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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丨李革明:对认罪认罚制度实践适用的认识与建议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13

编者按

 

2023年6月9日下午,由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法治研究院、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三届“安徽刑事司法沙龙”暨安徽大学“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授牌仪式,在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届沙龙邀请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杜薇主任、第二检察部李革明主任作主题发言,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奚玮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刘少军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行江副教授,以及王亚林、马磊、谭淼、毛立新等知名刑事律师参加与谈研讨。

 

以下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李革明主任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李革明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首先非常感谢毛主任的邀请,我一直认为前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讲的24个字非常恰当,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之间是平等相待、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正当交往。应该经常多开这种形式的会议,也应该要求员额检察官参加,因为大量案件是他们在办理。我跟杜主任一年就分6、7个案件,大部分案件都是员额检察官处理,尤其是基层院检察官,一年办理的案件数量达到几百起,他们对其中的辛酸、苦、辣、甜美感触最深。我们下去调研的时候,发现当事人不一定会跟我们说明真实情况,因此有的案件要反复做,反复去跟当事人去协调,确实辛苦。在这里,我主要讲的是三个问题。

 

一、认罪认罚制度在重大犯罪案件中的相关问题

 

 第一,安徽省检察院认定的重大犯罪的范畴。上次我跟刘教授交流,我说检察院对重大犯罪的认定与普通民众包括律师的理解都不一样。按照学者的角度,重大犯罪的案件是指量刑达到三年以上;按照检察院办理的存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重大案件则是指无期以上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按照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大案件是指量刑达到10年以上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而在公安部出台的程序规定中,重大案件是指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及与黑社会有关的一些案件。对于重大案件,理论上有两种分类,一是根据性质划分。检察院办理的前两类案件就是按照性质分类,如刑法第一章和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其中的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划分给公安局管理,邪教组织类案件分给了检察机关。对于邪教案件,安徽省检察院会确定一个基层检察院专门管辖邪教类案件,对16个市集中进行管理。而邪教类案件较为复杂和困难,当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去做工作时,还会遭到当事人的“洗脑”。二是根据量刑划分,例如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的第一个罪名,故意杀人罪;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各类独立犯罪。检察院所说的重大犯罪就是指该5类犯罪84个罪名,该84个犯罪虽然名义上是重大犯罪,但其中多数犯罪是在三年以下量刑,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过失犯罪,这与一般的重大犯罪的含义并不相同。

 

 第二,在重罪领域中适用认罪认罚的两类犯罪。第一类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类犯罪大多是过失犯罪,在实践中如果企业赔偿到位,签了赔偿协议,基本上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二类是毒品犯罪中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主要有两种情形,首先是农村的老百姓,大多为弱势群体,其种植罂粟是用作炒菜的调味品或者为了治疗咳嗽、镇静止痛。其次,是拎包散卖的情形,即贩卖毒品数量仅为零点几克。上述两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较为广泛。

 

二、律师在认罪认罚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律师介入的程度不够,存在走形式的问题。在重罪案件中特别需要律师的深度介入,例如在命案中,除了控辩双方之间的沟通,还需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2012年之后,命案赔偿的金额出现一个截然相反的鸿沟。2012年之前,由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存在,法官判罚赔偿金额往往能达到数十万之多;而在2012年之后,由于只赔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因此赔偿数额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大部分仅有2、3万,对此最高法院给出的解释是不采取双罚制,在已经对被告人给予了刑事处理的情况下,不再对其进行民事处罚,同时实际情况是被告人在监狱里也缺乏能力赔偿。在该前提下,就需要被告人的亲属家属来代赔,最高法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数额上限,只要双方家属沟通一致即可。因此被告人的律师可以和被害人的代理人协商,只要被告一方赔偿做出了最大努力,做出诚恳道歉和悔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取得被告人谅解,从基于限制死刑政策角度考虑,法院大都会采纳,哪怕是作案手段很残忍,法院也不会判处死刑。我们检察院去年办理了一个案件,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比较残忍,先用长矛将被害人戳倒,然后用硫酸泼及刀砍等多种方式致人死亡。一般而言仅凭其使用硫酸这一作案方式就足以判该被告人死刑,但是他的父母、家人做了大量工作,不断地去赔礼道歉,最后把宅基地卖了赔偿了50万,律师在其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虽然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最终法院考虑到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虽然在此类重大案件,尤其是矛盾较大的命案中,律师做大量工作可能也无法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多数律师不愿意大量投入精力到该类案件中,但目前省院二部在办理此类赔偿案件能够达成谅解协议的,大都是因为律师在其中做了大量工作。只要做了努力,从限制死刑适用的角度而言都是功不可没。因此我一直在和律师交流的过程中,都希望律师能够深度介入此类重大案件,尤其是命案。

 

 第二,律师需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目前犯罪圈扩大比较迅速,尤其在风险社会,存在大量行政犯和法律犯,很多普通民众并不理解。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本来不构成犯罪,结果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这时就需要律师履行监督职责,互相监督。不构成犯罪要提出,不能敷衍了事。目前部分律师可能因为值班律师的报酬较少,因此缺乏相应的动力。在这里,我也希望律师群体,不管是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应该多做工作,现在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比较大,犯罪圈里行政犯和法律犯的数量越来越多。该类犯罪中最容易出现,被告人本来不构成犯罪的,最后认罪认罚的情况。所以希望律师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此类情形多给予重视。不仅要充当见证者,更要实质化介入。既然法律将监督的权利赋予律师,那么律师就应当切实履行,这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三、重罪领域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效果

 

 与普通犯罪不同,在重大犯罪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诉讼程序不会简化。检察官要对重大案件适用认罪认罚,首先要经过检察官的会议讨论,再经过部门领导审核,最后经过分管检察长批准,而普通案件中有主要员额检察官就能决定。这也是员额检察官不愿意在重大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一个原因,因为程序十分繁琐,也存在一定风险。但是在对检察官培训时,我们依然强调要做到三个“要求”,一要有担当的勇气,二要有担当的责任,三要有担当的本领,同时要把量刑建议、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把握住,应当适用时大胆适用。因为刑法包括两高出台的三个指导意见,是要求对重罪慎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而非完全不适用。

 

 最后,我非常赞同刚才杜主任讲的三点建议,要能够准确依法全面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外,我最核心的建议就是希望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能真正地参与到认罪认罚当中,不要仅仅充当见证者和形式主义的背书者,而是要切实做到与检察机关合作,将大量案件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处理。对于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不认罪案件,控辩双方不仅要和谐相处,更要对抗交锋,从而在矛盾的发展中,使法院站在中立的角度判明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