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05
摘要
我国对微量物证的应用已经进入到一个逐步发展的阶段,不过目前依然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改进与优化,发现微量物证检验结果表述的问题并及时对症下药就是其中之一。梳理我国司法实践对微量物证检验结果的运用情况,发现潜在较多问题。针对研究结果表述的问题,从结论性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微量物证检验工作中应该着重努力的方向并提出发展建议。
关键词:证据分析;微量物证;结果表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李长青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紫萌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行为人作案手段和反侦查能力的提高,传统物证越来越难以获取,微量物证越来越受到证据领域的关注。相比于目前微量物证研究领域仪器分析和检验方法方面均有较为丰富的科研进展,对微量物证检验结果表述及评价的研究还处于发展阶段。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科技和人类认知的发展,检验对象的拓展与检验技术的更新极大地促进了微量物证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检验结果表述在实践中出现意见分歧,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检验人员与诉讼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检验结果可以拓展的内容较少,相比于检验对象和检验技术,检验结果要求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强,因此往往会被忽略。但是,微量物证的检验报告作为检验人员与事实认定者之间重要依据,对于诉讼人员来说,检验结果往往是最为关注重视的,因此,对于如何将检验结果表述得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是一个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微量物证检验报告是检验人员按照送检人员的要求对提供的微量检材和比对样品后给出的检验结果和意见的书面表述。微量物证检验人员往往都是自然科学领域出身,但是运用这份检验报告的人,也就是法律工作者,往往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储备,而这就导致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科学与法律之间的鸿沟”。因此,有必要针对实务中微量物证检验结果的表述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综合我国2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51项公安部行业标准、12项司法部行业标准与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共计83项规范性文件,可将我国微量物质检验结果的表述分为三大类,即鉴定类结果、比对类结果和来源判断类结果。
二、鉴定类结果的问题分析——以纵火案件常见微量物证为例
微量物证的检验工作要求,往往是需要获得微量物证的数据或某种特性。鉴定类的结果,强调确认检材是否是某种特定物质或某种物质的含量是否达到了某一指标,也就是定性结果与定量结果。
火灾的发生到底是意外导致还是人为纵火,对火灾现场的特定微量物证的发现和检验是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应急管理部《火灾原因调查指南》指出,纵火案件在火灾现场一般有助燃液体存在。在纵火案件中,行为人为了尽可能地造成破坏,通常会使用助燃剂实施放火。汽油、柴油、煤油和油漆稀释剂是常见的助燃剂,常见的检验方法是气相色谱—质谱法,比对检材和标准品的色谱图进行判断。对于蓄意纵火案件来说,“检出某助燃剂”的检验结果对案件起到定性的关键作用,但是看似简单的文字表达,实际上定性确定存在某一种助燃剂是十分困难且复杂的。火灾现场的形成,要求必须同时存在燃料、氧化剂和点火源,并且燃料必须持续发生反应。由于受到一系列持续的燃烧反应、氧化还原反应,现场情况往往非常复杂、破坏严重,检材的发现和提取本身就存在难度。如果燃烧反应完全,现场可能很难提取到残留的助燃剂。此外,作案人盛装助燃剂的容器参与到燃烧反应、不规范的取样方法都可能会严重干扰检验结果,导致检验人员误判;检验技术的灵敏度、仪器的精密度、谱图比对分析方法、对多种燃烧反应生成的化合物的分析等,都意味着最后确定“检出”是需要极为谨慎的。
