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0-28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治时代》杂志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桂客学院院长刘桂明主持。刘桂明院长对与会嘉宾进行了介绍,他指出,十八年,对于一个人而言,意味着成年。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能连续举办十八届,实属不易。昨晚举办的尚权刑事辩护青年论坛精彩纷呈,期待今天的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亦能取得圆满成功。
本届论坛的三家主办方代表先后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并对大家莅临现场或线上参与本届论坛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深圳大学法学院宋旭光副院长代表深圳大学法学院致辞。宋旭光副院长指出,深圳大学法学院拥有完整的法学教育体系,历来重视国内外交流合作,四十年来持续为社会各界输送万余名法治人才。宋旭光副院长预祝本届论坛的研讨取得丰硕成果,对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辩护制度的完善增添智慧力量。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在致辞中祝贺深圳大学法学院在学术建设方面取得的进步,并指出,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是我国刑事辩护律师一年一度的盛会,自2011年第五届刑事辩护论坛在深圳蛇口举办,研讨《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已过去十三年。本届论坛再次临近《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希望通过本届论坛理论与实践的研讨碰撞,为法律的再修改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与真知灼见。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在致辞中指出,再次相聚在改革开放的发源地,研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辩护制度的完善,应时应景,意义非凡。我国刑事辩护正面临四十年未有之大变局,律师与学者应积极发声,提出修法建议。本届论坛自8月份启动征文,共收到论文140余篇,论文的数量、质量以及作者的覆盖面、代表性较往届都有显著提升。毛立新主任表示,尚权所作为全国首家刑事辩护专业所,感谢各界朋友十八年来的关注与支持,未来尚权所将继续坚持“专心办案件、潜心做学位、热心做公益、用心做培训、真心交朋友”的发展理念,打造一家精品刑事专业所,一所刑事辩护学校,一个刑事法律学术研究平台,一个半公益性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希望本届论坛对大家有所启发,对修法进步有所助力。
上午9时20分,论坛进入主题报告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孙长永围绕“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先后作主题报告。
樊崇义教授首先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念、标准和要求来进行。他解读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内涵,并将其提炼为“四个坚持”,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必须坚持吸收中国五千多年来的司法文明成果,必须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在此基础上,樊崇义教授从司法职权的演变史、诉讼模式的演进和转型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产生、修改的发展规律三个方面,分析了司法现代化与司法规律的关系。他强调,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发展,一定要遵守司法规律,历史发展的潮流是不可逆转的,尤其是辩护权,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针对实践中部分律师对办理涉黑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二审案件心存顾虑、信心不足的现象,樊崇义教授勉励大家要增强信心、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共同助推律师事业的发展。
然后,樊崇义教授指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我们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样要以改革开放作为基本的指导理念。关于是否要遵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最低限度的司法标准,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内容,如司法公开、无罪推定、沉默权、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问题,樊崇义教授认为,对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最低限度的司法标准,我们要对照比较,认清差距和不足,不能关门修法、关门讨论问题,要以开放的理念来认真研究相关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孙长永重点讲授了三个问题,分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争议、《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关注的主要内容。
首先,孙长永教授介绍了学界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争议。一是主张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应改尽改,目标是要实现刑事诉讼的法典化或刑事诉讼法典的实质化;二是认为目前《刑事诉讼法》进行“大改”或实现法典化的条件尚不具备,只能尽量做到“中改”,即进行比较全面的技术性调整,完善相关的程序制度,同时争取有亮点、有突破;三是认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可能是一次“大改”,且与“大改”相应的法典化也难在此次修改中实现,但与数字诉讼法、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已经达成共识或积累有益经验的改革可能会列入修改内容,在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背景下,此次修改将会是顺应数字时代和全球竞合,体现国家需要,并基于科学、民主的“小改”或“微改”。孙长永教授强调,学者和律师作为推动《刑事诉讼法》实质性进步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中,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其次,孙长永教授阐述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切实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二是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积极推进刑事程序的法治化和民主化;三是要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努力推进刑事程序的正当化。
