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01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方权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刘方权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首先,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邀请我参与此次讨论。今天,我的发言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协商的问题”。我的发言将围绕以下几点展开:第一,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何种弊端,以至于有人呼吁将其取消。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弊端的根源在哪里。第三,针对这些弊端,我们可以提出哪些解决方案。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量刑协商的不足,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量刑协商。这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易关系。这并不是中国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独有的问题。早在1980年德国著名刑事法学家魏根特教授就指出,辩诉交易制度在向被告人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控方提出的交易方案。那么,这一先天性弊端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
一、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协商不充分的原因
第一,权力的傲慢导致了量刑协商的不充分。在法院系统面临案件考核压力的情况下,法官们往往需要降低被告人的上诉率。法官们清楚地认识到,被告人上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量刑协商的不充分。检察院给出的“价格”可能并不是被告人真正愿意接受的。某些高级法院领导曾对检察院的同事表示,希望能稍微尊重一下被告和律师,鼓励多沟通、多协商,以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从而减少被告上诉的情况,帮助法官们更轻松地完成案件考核任务。然而,检察院的思路则完全不同。他们认为,降低上诉率或案件数量可以通过另一种方案来实现:选择几个典型案例,由被告人上诉,检察院随后进行抗诉,法院再加重刑罚,并将这些案例在看守所内进行滚动播放。这种做法反映了权力的傲慢,体现了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屑于与被告和律师进行真正的协商。
第二,权利的无能,尤其是辩方协商能力的不足。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值班律师介入的时机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之后。然而,此时的介入往往意义不大,因为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已超出了他们的个人能力范围。他们缺乏有效的协商能力。即便值班律师介入,协商能力又体现在哪里呢?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审查时间被大幅缩短,值班律师几乎没有时间进行有效的协商。虽然后来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值班律师往往仍然面临阅卷时间不足的问题。因此,辩方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显得十分无能,这使得有效的协商变得更加困难。
第三,量刑协商程序不明确的问题。现阶段,约85%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基本上都是在检察院阶段决定结果,而97%的量刑建议被人民法院接受。然而,现有的程序设计主要针对审判程序,强调被告人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包括调查质证的权利、辩论的权利,以及审判的原则等,均是以法庭审判为前提进行设计的。在审判阶段,存在一套完整的程序供各方运行。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却缺乏明确的程序指导,这使得协商的实施变得模糊不清。
第四,协商环境的封闭。有学者提到,为什么不能公开讨论量刑协商呢?因为谈判本质上往往是保密的,没有哪个谈判是公开进行的。因此,量刑协商通常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外部监督,如何确保协商的充分性和公正性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这样的封闭性可能导致协商过程中出现不透明或不公正的现象,从而影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协商制度的解决方案:量刑协商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针对量刑协商程序公开问题,孙长永老师提供了非常好的建议。我们可以引入一个新的概念,强调实施更加公平、公正、平等的协商。在量刑协商的公正、公平这一概念上,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律师的在场权问题。律师的在场不仅能显著提升被告人的协商能力,更重要的是,律师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量刑协商环境的封闭性,为协商过程引入了更多的透明度。
第二,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当中有两个制度值得进一步贯彻落实。首先是证据开示问题,这不仅关乎公平和公正的协商,也涉及到效率。证据开示能够有效保证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哪怕只是提供一份证据目录清单,也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检察机关的释明。目前检察机关的释明范围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和后果。我觉得这个范围可以扩张一点,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等。
第三,最高检规定的关于量刑协商的录音录像制度应当真正的落到实处,而不是先有“剧本”彩排后有录音录像。公平或公正的协商重要的是体现量刑协商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四,魏根特教授1980年的论文中提到的内容,至今对解决中国问题具有启发性。只要将犯罪圈缩小,特别是那些没有被害人的案件,比如前些年数量激增的与酒驾相关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总量下降后,被迫认罪认罚的情况将大大改善。
我的发言结束,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