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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论坛回顾丨陆而启:刑事证据立法两原则——当赋权的赋权,能预防的预防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01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而启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陆而启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感谢尚权刑辩论坛的邀请,这次机会让我收获良多。刚刚听了三位专家的发言后,我深受启发。他们虽然来自高校,但都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所讨论的观点体现了证据制度的可操作性。

 

潘金贵老师强调了证据辩护是刑事辩护的基础,深入分析了证据分析的内涵。同时,他提出了五点关于证据制度具体完善的建议,这些建议不仅提供了清晰的思路,还对实践中的问题做出了回应。接着,刘老师从目前的立法状况出发,进行了反思。他指出,我们的立法方案可能尚未达到理想的可行性,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讨论层面也较为抽象,缺乏具体实操性。基于此,他提出我们需提升证据分析能力,这些观点既切合实际,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胡老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进行了探讨。总体而言,三位专家的观点富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正是针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核心问题所做的有力回应。

 

我为此次会议也准备了一份稿件,其中涉及一些关于证据制度的内容,但并非专门针对该制度进行讨论。我想简单分享一个我一直以来的疑问:在我看来,表面上似乎法律共同体缺乏共识,然而实际上,专家与律师之间对证据制度的某些方面已形成共识,比如扩大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限制法官所谓“认为有必要”等自由裁量权,以及要求证人甚至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等。这些共识并不是近期才出现的,而是早已存在。也就是说,其实对证据立法在理念上甚至是存在着广泛的共识,但是证据立法并不是一步到位的。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我们律师的呼吁。立法是一个多元力量角逐的场所,单靠律师在立法层面进行理想主义的完善,可能不仅无法推动法律的出台,且在实践中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此前我曾表示反对立法与司法解释,但现在我的观点有所变化。我并不反对立法修改,反而认为如果能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取得更进一步的拓展,无疑会为我们提供更大的辩护空间。

 

我认为,我们需要强化刑事诉讼中的赋权概念。赋权并不仅仅是给律师赋予权利。虽然此次论坛是我们律师界一年一度的盛会,讨论的角度主要是从律师的视角出发,但实际上,我们的赋权更应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赋权。因为他们才是刑事诉讼的真正主角,只有他们的权利在制度上得到保障和完善,律师的辩护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尽管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但我常常觉得如果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极大丰富,则探讨所谓的证据辩护都缺乏根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具体来看,在我提交论坛的文章中,我提到立法中存在一些模糊的领域或不够明确的法律条文,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沉默权、对质权以及调查取证的权利,甚至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的参与权等。这些看似有争论的问题,这次论坛很多问题都集中于此。然而这些实际上并不是问题,因为立法已经为我们留出了实践探索的空间。如果说我刚才讲的是我不反对立法,但更不赞同的是搞叠床架屋的司法解释,越来越多的司法解释可能不是进步有时甚至可能是退步,我们应通过法律的实际应用和案例,推动法律的真正激活与落实。例如,前面有专家提到辩护律师应具备在场权。法律虽规定蕴含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可能,但实际上这并没有得到充分激活。这引出一个问题:法律需要明确到何种程度?我认为,立法希望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法律条文的想法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以上为第一点。

 

第二点,刚才各位专家从不同角度讨论了证据制度的完善问题。结合前面提到的审判中心主义,我认为其根本问题并不在于证人是否出庭或庭审质证。实际上,如果已经轮到在法庭上讨论质证,这时候的辩护效果已明显滞后,对案件事实已经形成了定势。更重要的是立法应确立一些规范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的措施,尤其是在证据生成的阶段。我们需要采取预防式立法,关注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的生成、保管和证据污染等问题,使律师能够积极参与到诉讼活动中。这也为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确立前提。前面专家也有所提及。

 

为了避免我们律师像手电筒一样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在此,我想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在谈论权利保障时,律师如果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律师在追求权利的同时,若不履行自己的职责,问题该如何处理?

 

我在此先抛出这个问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