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2-26
摘要
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纳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开启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重要进程,前几次修改,律师职业道德标准大幅提高,准入壁垒优化,刑事辩护相关规定明确,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制度不断完善进步,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为深化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面临第四次修改,司法实践继续暴露出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工作质量,从而妨碍充分行使受保护的权利和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考虑到这一点,本文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密切关注我国刑事辩护现状,深入分析《刑事诉讼法》改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探讨各种可实施的方法和战略,以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和促进刑事辩护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律师在场权;刑事辩护;尊重和保障人权
陈志学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陈鹏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引言
刑事司法程序的核心是对被告人的指控和惩罚,因此,确保被告人在尊重人权的基本框架内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对促进司法进步至关重要。《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案不仅重申了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和积极影响,而且系统地完善了我们的律师制度,特别是加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更特别的是,法院有权指定一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确保由于诸如经济困难等客观条件而无法主动聘请律师的被告有效行使辩护权1。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情况,例如在涉及未成年被告的案件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未成熟,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在实践的过程中仍存在问题与挑战2[2],在实际运用之中需要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在推动律师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有效维护被告权益、充分实现刑法职能和宗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的挑战
(一)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
在英、美、德等西方国家,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会陪同在侧,这一做法正是律师在场权的具体体现,该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刑事辩护的实际操作中,目前大多数案件侦查机关已不再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获取供述,然而,诱导性提问和隐含威胁的审讯方式仍然普遍,导致不少当事人因恐惧而作出非自愿的陈述。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已形成的供述,常常需要通过审查录音录像或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来核实当事人是否遭受威胁或恐惧,但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反之,若律师参与讯问过程,第一次讯问突破口供的过程中律师在场现场陪同,将大大减少诱导性审讯和威胁恐吓的情况。
(二)律师辩护权难以保障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或无罪辩护理由的辩护意见经常面临法院的不采纳,原因之一就在于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难以在法律框架下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行政机关与律师接触的权利方面,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理论上,律师在会见委托人时不应受到监听,但实际上,在拘留场所进行监听的做法非常普遍,这严重妨碍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自由交流。与此同时,律师行使辩护权也受到许多限制,根据现行制度,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才能查阅和复印案件档案,这限制了律师及时提供案件全貌情况,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难以保障辩护权。3此外,律师在收集证据方面也遇到许多困难,对律师从有关组织或个人独立收集证据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妨碍了律师在实践中有效行使这些权利,并往往限制了律师辩护战略的制定和执行。因此,限制律师辩护权是影响我国律师辩护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刑事律师的专业性不足
我国司法政策环境表示出更自由地进入律师行业的特点,与世界上一些国家严格的律师准入制度相比,中国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相对较低。目前,许多律师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可以通过加强资格考试和必要的专业考试后执业,但往往缺乏深厚的法律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更依赖技术和理论知识。鉴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强度和标准很高,律师不仅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技能,而且必须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这导致许多律师更倾向于对民商事案件进行专研和代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辩护的能力和专业精神。此外,法律援助机制在实际应用方面的问题也很明显,值班律师的作用并不赋予充分的辩护权,可能会造成责任松弛和律师专业活动有限的问题,从而影响辩护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四)立法、司法体制不完善
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刑法体系不断完善,为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作用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然而,在目前的司法系统面对迅速发展的社会现实时,立法的滞后暴露了许多缺陷。第一,法律规定本身的局限性,往往过于宽泛和模糊,强调宏观层面的指导,忽视具体实施的细节和准确性,缺乏通过立法所需的科学和明确的指导;第二,司法系统的结构性问题也必须尽快解决,尽管司法机构在履行各自的职能,但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和在实践中不间断的互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第三,司法行政各部门权利义务划分不明确,制衡机制薄弱,不仅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也限制了刑事诉讼中被告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在这方面,刑事律师的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也受到一定限制。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的机遇
(一)明确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律师在场权
截至2024年8月6日,《人民日报》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一文中指出,我国律师总数已突破72.5万人。这一数字接近司法部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中设定的75万执业律师目标,预计在今年2024年底即可实现。在人力资源方面,如此庞大的律师队伍,显然已具备实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成本条件。同时,我国经济实力已跃居世界第二,为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