(一)检出含量多少与检出限问题
一切物质都存在一个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对检材定性的前提是目标检测物中存在一定量的该物质,至于多少含量的该物质才能被检测出来,这就涉及检材含量本身和检验仪器的灵敏度了。火灾现场能供检验的往往是助燃剂残留物和助燃剂燃烧残留物的混合体。以汽油为例,判断是否存在汽油,一是要看是否存在汽油的主要成分、二是要比对是否出现汽油燃烧后产生的新物质。我国国家标准在附录中和美国ASTM E 1618-10中都提供了汽油及其燃烧残留物的谱图特征,但是并不是每一次实际的火灾现场都能检测出附录中供大家参考的目标化合物。检测限是指在一个确定的试样中,可以检测出某组分所要求的最小含量或最小浓度值。不论是研究更高效还是更加灵敏的检出实验,前提都必须测出最低检测限。然而,不同种类物质的检测限都存在差异。邢若葵等在区分纵火现场汽油、煤油和柴油残留物时,就印证煤油和柴油的检测限要高于汽油。不同的检验仪器和检验方法检测限也各有不同,丁军凯等使用另外一种检测技术对上述三种助燃剂的检测限就有所不同,这种方法相比前者对汽油的检测限明显要求高很多,但是煤油与柴油却区分不大。门腾腾等使用的检测方法检测汽油残留物虽然应用简单、灵敏度高、分析结果准确,对汽油的检测限却高于上述两种方法。因此,在一些疑难情况下,检材含量本身过低、检材内成分不全、目标化合物含量低于检测限等,都会影响最后的检验结果。
(二)检材污染或干扰问题与相近物质区分问题
物证检验中的污染问题一直是影响检验结果质量甚至造成错误的重要因素。物证污染产生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三个,人的接触、物证之间以及其他物体干扰。对于微量物证污染的防范问题,虽然可以通过制定案发现场保护流程、严格要求检验人员采用规范的发现与提取方法。但是,微量物证由于含量小,即使尽可能规范人的接触,也很难预测其本身被其他物质干扰的情况。在现场情况复杂的火灾现场,此种情况更加严重。由于助燃剂成分复杂,燃烧后不仅含量少、成分不完整,同时也会因在场的其他可燃物质燃烧裂解产物混合,进而严重干扰检验。我国火灾技术鉴定方法的附录中规定了汽油燃烧残留物主要包括芴、蒽、荧蒽、芘等多环芳烃物质。但是,刘纪达等在检测两种材质塑料与汽油混合燃烧残留物的成分时,就发现在样品中无法检测到上述物质。也就是说,在实际的火灾现场中,其他可燃物质的燃烧残留物对于检出关键的助燃剂具有较为负面的影响。目前应对常见干扰物质的处理办法,就是专门研究干扰物质本身的化学性质、与助燃剂纯品、干扰物质和助燃剂混合品一起比对研究。也可以反利用这些干扰物质,成为助力助燃剂检出的线索。郑继利等就利用常见塑料类检材在燃烧后形成存储一定量汽油燃烧残留物的空腔结构,采用合适的前处理方法检出汽油,对火灾现场复杂的情况灵活应变。此外,对相近物质的区分的一个思路就是尽可能地寻找差异点并建立数据库。车用商品汽油作为作案人容易获取的助燃剂,在实际案例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商用标号,目前已经有学者进行区分并建立数据库,但是对样本的浓度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燃烧反应产生的基础物质往往都是碳和水成分,但是这些共性物质并没有检出的价值。助燃剂本身纯品之间虽然容易区分,但是在高温和燃烧之下,汽油和油漆稀释剂残留物均含有一定量的区域范围内的烃类化合物,生成或残留的碳化物却存在高度重合,这可能会导致结果判断错误。
(三)检测方法与分析评价问题
检出助燃剂除了对检材的含量、检材本身组成成分有关,检验的方法更是检出结果准确度的关键。目前对检出助燃剂的研究方法都强调尽可能地快速便捷以及高灵敏度。在研究新的方法途径中,也要考虑精密度和回收率。科研工作中检测方法的准确度在先进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下往往可以达到较为理想的检出目的,但是实际办案中,各地方实验室条件不同、具体检验流程存在差异,同样一份检材得出的结果也可能会因此不同。其次,对是否检出助燃剂结果确定之前,常见的分析方法是通过人眼比对谱图来确定检材与标准品和样品是否相同。但是,这其中就涉及到了检测人员的主观性,到底多大程度的相同才能将检材定性确认。