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李娄:从最近风靡A股的浙江国祥IPO事件看产业链式的证据犯罪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0-18

李娄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

 

众所周知,相比于传统犯罪,证券犯罪专业化、链条化、圈子化特征突出。就拿IPO来说,完整的流程走下来牵扯方方面面,所涉环节和主体众多,既包括发行端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中介端被视为“看门人”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还包括负责审核端负责审批注册的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此外,用股民真金白银甚至是社保基金高价“抬轿”的各类机构也会积极参与其中。证券行业从业者被视为是典型的白领阶层(收入高,文化程度高,智商高),相关证券中介机构的人员也都是各自领域的专家,监管层更是阅尽天下事什么世面没见过,一个个号称“一哥”或“一姐”的基金经理仿若活跃在证券市场里的人间精灵,一个明显有问题的IPO在没有任何利益牵扯的情况下想要顺利通过他们的层层把关正常情况下几乎没有一点可能;因此,一旦真实出现了某个明显有问题的IPO顺利通关,基本上就是产业链式的问题,谁都难以独善其身。目前持续爆料中的浙江国祥IPO事件,已经呈现在公众面前的内容惊的吃瓜群众满地找瓜,从发行人可能涉嫌二次上市、花费超出正常十倍的上市费用、产业式的上市,到交易所的秒速澄清、再澄清,到保荐人东方证券里外通吃、高管集体离职,再到知名基金机构任性高价抬轿、超募数倍的募资金额,问题几乎覆盖了整个IPO链条,全IPO链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本文试从该事件简要呈现何为产业链式的证据犯罪。

 

关键词:证券犯罪 IPO 产业链

 

【事件回顾】

 

浙江国祥IPO事件摘要如下(声明:事件摘要的内容主要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相关媒体报道以及当事人的官方回应,本文暂以现已呈现的情况为基准阐述法律观点,具体事实究竟何样终以相关部门的核查为准):

 

1.注册制之前,上市公司的“壳”很值钱,经营不下去了,卖壳重组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台湾人陈和贵及其儿子陈天麟于1993年所创立了浙江国祥,2003年12月登陆上交所募资2.74亿资金,募资之后迅速陷入亏损,直到2009年公司因连续亏损被ST,最后将壳卖给华夏幸福,转让总价为2.2亿元。

 

2.2011年浙江国祥原董秘以8000万价格从“华夏幸福”手中买回;自2016年开始,包装重新上市(连名字都懒得改,股票代码也未变),但冲击科创板未果,后又改为上证主板上市也没有成功;2023年2月17日,注册制全面实施,浙江国祥于2023年6月19日顺利过会;2023年9月27日,其IPO定价68.07元/股,市盈率为51倍,并计划2023年10月9日开启申购,按此发行价募集资金就是23.84亿,超募16.47亿。据说,浙江国祥因为这次顺利上市成为了A股历史上首家实现“五同重复上市”奇迹的公司,即同一家公司(浙江国祥)、同一帮人马(从原董事长陈和贵父子到现在的原董秘、总经理助理陈根伟夫妇)、同一种业务(造空调)、同一个商标(国祥)在同一个交易所(上海交易所)上市,直接把IPO做成了专业收割韭菜的产业。

 

3. 10月10日收盘后,东方证券发布《关于媒体传闻的澄清公告》,东方证券表示,公司注意到有自媒体报道,称国祥IPO风口浪尖之际,公司大批高官突然于10月9日集体离职(关于离职的原因,东方证券表示:执行董事宋雪枫因工作调整;监事张健因工作调动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调任至江苏省分公司;监事佟洁因到龄退休;首席经济学家邵宇因个人职业发展规划调整)。同日,东方证券发布告《关于投行项目的说明公告》,东方证券表示,公司注意到市场对东方投行承销保荐的浙江国祥IPO项目的关注:一是本次发行承销费率为7.74%,因为本次发行已经暂缓,保荐机构尚未收取承销费;二是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的投资基金东证汉德,其在2018年10月取得的浙江国祥的股份,系依据浙江国祥彼时外部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一些专业人士对此进行了评价:先参股,再保荐上市超募发行赚取高额保荐费,一旦上市成功,手里的限售股还可以作为券源出借给融券做空机构赚取高额利息,最后等限售股解禁后清仓式减持完成出货再收割一把小散,一鱼多吃,完美)。  