然而,权利并非绝对,律师在场权也应有所限制。即便在律师制度高度发达的美国,律师在场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旨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不可偏废。合理限制律师在场权,既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也彰显了打击犯罪的决心。鉴于此,我国在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时,应考虑利益平衡和权利侵害最小化的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以及紧急侦查、证据可能灭失、同案犯潜逃风险等案件中,可对犯罪嫌疑人行使律师在场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二)强化法制观念,推动科学立法
为确保在司法程序中提供有效辩护,当务之急是为有关人员建立和深化法治概念,并确保所有诉讼程序在法制框架内有序进行。鉴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应加强学习,传播法律知识,特别注重提高专业水平和全面能力。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加强被告辩护权,坚持立法指导,为辩护律师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除了罪行的严重性和危险性等因素外,被告的辩护权作为一项固有的法律权利必须平等地给予每一被告人并有效行使。此外,司法程序互动机制还需优化,并建立一个连贯和有序的保障行使辩护权的制度,这不仅有助于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材料和研究案件细节,而且更有助于律师和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共同努力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崇高目标。
我国律师制度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面临着律师权益保护、诉讼参与模式优化、审判公平性提高等诸多挑战,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我们要紧紧立足法律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切实推进法制改革创新。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权利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去羁押场所会见,以避免非法干涉律师会见的权利,例如监视居住等特定情形确需提前提出申请,有关机关应建立有效的审查机制,确保及时答复和处理并安排会见,如申请材料不完整,应一次性通知补救要求,以减少律师不必要的来回和时间,并便利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此外,必须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和权力机构的监督。法院和检察机关有权独立行使其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运作。相反,整个司法机构必须在严格的监督下运作,以便有效地遏制腐败的蔓延,提高司法和执法的效率和质量。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我们将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系统公正、高效、透明地运行。
(三)优化从业环境,保障律师权益
刑事律师面临比其他律师更高的职业挑战和风险,他们的工作条件更为严峻。改善这种环境是解决保护问题、提高保护效率的关键。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化,法律专业团体的质量和能力标准更加严格。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优化实践环境,促进建立健康竞争机制,不仅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是提高律师整体专业技能和能力的有效途径。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充分行使调查和提出证据的权利。鉴于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重视,迫切需要解决律师在收集证据方面遇到的问题,司法部门应加强与律师的合作,共同建立有效和不间断的收集和使用证据制度,以确保正确查明案件事实。此外,还必须扩大律师表达意见和反馈的渠道,并在律师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有效良性的联系。作为司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刑事律师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特的专业知识,对改进刑事诉讼程序和提高辩护质量至关重要。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律师咨询反馈机制,积极倾听律师的呼声,及时响应回馈律师合理要求,通过制度化建设加强律师权益保护,为律师提供更好的实践环境并促进刑事辩护工作的持续进展。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我们还需要加强刑事辩护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尤为重要。律师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是其职业素养的关键,只有拥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让律师在职业生涯中站稳脚跟,应对突发的问题和挑战。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素质良莠不齐,亟需加强培训。首先,要完善律师制度标准,现行标准过于注重理论评价,推进评价制度创新,增加对实践经验的考虑和评价,提高入行门槛,确保新律师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从源头提高律师团队的整体素质。其次,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建设,作为一名律师,正义、诚实和为人民服务是永恒的职业道德,律师在专注于专业工作的同时,还应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通过实际行动实践律师的社会责任,实现个人专业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的统一。最后,要丰富律师培训的形式和内容,这对保持律师的活力和竞争力至关重要,法律知识瞬息万变,律师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法律实践能力,通过举办专家讲座、培训进修等多种课程形式,为律师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平台,帮助加深法律理解,积累实践经验,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提高辩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四)强化惩戒机制,加强辩护监督
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辩护中,突发情况时有发生,有时会发生不能在预期内进行有效辩护的情况。为了尽量减少无效辩护情况的发生,需要加强对律师辩护的监督工作。第一,保证辩护权,机关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其监督工作,完善无效辩护的制裁程序;第二,利用民事制裁实现权益保护,当办案过程中出现无效辩护的情况时,被告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是因为律师个人的原因导致无效辩护,被告人可以通过民事制裁的方式实现权益保护,一旦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委托关系得以承认,那么辩护律师必需要按照签订合同对委托人进行辩护,一旦判定无效辩护,那么该律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辩护制度,提高了辩护律师对刑事诉讼辩护的重视程度,同时也提高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了正义的实现,这是无价的。从公民的角度来看,这不仅确保了刑事权利保护的有效实施,满足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深刻期望,也有助于营造社会和谐与正义的氛围。对于刑事律师来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接下来律师在场权等各项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也是对自身职业能力的深省,不仅能够让律师时刻反思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也是整个律师行业专业化和标准化的强大动力。这一过程不仅有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也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促进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翟永太、李博宇:《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载《人民公安报》, 2024年10月10日。
[2]韩成军、卞建林、慕平等:《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诉讼监督的机遇与挑战》,载《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第7期。
[3]参见李庆、车波:《刑事诉讼法修改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载《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第6期,第78-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