最后,孙长永教授总结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关注的主要内容。一是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专门机关的分工制约机制;二是确立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止公民受到非法的、无根据的处罚;三是要充实律师辩护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每个被追诉的人都能获得有效辩护;四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与会嘉宾集体合影后,论坛进入第一单元,研讨的主题是“权利保障与辩护制度完善”,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文龙律师主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结合近年来刑辩律师辩护权被侵犯的多起热点案件,指出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成色如何,要看对辩护权保障的修法如何回应。他认为,应考虑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增设“偏颇之虞”回避事由等规定。他强调,限制律师庭审发言时间等做法会导致庭审虚化,应保障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认为,基于刑事诉讼法本身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性,本次修法难以“中改”,只宜“大改”或“小改”。同时,应对标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代表的联合国国际司法准则对于司法文明的底线要求,在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等权利保障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陈实教授指出,促进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以及提升司法效率、实现繁简分流,是十八大以来刑事司法改革的两个重要方向。重视辩护制度对于防范、纠正冤假错案和建立良性的协商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应坚持扩大辩护覆盖率,从权利的赋予迈向权利的行使与实现;侵犯律师辩护权就是侵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建立相应的侵权制裁机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陈在上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吴情树副教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城律师、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骆世明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任忠孙律师,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陈在上教授对本单元三位嘉宾的发言进行总结时指出,从乐观主义的视角看,辩护制度在进步发展,刑事诉讼制度要进行体系化的改革,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审前程序应进行诉讼化改造;应落实最高检去除不合理考核指标的最新要求,避免行政指标的不当影响。
华侨大学法学院吴情树副教授指出,应当转变被告人被作为刑事诉讼客体的错误观念,从根本上提升司法观念,在强调打击犯罪的同时突出人权保障的理念。司法人员应当把辩护律师作为监督案件办理的朋友,共同推动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开与公正。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城律师指出,《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修改应当有所衔接与统一,权利需要争取,律师界应当在法律修改征求意见阶段发出成熟、理性、坚定的声音,呼吁、引导形成社会共识,推动刑事法治完善。
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骆世明律师指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沉默权、律师在场权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具有位阶性与内在关联。当前律师人数的增长已为制度改革打下基础,只有设立律师在场权,才能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任忠孙律师指出,应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并将律师阅卷的时间提前至审查批捕阶段,同时,应明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刑事证据的法律地位。
下午13时,论坛进入第二单元,研讨主题是“控辩协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由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宇鹏律师主持。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方权教授指出,量刑协商不充分可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先天性的病”。接着,他将“病因”总结为权力的傲慢、权利的无能、协商程序的缺席、协商环境的封闭。最后,他提出解决“药方”,即通过确保协商时律师在场、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释明责任、落实量刑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等来保证量刑协商的公正。
深圳大学法学院左德起教授指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是党领导下的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有其合理的社会分工职能。律师通过履行辩护职能,反对政府滥权、促进司法公平,确保司法权威。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要和而不同、争而不毁,对于少数专业素养甚至职业道德缺失的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应采取理性、专业的应对方式。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揭萍教授认为,应以无罪推定原则为指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她指出,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是现代刑事诉讼各项原则的顶梁柱,对于制约公权和保障人权有着基础性作用。接着,揭萍教授解读了无罪推定原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关联,并强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按照国际人权公约的表达方式,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并在实践中贯彻落实。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黄荣昌教授、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剑民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蔡元培副教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国庆律师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黄荣昌教授赞同孙长永教授关于学者和律师应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呼吁。他认为,如果学者和律师均“失声”,则被告人的辩护权可能难以得到保障。黄荣昌教授强调,在刑事犯罪圈不断扩大的立法背景下,司法应保持谦抑性。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剑民律师主张废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阐述了五点理由: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起到消除社会矛盾的作用;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违背了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三是检察机关变相行使了审判权;四是可能导致存心不良的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侥幸获得从轻处罚;五是消解了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的制约作用。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认为,从压制性诉讼到权利型诉讼再到协商型诉讼,是诉讼模式的客观发展规律。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考虑如何完善而非废除该制度。常铮律师提出,应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设置予以改造,一是要设置独立的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二是对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化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蔡元培副教授以“协商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空间”为题,总结了刑事诉讼中的协商需要具备的几个条件:一是案件在事实认定、程序适用、法律评价等方面有明显的瑕疵;二是参与协商的主体之间充分信任;三是法官有一定的自主权,敢于做决定;四是律师要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并进行尽职尽责的沟通。他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废除与否是个“伪命题”,如果要废除,什么样的制度能取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是需要讨论的“真命题”。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国庆律师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是“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他首先梳理了认罪认罚协商的实践问题:一是量刑协商缺乏真正的“协商性”;二是值班律师的作用未能体现;三是认罪认罚的启动机制不明确;四是检法量刑认定的标准不统一。接着,他从协商的主体、协商的内容、单方反悔限制、法院审查等四个方面,就完善认罪认罚协商制度发表了见解。