物证检验结果的错误除了常见的仪器、方法错误,由于检验人员失误或认知偏见而造成的错误也不容忽视。助燃剂成分复杂,需要对出现的多种成分一一进行比对,多少个成分比对相同可以确认是目标物质,都是一个十分不稳定的过程。目前已经有学者对汽油残留物的谱图结果建立了一套较为客观的评价方法,首先对待测化合物谱图按照特征分成四个谱图进行比对,再利用向量夹角法,通过计算相似度进行判断,得出的检验结果是相似度的百分数据。这种计算结果相比人主观判断更加合理,不过,对于不同的相似度范围如何确定阈值,同样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比对类结果中的问题分析——以交通事故案件油漆物证为例
鉴定类结果表述强调表达检验物质是什么、有多少,相比之下,比对类结果表述则是直接在检验需求上就要求确定两个和多个检材是否是同一种物质或属于同一个主体的分离体,因此这类结果往往直观地表述为相同或不同。
交通事故案件中,油漆、纤维、玻璃、塑料、金属等是十分常见的微量物证,其来源常见汽车表面车漆、车灯、保险杠、行人衣物附着物等。在一项统计中,超过70%的交通事故案件将油漆作为送检的微量物证,有效认定率超过50%。可见,油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使用率很高。目前市售轿车的车身漆层一般由底漆、中涂漆、色漆及罩光漆4层组成。对油漆的检验方法有很多,司法部出具的《油漆鉴定规范》共列举了7种检验方法,涉及对油漆外观显微物理形态、谱图峰量和峰形、主要元素成分及含量等多维度检验方法。对鉴定结论的规定统一为比对类描述,确认检材油漆与样本是否是同种类油漆。总结在公开渠道收集的司法案例,发现实践中具体表述除了“相同”、“同种类”的表述外,还有“具有同一性”、“谱图相同”、“系某种行为所致”等结果表述,这些表述都值得深入研究。
(一)同一性含义不明
长久以来,同一认定一直被视为是我国物证鉴定领域的基本理论。但是适用到具体领域上来说,却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单以不同学者针对微量物证同一认定的描述,有学者认为“同一”就是指同一物质、同一来源,区分了种属鉴定、比对鉴定和同一鉴定。也有学者强调微量物证的同一都属于种类同一。结合微量物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实践情况,目前对同一性的理解确实存在较多的争议,对交通案件的油漆物证的“具有同一性”的表述,就可以存在多样的理解,两份检材油漆到底是属于同一来源的油漆整体的分离体,还是仅仅只能认为是同一种类的油漆,甚至仅仅只能被视为区分于其他物质的油漆。按照油漆物证检验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对油漆本身的检验和对车漆上附着成分的检验。市面上不同厂家、不同车型、不同生产流程和工艺,都会构成油漆在不同程度上的区分。目前针对不同车型、颜色、品牌的油漆做到快速区分是研究领域的一大趋势。但是,也要考虑同一生产商在同一批次流水线上生产的汽车油漆在成分、结构等各方面几乎不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下,尽管检测出油漆层数、成分相同,依然无法认定嫌疑车辆,对“同一性”的检验结果的表述无法准确表达这一实际情况。此外,还应该结合当地同一批次车型的数量情况及相关背景信息等进行一一排除,才能确定最后的肇事车辆。
(二)文字描述不明
如果说“同一性”的表达是内部涵义存在争议,那么还有一种结果的表述属于表现了“科学与法律之间的鸿沟”。例如,在夏某1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中,就涉及到对微量物证检验结果的描述为“检材与样本的红外图谱一致”。公安部针对油漆物证的激光拉曼光谱法的行业标准中,对肯定结论的表述为“检材与样本的拉曼光谱一致”。这种表述虽然并非不准确,但是对于行外之人,却无法准确理解。谱图相同或一致意味着什么,相似与相同的说法是否存在差异。类似的情况在分析油漆颜色和油漆涂层分布上也有体现。对油漆颜色的描述本身就存在较强的主观性,相近的颜色描述存在不统一也容易造成歧义。出厂汽车按照规定一共有4层漆,但是并不能避免车主使用后车漆是否被剐蹭而减少层数、以及出于修复或美观需求进行多层涂漆。司法实践中曾出现涉案汽车油漆层数达到12层,这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即使只是给出层数的结论,也足以认定。层数如果较为普遍并不具有区分特定检材的能力,但是如果检测出层数达到略低的9层或10层,又该如何分析评价这一结果。这既需要一定区域内的车漆层数的数据信息,也需要结合多种其他检验方法综合评判。此外,油漆物证也可能会出现假的否定结论。除了背景干扰、检材污染等情况,油漆中的金属漆和珠光漆的特点就在于分布不均匀,因此,提取部位不同,检验结果也会产生随之不同的波动。当因检材提取部位错误或检材含量不足,对此出现的否定结果既不能说错误,也不能说完全正确,但可以明确的是,不论是肯定的结果还是否定的结果,都应该保持正视微量物证作为证据的不确定性。
