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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谭淼: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锐意进取担当有为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21

编者按

 

2023年6月9日下午,由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法治研究院、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三届“安徽刑事司法沙龙”暨安徽大学“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授牌仪式,在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届沙龙邀请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杜薇主任、第二检察部李革明主任作主题发言,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奚玮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刘少军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行江副教授,以及王亚林、马磊、谭淼、毛立新等知名刑事律师参加与谈研讨。

 

以下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谭淼律师的与谈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谭淼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刚才我聆听了两位主任检察官的精彩发言,深感他们的格局和境界之高,值得我等尊重和学习。他们分别有一句话令我感触颇深。杜薇主任提到一点,检察官有定罪方面的知识传统,而缺乏量刑方面的知识传统,这的确是一个客观现实。我本人曾经从检六年,对定罪问题就能作出准确判断,而对量刑问题则往往底气不足。我国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历经4版(2009年、2014年、2017年和2021年),前三版均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独自颁布的,而第四版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这一现象说明,经过几年量刑知识的不断积累,检察机关对量刑问题也有了自己的发言权。为了能够与检察官就量刑问题进行有理有据的协商,刑辩律师也应当及时补课,强化关于量刑问题的知识储备。

 

 李革明主任引用了前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书记关于检律关系的“十六字”方针,即平等相待、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正当交往,认为,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应有状态。李主任希望刑辩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不要只满足于做一个纯粹的见证者,而是做一个积极的参与者。这句话的言下之意就是律师有责任也有义务帮助检察院发现错误。其实被告人的刑期重一点或轻一点,对于检察官个人来说,没有多大影响;但要是办了一个错案,那就事大了!如果刑辩律师能够帮助检察官发现问题,避免错案,他在检察官心中自然就有不一样的地位了。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两大永恒主题,司法改革就是围绕着这两大主题展开的。现在全国各地每一家法院的大门口都有一句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一天我突然发现一个问题:这句话只强调了司法公正,却未一并强调司法效率。难道司法效率不值得重视,不值得强调吗?这不禁让我想到另一个问题,谁的公正,谁的效率?公正和效率各自的主体究竟是谁?张军履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提出一个新观点:评价司法公正的主体是老百姓。张院长的这句话让我意识到,直接感受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他们对一个司法案件公正与否有着切身感受。而司法效率的主体则是公安司法机关。近年来司法改革集中在追求司法效率方面,之前有关司法效率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从简易程序到普通程序简化审,再到速裁程序。现在的改革已经从审判程序扩大到了审前程序,也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应该说,追求司法效率的改革已经发展到了极致境界,我们希望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重点落脚于追求司法公正方面。

 

 最后谈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控辩审三方的不同意义。自2016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空前重视,适用率持续攀升。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的不断提高并不代表我国法治水平也随之同步提高,也许两者并无直接相关性。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控辩审三方也许都会大大地松一口气,既然他本人都自愿认罪认罚了,那么我们还有必要那么较真吗?认罪认罚案件怎么可能还有错案呢?然而,那些最终被认定为无罪的认罪认罚案件在时时刻刻提醒我们,认罪认罚绝不是一了百了,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我们也丝毫不能降低证明标准,毕竟我们办的不只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如果新一代刑辩律师办理的都是认罪认罚案件,他们就容易对刑辩业务产生一个错觉,以为刑事案件无错可挑,这种错觉会贻害整整一代人。如果法庭上控辩双方越来越和谐,针锋相对、唇枪舌战的场景越来越稀罕,那么刑辩律师的职业存在感也将荡然无存。最可怕的不是没有对手,而是没有可怕的对手。那种只是走走过场的刑辩律师,是不可能赢得公诉人发自内心的尊重的;只有那些真辩善辩的刑辩律师,才是优秀公诉人的“磨刀石”。铁石相砥出利剑,磨刀更需自身硬。刑辩律师必须振奋精神,强化斗争意识,坚持终身学习,不断提高纠错能力,才无愧于刑辩律师这一神圣称号。最后一句话与我们年轻律师共勉,就是“从来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认罪认罚的案件依然能够体现出我们刑辩律师职业的价值所在。以上是我个人今天参会的学习心得,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