 

4.浙江国祥本次主板IPO申报,其拟募集资金为7.37亿元。结果亮瞎人眼,浙江国祥顺利过会后定于2023年10月9日进行的申购,发行价达到68.07元/股,募集资金最终将达23.84亿元;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发行机构、询价机构、审核把关机构的共同把关下,最终要强行塞给浙江国祥16.47亿,浙江国祥不要都不行。以此计算,加上保荐费用,不算上市后的融券做空收割,东方证券仅承销保荐费便获取1.87亿;数据显示,东方证券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30.11亿元,若浙江国祥IPO失败,则会对其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5.东方证券有望拿到1.87亿元的保荐承销费用,并且有望通过融券做空获取巨额的利润,与公募基金等机构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本次浙江国祥IPO网下全部投资者报价中位数为73.83元/股,发行价定为68.07元/股。在所有有效报价中,最高价是嘉实基金报出的81.74元/股,较中位数高出10.72%,较发行价高出20.08%。次高价是富国基金报出的80.75元/股,较中位数、发行价分别高出9.37%、18.63%。

 

6. 10月7日晚,上交所发布公告,暂停浙江国祥原定于9日进行的申购。对此,官方是这样说的:“本着对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将针对自媒体反映情况,对浙江国祥开展一次专项核查。目前,浙江国祥已暂停IPO发行程序。”

 

7. 10月9日早间,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浙江国祥暂停IPO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火速回应,并介绍了前期审核及监管情况,上交所经审核认为:商用中央空调为主与工业中央空调区分巨大,已发生实质改变,不构成二次上市;根据浙江国祥招股说明书,浙江国祥符合主板第一套上市标准;关于发行定价,按照询价报价规则,浙江国祥与主承销商基于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68.07元/股,对应2022年度经营业绩,发行市盈率为51.29倍,与可比公司(盾安环境25.19倍、申菱环境54.12倍、佳力图180.30倍、英维克58.14倍)相比并不算高。

 

8.之后,风靡证券市场的浙江国祥被连环式深挖,再次被爆料一堆问题。首先是浙江国祥第一大客户被曝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浙江国祥被认为涉嫌“走账做业绩”,即财务造假;再然后,另一个大客户的苏州浩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累计交易额超过3千万,但社保缴纳人数却是0人,公司没有固定电话,且注册地为居民区;接着被发现,东方证券曾突击成为浙江国祥股东,如今的浙江国祥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相互持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侬我侬,好一幅郎情妾意的美景(东方证券间接持股11.11%的东证汉德,从国祥控股、博观投资处取得了287.4万股股份;国祥股份的控股股东国样控股分别持有东证周德、东证唐德、东证夏德、东证合创 16.34%、14.71%、4.44%和12.51%出资份额)。

 

9.最近,媒体再次曝料并提出质疑“根据公司法一个公司正常上市整个流程走完总费用大约1676万,浙江国祥上市花了2.2个亿...这可是10倍正常上市费用,这些费用花哪里了,各个环节给出的询价都不正常,一路绿灯是不是这10倍的发行费用换来的,里面是不是黑金占了大头”。不得不说的是,这几年公司上市费用越来越高,动不动就几个亿,这些巨额的费用最终都是全体投资者掏的腰包,股市走成这样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大批量上市了这种为了IPO而来的公司,这条产业链不除,金融市场永无安宁之日。

 

【刑事风险】

 

若当下已爆料出来的情况属实,在目前的大背景下,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能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作为典型案例从严惩处的风险;以下几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代表着当下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整体趋势。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由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确立了“零容忍”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总基调,该文件目前依然有效并且还在逐渐被司法机关研究落实。

 