(三)过度描述行为信息
检验结果表述一是强调科学性,二是要强调客观性。证据的使用依次可分为来源层级、活动层级和犯罪层级。在公开的司法案例中,存在这样三个结果表述。其一表述为“通过微量物证比对,A车上的所检出的甲物质具有与某行为活动中的B车相擦所致的形成条件”;其二表述为“证实检材A与检材B成分相同,应系两车碰擦所致情况”;其三表述为“符合某种行为产生的微量物证”。可以发现,这三种检验结果表述的共同点在于,除了对检材作出了来源层级的表述外,还对其活动层级作出了判断。虽然油漆作为证据的作用,就是确认客体接触、区分人员身份、为勘查人员提供线索和帮助事故重建。但是检验人员接受送检人员的委托,对案件信息和现场情况只获取最基本的案情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在检验结果的表述上减少个人对行为人活动和案件性质的分析,应当站在中立的角度如实地描述通过科学技术方法后呈现出来的微观世界所告诉给我们的真相。至于判定活动层级和犯罪层级,则可以交给诉讼人员来结合其他证据和有关情况进行判断。
四、来源判断类结果中的问题——以泥土物证为例
溯源类的检验结果表述比较特殊,它区分于鉴定类和比对类表述,一般不作为司法判决中的事实依据,而是作为案件侦查中的过程性指导意见,通过一定的检验数据,帮助案件调查缩小侦查范围、追踪行为人的活动轨迹。
泥土广泛存在于自然界,泥土物证有助于刑事案件中追踪犯罪地点、判断行为人轨迹等。由于实践中泥土物证含量往往较少,微量化检验就成为其发展的重要趋势。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溯源结果表述的规范性文件,不过,公安部针对泥土的元素成分的X射线荧光光谱法检验进行了规定。规定中比较特别的是,不论是肯定意见还是否定意见,对检出元素的数量仅作为列举,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检出元素数量。因此,检出多少种元素后就可以达到确定的结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验人员主观判断。来源判断类结果表述涉及步骤多且复杂,泥土物证本身也具有复杂的自然体属性,其组成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土壤、矿物、植物、微生物等。对此,如果想要获取一个较为精确的来源指向,可能涉及多学科领域对同一份泥土物证的综合分析。
(一)来源判断类结果使用率不高
泥土物证本身涵盖的信息量十分丰富,不同地区土壤的组成元素、富含的植物孢粉、微生物存在显著差异。泥土物证虽然常见,但是我国对其使用率并不高,常见的是使用X射线荧光光谱法分析其中的元素成分与已知的有关犯罪现场的样品作比对,获得比对检验结果。我国也有不少使用泥土物证成功破案的案例,但是往往都是将泥土作为载体,发现其中存在其他关键物质,如在人类白骨肝脏位置处的泥土检出氯氰菊酯,确认其生前服用农药、在强奸案涉案现场的泥土中发现嫌疑人的精斑DNA等。泥土物证因其所含信息的丰富性,是作为来源判断类检验结果所用检材的最佳物证种类之一。但是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上,因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往往只能给出单一的比对结果。即使利用泥土物证溯源,也只能基于与当地的土地局、林业局合作分析不同区域差异,或者针对检出比较特殊的元素成分进行较大范围的来源判断。并且,因为溯源证据往往是公安机关内部在侦查阶段自行使用,很少作为独立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来源判断类结果的证据价值也因此无法与鉴定类和比对类并行。
(二)来源判断类结果表述信息复杂
