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0-31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各位线上、线下的律师同仁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近年来辩护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以及这与刑事诉讼制度完善之间的关系。本来我提交的论文主要关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但我希望能探讨一些新的问题,带来更深入的思考。正如日本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所言,刑事诉讼的历史实际上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张的历史。因此,辩护制度的完善和保障直接影响到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成色。这是我想介绍的第一个观点。其次,我将讨论一些近期的热点案件,这些案件中的律师职业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反映出我们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真正得到了完善。
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简要提到几个重要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来律师权利被侵害的现状,以及这对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第一个问题,关于江西律师被监听案件。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隔壁正好是办案民警,从而导致律师被监听。尽管法律规定不允许监听,但现实中却存在这种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律师与被告之间的保密沟通。一旦违反这一规定,就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和律师不利的证据。国际准则要求律师会见应在不被窃听的情况下进行。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也刚刚修正,也规定了这一条,和德国的规定基本上一致。联合国关于保障律师权利的原则里面规定,律师会见要在不被窃听和完全保密情况下进行,执法人员只能看得见而听不见。我们离这些国际准则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第二个问题涉及前年的广西来宾中院审理的案件,凸显了我们当前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缺陷。律师未到庭即结束庭审的做法,不仅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也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尽管来宾中院启动了重新审理,但这并不足以解决根本问题。在许多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和澳门地区,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建立为维护诉讼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该制度强调对程序瑕疵的严肃性,能够更有效地制止不当诉讼行为,并对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引入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可以为我们完善刑事诉讼法提供重要支持。法律可以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的诉讼行为是无效的,从而加强对律师辩护权和被告权利的保护。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相较于诉讼非法制度更加严厉和严格,因此在刑诉法修订中,确实应考虑引入这一制度。
第三个问题涉及海南某中院、红河中院的回避案件。海南某中院法官说“房立刚律师是你爹”。红河中院某涉黑案件,律师们将会见情况告知给法官,法官回应“多行不义必自毙”。这些言论能否作为申请回避的理由呢?首先,我查阅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发现它们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有偏颇之虞,不需现实的偏颇”,因此应在条件中增加“有偏颇之虞”。其次,律师申请合议庭成员的回避时,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决定权在院长手中,并未授予合议庭。因此,海南中院当庭驳回律师的回避申请,这一做法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我们原本认为回避制度并无大碍,但现在看来,依然存在一些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四个案例涉及最近重庆涪陵法院的情况。在该案中,两位来自北京的律师提出了抗议,原因在于审判长田某对律师的质证时间进行了限制,未等质证完毕便将其打断,并要求律师事后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这一做法与我们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原则相悖,因为此次修订强调了辩护人的辩护权,明确要求庭审过程应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然而,依赖书面材料的审理模式却侵犯了律师的职能,导致庭审的实质性内容虚化。
最后一个案例是大家熟悉的芜湖中院的案件。该案中,二审期间,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共提交卷宗66本,补充了大量文字、电子、视听等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和二审的地位究竟如何?正如刚才孙老师所提到的,我们的法庭是否真正公正?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最后,我想提一下两高三部印发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根据该规程,如果录音录像与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应以录音录像资料为准。这引发了我们律师界对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实质性证据的关注。我们必须考虑,是否应当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包括查阅、摘抄和复制这些资料的权利。由于时间有限,我就暂时讲到这里,期待与大家进一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