同年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大幅提高了证券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法定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突破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原先的量刑幅度,增加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总则,单一罪名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为15年,这一修改意味着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量刑上,原先有期徒刑5年封顶的刑期,被提高到有期徒刑15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则在过去3年有期徒刑的最高法定刑基础上,增加“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在罚金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压实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的中介机构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罚金没有上下限。

 

今年五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与目前持续爆料中的浙江国祥IPO事件特别契合,以当下的视角看,简直就像是未卜先知专门针对该事件而发)。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证券犯罪活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证券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时调整打击策略和重点;对欺诈发行证券犯罪,坚持毫不姑息、一查到底,特别是要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要坚持“零容忍”从严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中介机构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违法犯罪,要加强线索发现、移送和侦办,做到既“惩首恶”,也“追帮凶”;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要依法打击组织者及相关中介。要结合注册制下新情况,依法打击诈骗国家资金和科技专项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

 

【罪链分解】

 

若浙江国祥IPO事件已爆料出来的情况被查实并被依法查处,该事件将是产业链式证券犯罪的典型:一个明显有问题的IPO上市,竟然可以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地走下来,如今爆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可以说是覆盖了整个IPO流程的各个环节,而且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互依托,目前来看全IPO链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从发行端(可能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到中介端(可能涉嫌与其他端口共同犯罪,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等),再到审核端(可能涉嫌与其他端口共同犯罪,可能涉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等),再搭配上配合端(可能涉嫌与其他端口共同犯罪,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等),俨然一个体系完整、配合严密、利益一体的产业链。整个链条上至少牵涉十几项罪名,主要牵扯以及牵涉罪名具体如下:

 

一、欺诈发行证券罪

 

可能涉及的主体:发行端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等。 

 

浙江国祥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内容可能存在如下虚假(从已经爆料出来的信息看):故意夸大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企业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和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公司、企业所负债务;故意遗漏公司、企业签订的重要合同等。

 

作为保荐人的东方证券,火线持股浙江国祥,再保荐上市超募发行赚取高额保荐费;媒体爆料后,公司大批高官突然于10月9日集体离职,这背后的问题令人深思。

 

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所谓“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2022年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条的规定,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以上的;(3)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30%以上的;(4)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以上的;(5)隐睛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的;(6)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7)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8)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9)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10)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浙江国祥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内容若果真存在虚假,爆料出的金额早已达到现行的刑事立案标准;如果浙江国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按照上述特别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浙江国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发行人的名义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通常会按照共同犯罪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保荐人的东方证券,可能涉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保荐职责,主要涉及的罪名有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下面关于不再重复与保荐人有关的内容)。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可能涉及的主体:发行端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浙江国祥与占其2022年最大销售额的客户浙江融意新材料有限公司交易目前看来可能存在问题,被认为涉嫌“走账做业绩”,即财务造假;虽然浙江国祥予以了解释,但其解释好像并不能说服社会公众。

 

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人,上市公司,公司、企业债券上市交易的单位,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商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保险公司等。根据2022年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作为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人,如果浙江国祥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确实是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根据上述立案追诉的规定,相关行为符合上述任一情形的,都应当构成本罪予以追诉;如果浙江国祥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了上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则亦构成犯罪;如果浙江国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发行人的名义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可能涉及的主体:给浙江国祥开票的客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浙江国祥第一大客户浙江融意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曝出虚开发票,如果成立,浙江融意新材料有限公司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浙江国祥及相关责任人也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可能涉及的主体:给浙江国祥开票的客户。

 

浙江国祥第一大客户浙江融意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曝出虚开发票,如果双方之间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存在利益交换,浙江融意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除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发票的行为。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可能涉及的主体: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

 