溯源类结果表述的复杂之一在于检材本身的复杂性。由于泥土是混合物,其本身成分的均匀性和空间分布的均匀性都存在不定数。而且,泥土成分的差异大小并不一定随着地理位置的远近呈现出规律的变化。郝艳丽等学者就针对福州山地土壤中的孢粉组合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即使是同一片山地,在位置、深度、和季节上都存在明显差异。泥土中的生物成分,包括微生物和植物,横向上区分种类可以帮助判断空间来源,纵向上区分生长时期可以溯源死亡时间、尸体停留时间等。泥土成分具有稳定性,却也处于相对变化的自然规律之中。这些复杂的变数都会导致确定检验结果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工程。如果期待将泥土物证的证据价值尽可能发挥到最大,就要对同一份物证涉及多学科共同参与检验,综合分析评断。但是目前我国对这种综合分析的实验室机构还在逐步完善,现阶段很难将泥土物证发挥到研究领域的价值。
(三)目前来源判断类结果表述难以精确
针对泥土物证溯源类结果表述问题最直观的难题在于,信息量涵盖丰富与现有技术有限的桎梏之下,如何才能尽可能地实现检验需求,获得较为精确的结果。根据泥土的特性,可以总分为物理、化学、矿物学三个特性。在实际的检验要求中,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应当同时检验哪几种具体特征,才能最大程度地帮助侦查人员缩小侦查范围。正如前述使用X射线荧光光谱法检测泥土元素成分的规范文件中,并没有给出具体检测出多少个指标才达标。对于多指标相似程度的评价也会是检验人员工作中的难题,以主观意识去评估会存在较大的偏差。因此,对来源判断类结果表述将更加强调科学的数据分析方法。针对X射线荧光光谱法元素定量检验数据的比对评价方法,郭洪玲等就比较了两种不同的统计学方法,为不同泥土样品之间的差别提供了数据化的判断依据,得出的结果较为一致,但是两种方法在适用上各自存在一定的条件限制。总之,来源判断类结果表述无法达到精确,这源于微量物证本身信息的复杂性、数据资源匮乏、现有检验技术的灵敏性不足、数据统计学方法的非普及性等。
五、我国微量物证检验结果表述问题优化展望
(一)充分运用检验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检验方法灵敏度
微量物证检验工作的特点就是高度依赖科学仪器设备。这就强调了检验仪器设备符合检验需求的基础上,应当高度重视仪器的先进水平和检测方法的科学性。越先进的仪器设备往往强调更高的灵敏度,这也意味着微量物证的检验将更不会因其量小体微的特点而受到桎梏。目前我国各地公安机关都在大力发展建立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在公安分局就已经引进国外先进的仪器设备,建成较为完整的微量物证实验室。不过,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也应当注意引进设备的问题。目前国内实验室常常出现片面追求先进性,但是忽略配套性、基础建设和后期修缮的情况,以及同一地区重复引进相同设备,造成资源浪费缺少互补。对此应当引起重视,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国外先进设备的发展情况和配套检测方法,还要加强本土区域内的合作交流,尽可能将当地的仪器设备资源达到最优。
(二)多种方法综合检验
技术革新伴随先进设备和检测方法的层出不穷,目前检验方法的趋势已经向多种方法综合检验的方向发展,只是部分领域发展较为成熟,部分领域亟待发展。微量物证检验的物质往往都是自然界或者人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从而可能会出现成分极其复杂的混合物或者同一类物质存在极多相似的品类。这两种情况下,仅使用一种方法检测的区分率较低,采用多种方法从不同角度获得检验数据,数据所对应的结论既可以弥补单一方法具有片面性的不足,也可以相互论证增加最后结果表述的说服力。不同种类的微量物证,尽量发觉其“一证多用”以及“二次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微量物证的检验工作始终是一项一以贯之的行动,从现场发现提取开始就要为多方法综合检验出发。从微量物证的采集开始就要出于多种方法检验的角度,尽可能规范地收集检材物证。在多方法综合检验过程中,除了常规上考虑先无损后有损的顺序外,也可大致从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等角度去初步分析、确定适合的检验方法。多种方法的综合检验的目的在于将微量物证的证据价值尽可能发挥到最大,但是从实际出发,建立一套完善的综合检验的流程存在一定的难度。不仅需要考虑检材本身是否足以支持多种有损检验的需求外,更多的是要考虑综合检验往往意味着跨专业跨领域。
(三)数据处理与评价方法研究
