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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论坛论文丨王洪仁:刑事诉讼法修改视角下的辩护制度完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2-20

 

摘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保障作用,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被纳入立法规划,本文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之间的紧密关系。通过剖析当前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刑事辩护覆盖范围有限、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不足、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的辩护挑战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困境等,从多个方面提出具体且具有可行性的完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制度;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

 

 

王洪仁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官

历任公诉科长、乡镇政法书记(派驻)

 

 

一、引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提上日程,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二、当前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辩护覆盖范围有限

 

尽管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部分案件缺乏有效辩护的情况。以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例,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援助资源有限,部分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例如,在[具体地区名称]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因家庭贫困无法聘请律师,而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由于人员紧张等原因,未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辩护服务,导致被告人在庭审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扩大。

 

(二)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不足

 

1. 会见权受限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有时受到限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看守所可能以各种理由拖延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时间,或者设置不合理的会见条件。在某案中,律师为了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多次向看守所提出申请,但看守所一直以案件特殊为由,拖延了数周才安排会见,严重影响了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的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

 

2. 阅卷权受阻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也面临诸多困难。有些检察机关可能会以案件涉密等理由限制律师的阅卷范围,或者在提供案卷材料时不及时、不完整。例如,在某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但检察机关以部分证据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律师提供相关案卷材料,导致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难以进行有效的辩护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的阅卷权有时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3. 调查取证权受限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同样面临诸多挑战。在一些情况下,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可能会遭到拒绝,或者即使取得了证据,也可能在法庭上不被采纳。例如,在[某故意伤害案件名称]中,律师为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向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但证人因担心受到报复而拒绝提供证言。此外,即使律师取得了一些证据,在法庭上也可能因为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而不被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在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的辩护挑战

 

1. 庭审实质化对辩护律师能力的要求提高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这对辩护律师的庭审辩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庭审中,律师需要更加熟练地运用证据规则、掌握辩论技巧,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部分律师的庭审辩护能力仍有待提高。例如,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可能由于对证据的分析不够深入、辩论策略不当等原因,无法有效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2. 证据规则和辩论程序有待完善

 

庭审实质化要求完善的证据规则和辩论程序,以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实现庭审的公平公正。但在实践中,证据规则和辩论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证据的采信标准上,有时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律师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缺乏明确的依据。同时,辩论程序也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如辩论时间限制过短、发言顺序不合理等,影响了辩护律师的作用发挥。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困境

 

1. 被告人对法律后果缺乏充分了解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部分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可能缺乏对法律后果的充分了解。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等原因,对认罪认罚的后果认识不清,在没有充分理解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辩护律师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有些律师可能只是简单地见证被告人签署具结书,而没有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例如,在[某交通肇事案件名称]中,律师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没有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也没有向被告人详细解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导致被告人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疑虑。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刑事辩护覆盖范围

 

1. 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政府应增加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支持,确保法律援助机构有足够的资金聘请专业的律师、开展培训活动等。例如,可以设立专项法律援助基金,用于资助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2)完善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可以建立在线申请平台,方便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同时,缩短审批时间,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3)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例如,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刑事案件的情况,为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2. 建立多元化的辩护服务体系

 

(1)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刑事辩护工作。可以成立专门的刑事辩护志愿者组织,招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为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例如,一些高校的法律诊所可以组织学生志愿者参与刑事辩护工作,既为被告人提供了帮助,又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2)推广公益律师制度。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提供免费的辩护服务。政府可以对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3)探索建立刑事辩护保险制度。被告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发生前购买刑事辩护保险,一旦需要辩护服务,由保险公司支付律师费用。这种制度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一种新的辩护保障方式,减轻其经济负担。

 

(二)加强辩护律师权利保障

 

1. 明确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

 

(1)细化会见权的规定。明确看守所安排会见的时间标准、会见的条件等,确保律师能够及时会见被告人。例如,可以规定看守所必须在接到律师会见申请后的 24 小时内安排会见,除非有特殊情况,并需向律师说明理由。同时,保障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通信自由,允许律师与被告人进行必要的交流和沟通。

 

(2)完善阅卷权的保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案卷材料的范围、时间和方式等。例如,可以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将全部案卷材料提供给辩护律师,律师可以通过电子阅卷等方式方便地查阅案卷材料。同时,建立对拒绝提供案卷材料行为的监督和制裁机制,确保律师的阅卷权得到有效保障。

 

(3)强化调查取证权的支持。明确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和方法,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义务。例如,可以规定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建立对拒绝配合调查取证行为的制裁机制,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 建立律师权利救济机制

 

(1)设立专门的律师权利救济机构。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律师权利救济机构,负责受理律师权利受到侵犯的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例如,当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受到侵犯时,可以向该机构投诉,该机构应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2)完善律师权利救济的程序。明确律师权利救济的申请、受理、调查、处理等程序,确保律师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救济。例如,律师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其权利。法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和判决。

 

(3)加强对侵犯律师权利行为的监督和制裁。建立对侵犯律师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对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例如,可以对故意侵犯律师权利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庭审实质化中的辩护制度完善

 

1. 提高辩护律师的庭审辩护能力

 

(1)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活动,邀请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为律师讲解庭审技巧、证据规则等方面的知识。例如,可以举办庭审模拟活动,让律师在实践中提高庭审辩护能力。同时,建立律师业务指导机制,为律师在庭审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2)鼓励律师事务所开展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内部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分享庭审经验和技巧,提高律师的整体庭审辩护能力。例如,可以定期举办案例研讨会,让律师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3)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律师应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同时,注重培养自己的沟通能力、辩论能力、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2. 完善庭审中的证据规则和辩论程序

 

(1)明确证据的采信标准。制定详细的证据采信规则,明确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和采信条件,为律师在庭审中的质证提供明确的依据。例如,可以规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不同类型证据的采信标准,以及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方法。

 

(2)优化辩论程序。合理安排辩论时间,确保辩护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发表意见。同时,完善发言顺序,保障律师在辩论中的平等地位。例如,可以规定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然后由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最后由被告人进行陈述。在辩论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适当延长辩论时间,确保双方能够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

 

(3)加强庭审中的证据展示和质证环节。建立科学的证据展示制度,确保双方能够清晰地看到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同时,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允许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充分的质疑和辩论。例如,可以采用多媒体展示证据的方式,让庭审更加直观、生动。

 

(四)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机制

 

1. 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律释明

 

(1)建立完善的法律释明制度。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司法工作人员应向被告人详细解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等内容,确保被告人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和后果。例如,可以制作专门的法律释明手册,向被告人发放,并由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讲解。

 

(2)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和认知水平。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和认知水平,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例如,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场所开展法律讲座,向被告人普及法律知识。

 

(3)保障被告人的反悔权。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如果发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允许被告人反悔,并重新进行审判。同时,明确反悔的程序和条件,确保被告人的反悔权得到有效保障。

 

2. 强化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作用

 

(1)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辩护律师应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例如,律师可以向被告人解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分析案件的证据情况,帮助被告人做出明智的决策。

 

(2)参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辩护律师应全程参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确保被告人的自愿性和明智性。例如,律师可以在签署前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解答被告人的疑问,在签署时作为见证人,确保签署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监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辩护律师应监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律师可以对司法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审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结论

 

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辩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们应充分认识到辩护制度完善的重要性,积极应对当前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扩大刑事辩护覆盖范围、加强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庭审实质化、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机制等措施,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这不仅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也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我们也应不断探索和创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