下午14时许,论坛进入第三单元,研讨主题是“审判中心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旭华律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魏晓娜教授指出,应当增设公平审判原则以及引入直接、言词原则,并确立被追诉人与不利证人的对质权以及让有利证人出庭作证权,要从办案机关的义务规则转向被告人及律师的权利规则进行立法,并强化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规则效力。魏晓娜教授还就分并案制度的中美差异进行了比较与分析。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友好教授指出,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必然和当然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证。张友好教授认为,应当避免卷宗审理主义,回归庭前会议的本质功能,绝对排除审判委员会对于事实问题的审理,并建议可考虑引入无因回避制度。
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康黎副教授对辩护席在法庭空间中的设置进行了比较分析,介绍了辩席独立制与辩席附属制两种类型,指出律师在法庭上的空间位置、活动自由会影响审判人员的认知并最终影响案件处理。从审判现代化角度出发,有必要重塑法庭的物理空间,考虑借鉴辩席独立制,适当给予律师作法庭陈述时的位移自由,无论律师坐着、站着还是走着发言,在不干扰法庭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应尊重律师的辩护选择。
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乔远、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安平律师、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福信律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亮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助理教授鲍文强,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乔远围绕刑事诉讼有关统一证据标准的问题,提出了作为实体法研究学者的疑问与思考。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安平律师指出,应当明确情况说明的法律性质、限制情况说明的使用范围,规制实践中书记员代为书写裁判文书的现象。余安平律师还强调,应限制法院对证人出庭与否的自由裁量空间。
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福信律师指出,证人出庭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标准,应当删除“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法条表述。宋福信律师认为,庭审实质化应当聚焦于控辩双方真正有争议的问题,避免控方对无异议证据大量举证进而挤占庭审资源。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亮律师指出,已有的法律规定需得到有效落实,并应在本轮修法中关注特定案件被害人的有无及其范围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助理教授鲍文强指出,目前《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证人出庭的规定属于“严进宽出”,认为应通过构建对质权来限制法院有关证人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下午15时50分,论坛进入第四单元,研讨主题是“证据辩护与证据制度完善”,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凯律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潘金贵教授指出,刑辩界一般认为,刑事辩护主要是“三板斧”,即实体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从排序可以看到,刑事辩护似乎首先是实体辩护,其次是程序辩护,最后才是证据辩护。潘金贵教授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事辩护的核心,从较为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应当是证据辩护。原因在于,刑事辩护是以证据分析为基础的,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是证据调查的实质化。接着,潘金贵教授提出,刑事证据制度修改的导向和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废除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二是应当赋予辩护人在侦查终结前的阅卷权;三是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四是明确规定辩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规则;五是完善被告人对质权行使的相关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刘静坤教授以“反思证据规则体系,提升证据分析能力”为题,提出证据制度改革应当关注几下几点:一是规范证据来源,为排非规则确立更加明确的规范依据;二是注意案卷笔录的法律风险,规范取证程序,包括案卷的制作要求;三是完善证据污染的预防、识别和应对机制;四是完善证据的保管链条和配套制度;五是完善证据的审查规则以及法庭调查规则;六是系统完善取证程序,防范虚假印证。
山东大学法学院胡常龙教授梳理了当前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需要关注的突出问题:一是关注辩护意见、辩方证据对法官心证影响的实效性问题;二是关注非法证据的新样态,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效性、合理性;三是关注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践嬗变及立法应对;四是关注证明标准理解和运用的混乱无序问题;五是关注监察证据对检法两院决定性影响的问题;六是关注惩戒性、报复性立案问题。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而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平聚律师、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任潘美玉律师、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张楠楠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常成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进行发言。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而启呼吁,应强化刑事诉讼赋权。他指出,“赋权”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非辩护律师,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才是真正的“主角”,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获得制度上的保障,律师的辩护才有真正的空间。否则,皮不之存,毛将焉附。