微量物证的量化评价已经是国际法庭科学的发展趋势,大量的实验数据需要研究分析,以检验人员的主观判断确实会过于复杂,通过统计学方式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是目前学术领域较为成熟的解决对策。数据的统计学方处理方法和量化评价对于传统微量物证检验工作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在更新迭代之际,一些检验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对于统计学会存在畏难心理,也可能会出现盲目崇拜和消极否定的两个极端的错误认识。这些其实都是面对新事物的普遍心态,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科技发展带给我们认知的改变,并以平常的心态面对。选择使用统计学的方法帮助微量物证检验的数据处理与量化评价,在现阶段来看,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绝大部分检测方法多数据多信息的难题。研究统计学并不是为了将简单的数据复杂化,而是尽可能在多检验多统计方法的相互印证之下提高微量物证的证据价值。而在一些特别简单清晰无需统计学的检验工作中,使用传统的“是与否”结论,并不意味着比数据化的结论不准确。因此,针对不同种类的微量物证、针对不同检验需求的检验工作,分门别类地适用适合自己的数据分析方法,切忌大刀阔斧生搬硬凑,这反而会弄巧成拙。
(四)建立数据库和样本信息库
微量物证数据库的建设一直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目前部分实验室已经自行建立小型数据库开展研究,关于国家整体数据库的规划建设也在研究发展中。例如,以复杂的泥土物证为例,就有学者提出建立法庭科学地理信息标记系统。国外在很多微量物证种类的数据库建设上已经相对成熟,英国在汽车油漆、玻璃等已经成立数据库,日本不仅有自己的汽车各方面信息的数据库,还同欧美地区建立了跨国数据库,实现了数据共享。相比较而言,我国在数据库建设方面确实较为落后。微量物证本身种类多、富含信息也多,在实践中不论是哪种方式的结果表述,其实都存在一定的标准品比对,标准品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数据库的前身。只不过,随着现在越来越多信息的出现,对微量物证的检验也就越离不开庞大的数据支持和相关的背景信息,仅仅将检材孤立地检验,其结果容易出现错误。此外,数据分析中贝叶斯分析就是强调基于先验概率来进一步分析。先验概率作为以往经验和分析得到的概率,如果想要发挥其作用,必须依靠一个较为充分的数据库提供支持。例如,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检材与嫌疑人驾驶车辆油漆比对相同,看似证据确凿,但假如本地区同一品牌的车辆有1000辆,在案发时间段内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的该品牌车有10辆,此时这份检验报告的结果应该如何表述就取决于这样的背景信息。虽然目前在学术领域,对使用贝叶斯分析的统计学方法评价证据的研究较为成熟,但实际上很多时候都是如上述示例一般只能举例论证,无法获得一个真实的当地数据信息。目前理论上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缺少的恰恰就是实践中的真实数据信息,这也是我国微量物证发展目前急需打破的壁垒。数据库或样本信息库的建设就是将理论付诸实践的重要一步。
结论
微量物证检验结果表述的问题不仅直观体现在检验人员和法律工作者之间专业知识差异导致的“鸿沟”,更深层地体现在微量物证检验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从过程角度涉及发现、提取、检验、分析、评价,每一个步骤都可能导致最后的结果表述出现问题。结果表述问题的出现,并不意味着结果绝对错误,它与现有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检验分析技术的灵敏度、数据背景信息的丰富程度以及人类的主观认知等息息相关。这就如同人类对科学的探索的一个小小的缩影,一直都在不断追求事实、发现真理,不断超越自己的认知,也会在探索过程中发现曾经深信不疑的事实以颠覆自己认知的形象出现在自己的面前。因此,不断发现结果表述中的问题,不仅是为了缩小检验人员与法律工作者之间对检验结果的认知偏差,让法律工作者理解结果表述的内涵,更是为尽可能让呈现在法律实务面前的每一份检验报告的结果更加准确可靠、科学客观,助力案件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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