证券中介机构作为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理应尽责,防范证券欺诈造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浙江国祥IPO如此顺利地过会,作为上市公司外部屏障的证券中介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看门人”职能,将造假者阻拦在证券市场外,“看门人”机制失灵,一路走来,谁能说自己毫无责任。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规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是指依法承担相关中介服务职责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验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人员”,立法上的理解是指在这些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相关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这里所说的虚假证明文件,既包括伪造的证明文件,也包括内容虚假、有重大遗漏、误导性内容的文件。这些文件的载体有多种形式,如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行保荐书、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至于“情节严重”,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可能涉及的主体:某些负责证券发行、上市申请审查批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自2016年开始,浙江国祥重新包装上市,先冲击科创板未果,后又改为上证主板上市也没有成功;2023年注册制全面实施之后,浙江国祥的IPO便一路绿灯,于2023年6月19日顺利过会。

 

现实中,某些负责证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审查批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登记,造成了市场管理混乱,损害了相关债权人、股东的利益。为此,早在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便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八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基本上吸收了上述规定的内容,并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确定下来。

 

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及其刑罚

 

可能涉及的主体:与该事件有关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浙江国祥这种体量的IPO,正常上市整个流程走完总费用大约1676万,而浙江国祥上市花了2.2个亿;事件曝光后,保荐人三番五次维护,证券交易所一再澄清,很难不被质疑。

 

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经营保险、信托、证券、外汇、期货、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的机构。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可能涉及的主体:参与与浙江国祥IPO事件有关的,在浙江国祥上市过程中负责层层把关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关联单位的从业人员,审核机构工作人员,以及高价抬轿的基金机构的从业人员。

 

浙江国祥这种体量的IPO,正常上市整个流程走完总费用大约1676万,而浙江国祥上市花了2.2个亿,这可是10倍正常上市费用,这些费用花哪里了,各个环节给出的询价都不正常,一路上全程绿灯,各个端口的单位或自然人,只要是与浙江国祥有牵扯的,都可能被怀疑。

 

公募基金以高报价参与“打新”策略虽是规则下的“经营之道”,但“缺乏合理性的过高报价,却有‘抬轿’之嫌,对广大基民而言很可能就是潜在的风险和损失”。公募基金的高报价很容易将自己陷入是非之地,如果涉及利益勾连,则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回扣”,通常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的款项。“手续费”,通常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例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

 

最后,浙江国祥实际上只是一家从事空调制冷的公司,没有惊人战绩,也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注册制全面实施后,他们竟然可以一扫前两次失败的阴影,一路绿灯,跑步通过各方机构的层层把关,迅速过会,即使他们可能就是社会公众口中所说的退市后换皮、换肤后重新上市的IPO;此外,众多知名基金机构竟然也参与其中,纷纷高价“抬轿”,浙江国祥硬是被强塞十几亿,不要都不行;各方串连一体,俨然形成了一条专门收割股民、做空市场、抽血股市的产业链,是将IPO也做成了产业,疯狂圈钱,持续无差别收割,这不禁让人反思“注册制真的适合中国国情吗”,更不禁让人心惊“还有比这更恶劣的诈骗吗”,这种做法一旦传播开去(捞钱如此快速便捷,羊群效应,人性使然,谁还愿意真心做事),A股市场就真的成了华尔街所称的“诈骗市场”、江湖人称的“缅北大A”(跟这相比,缅北诈骗简直就是小儿科;缅北诈骗只是要钱,这倒好,不仅要钱,看起来还是奔着吸干全体股民的股血去的,奔着摧毁中国股市去的,奔着摧毁中国金融市场去的,甚至是奔着摧毁中国经济发展去的)、股民心中的“吸血狂魔”。如今,距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4日召开会议提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已近三个月,我们的A股市场还在不断上演惊世骇俗的大戏,不断刷新底线,完全没有下限,真是深怕把“一丘河”、“苟苟营”的内涵诠释的不够清楚。当下国内的经济形势如何社会大众皆可感觉到,也都可以看到美国的持续加息正在不断吸引国内资金外流,再加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我国科技企业的围堵打压已近乎歇斯底里,当下国家和民族可以说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关口,正面临着各方面共压下的严峻考验,希望“一丘河”、“苟苟营”们莫要利欲熏心至数典忘祖,早日察觉提振股市可能是目前中国经济的救命良药;也愿相关部门,紧跟中央大政方针,牢记初心使命,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透明度,早日还大A市场以及两亿多股民一片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