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平聚律师结合自己二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强调要区分应然之法和实然之法。他指出,司法实践中,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仍存在,共同犯罪案件法官随意分案审理的现象需引起重视。关于证据辩护,他认为当前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刑事庭审审理的对象是“纸质案卷”。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任潘美玉律师就刑事证据制度发表了“两点吐槽”“七点粗见”。“两点吐槽”为:刑事诉讼法中,涉及证据的条文数量少,与证据辩护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地位不匹配;证据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不强。“七点粗见”为:证据制度应单独成篇;完善证据种类;确保取证留痕,取证过程透明化;证据层级审查,先解决证据资格,再讨论证明力;关注电子数据的“定向提取”;细化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规范辩方举证的相关规定。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张楠楠律师认为,律师在进行证据辩护时要善于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其以亲办案件为例,特别强调“客观证据优于主观证据”以及经验法则的重要性。就证据制度的立法展望而言,张楠楠律师提出应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确立专门针对实物证据的“原物原件”规则。
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常成指出,近年来,在涉黑涉恶、集资诈骗等规模较大的共同犯罪中,实践中频繁出现以下做法:办案机关将共同犯罪分为数个案件审理,先审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判决中认定被分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均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再对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开庭审理,利用前诉已确认的事实来认定后诉的犯罪事实。他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概括承认了刑事已决事实对后续刑事审判的预决效力,但该规则过于粗疏,具有“不受反证、不限范围、不设条件”的特点,有待检讨。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我国应当重新构建一套合理的预决效力规则。
下午17时许,论坛进入第五单元,研讨主题是“刑事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荀晓雅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迎龙副教授指出,应当扩展传统法律援助的范围,不应当由简单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仍应由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介入。而值班律师可以改造为在最初的讯问环节便介入,从而实现值班律师在场并提供法律帮助的目的。目前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主导属性过强,下一步需考虑进一步调动法律援助的市场面向。
青海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永忠理事长介绍了基金会以及由青海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青松律师牵头发起的“点亮星空——农牧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情况,他感谢各界对于公益培养项目的支持,并希望未来能培养出一批具有专业能力,能够扎根基层、扎根本土的法律服务人才,从根本上解决青海省“无律师县”的问题。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指出,目前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需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注意通知指派法援律师的时间问题,避免委托律师与法援律师产生工作重复与冲突,应当解决死刑复核阶段电子化阅卷以及复核结果提前通知律师等问题。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戴兴才律师通过介绍亲自承办案件的经验,指出应避免法援律师“占坑辩护”等问题。
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蔡华律师指出,每个法律人都有职责参与到立法修法活动当中,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有助于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但也存在法律援助辩护流于形式,需要提高有效辩护率的问题。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玉琴律师指出,法律援助案件每阶段只发放一份会见函以及不能配备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情况应予以改进;要求法援律师做无罪辩护必须进行汇报等干预应当减少;在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指派机构应协调援助律师依法退出辩护;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应有所提高。
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石家慧具体介绍了德国在义务辩护方面的举措,通过与保险业相结合,弥补政府在法律援助事业投入的不足,让法律援助律师能取得正常报酬,增强法律援助的投入与工作质量。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非官方的社会投入,来补强政府对于法律援助投入不足的问题。
19时整,论坛举行闭幕式。
闭幕式由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佼松律师主持,深圳大学法学院左德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作总结发言。
左德起教授指出,“良师益友,坐而论道,辨虚求实,行稳致远”是其多次参加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心得体会。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不仅仅是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展现,更是承担了律师职业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的论政平台。樊崇义先生、孙长永教授的主题发言,确立了本次论坛的政治高度和学术高度。与会嘉宾围绕本次论坛主题和议题所作的分享,意见纷呈,甚至迥然相背,开拓了我们的视野。最后,左德起教授对与会嘉宾莅临深圳大学表示感谢。
吴宏耀教授指出,本届论坛是理论和实务的交流和互动,与会嘉宾贡献了诸多真知灼见。主办方将在会后对各位嘉宾的发言进行整理,并刊发于尚权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的公众号。吴宏耀教授认为,探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需要考虑司法背景。例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吴宏耀教授强调,学者和律师应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中,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否则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能更多体现的是公检法的声音。最后,他代表主办方感谢各界朋友对本届论坛的支持,感谢参会嘉宾的无私分享,感谢为本届论坛提供会务服务的工作人员。
至此,“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学术研讨会暨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完成全部议程,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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