也到看守所提审付某并核实相关供述与辩解的问题。据承办检察官告知,其核实完证据、了解完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以及当面听取了付某的意见后,对付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侦查机关对付某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23年4月下旬,侦查机关决定对付某取保候审,至此付某离开看守所,重获自由!

 

2023年4月底,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两位律师随即到检察机关递交手续并复制全部案卷材料。两位律师查阅完全部案卷材料后发现,案件中相关重要证据均未记载在卷,就向承办检察官口头、书面提出并递交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之后,两位律师也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一致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容留者”SMITH是案涉吸毒场所的承租人,也足以证明付某与SMITH属情侣关系。即付某不是适格的“容留者”,而SMITH也不是适格的“被容留者”,SMITH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付某根本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3年5月底,检察机关决定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3年6月下旬,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两位律师根据补充侦查的案卷情况,以及与承办检察官、承办警官沟通的情况,再次撰写了补充辩护意见并递交给承办检察官。两位律师一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强调的是,本案明显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不起诉。承办检察官告知两位律师其不能做主,最终需要汇报给相关领导作决定。基于此,两位律师又将本案存在的问题形成《情况反映》,后附具体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邮寄给检察机关的相关领导反映案件的问题。这之后,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对付某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一起显然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但由于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存在一定问题,导致案件在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未能全面了解案情,而作出了不适宜的逮捕决定。尽管律师介入时付某已经被逮捕,但依然通过不断与办案机关沟通与证据收集,促使办案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也终于对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