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06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情树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吴情树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首先要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感谢尚权所主任毛立新律师的邀请。我是研究刑法的,但今天我发现在座的许多都是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的大咖,感觉自己就是来“蹭会”的。事实上,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非常重要,比《刑法》还要重要,因为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因为程序问题或者证据和事实认定存在问题而导致案件有争论,真正因为罪刑法定或者对刑法的理解而产生争议的案件其实是非常少的。
这几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就是不断在扩张我们的辩护权。但是纸面上扩张了辩护权,在现实中能不能真正做得到,我觉得有时候很困难。我主要发表以下四个观点,供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点,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存在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刑事诉讼的理念和价值观没有转变过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还是没有把被告人当成人来对待。我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明显感觉到被告人就是一个诉讼客体,而不是一个人,不是一个主体,看看我们刑事审判法庭的布置就知道,被告人孤零零一个人坐在审判席对面,控辩审三方都在围绕他进行审讯,而不是围绕一件事情进行审讯。我们看英美法系的法庭布置,可以发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和律师坐在一起的,他们是把被告人当成诉讼一方的主体。所以我觉得我们辩护权利要扩张、刑诉法要修改,首先要转变理念和价值观,即要把被告人当人来对待,不是针对人而是针对事来讨论其行为有没有构成犯罪,构成犯罪了,被告人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我们还是不把被告人当人看,我们很多东西都没法改变。
第二点,关于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如果单纯为了惩罚和打击犯罪,我们根本不需要刑法,也不需要刑事诉讼法,没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惩罚和打击犯罪更及时,也可能更有效。就是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发动和滥用,保障人权,我们才需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才有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现代法治原则。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公检法办案人员基本上都还是更重视打击犯罪,他们没有把人权保障当成内心深处真实的想法,在他们内心深处还是停留在只崇尚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观念,尤其在扫黑除恶中,这种情况表现得更加明显。我这几天接到十份判决书,某个监狱有一百多个罪犯在申诉,他们从里面挑出了十个喊冤喊得特别厉害的当事人的判决书给我看,让我帮忙诊断,并提出专家意见。我发现这十个案件大多数是在扫黑除恶中发生的。所以,在扫黑除恶这种高压下,更是打击犯罪压倒了人权保障。因此,在人权保障理念没有转变过来的情况下,任何一项辩护制度的修改都是白谈。我很赞同我们三位主讲嘉宾的观点,就是我们一定要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来修改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对标联合国有关刑事诉讼的基本标准或者最低标准,真正把被告人当人看待,而不是当作诉讼客体看待。如果我们还是没有把被告人当作人看待,当作主体来看待,我们连联合国确立的刑事诉讼的最低标准都没有达到,我们怎么搞刑事诉讼?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要向国际社会看齐,要向法治发达国家看齐,这样我们国家的人权保障才能进步,刑事法治水平才能提升。
第三点,我觉得刑事诉讼法修改和辩护权的扩张,首先是要把法律当作一回事,真正尊重法律规范的有效性,让纸面的法律变成生活中真正的法治。我在办案中发现,我们国家许多法律制度规定得很好,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经常被规避掉了,没有按照立法的目的去执行。比如指定监视居住,执行中完全走样,现在甚至监委都常常借用公安的指定监视居住来办案,这已经完全达到滥用的程度。还有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个制度的立法初衷本来也很好,强调司法的民主性,能够制衡法官,让法庭能够更加重视和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和意见。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几乎变成了凑数和摆设。例如,在三个合议庭成员里,只有一个法官在办案,他决定了裁判的结论,而另外两个陪审员则是来凑数的,他们基本上不发表意见,也不会发表意见,合议庭的记录中陪审员的发言几乎是书记员做材料做出来的,这对于裁判结论的形成没有真正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第四点,在刑事诉讼中,办案人员还是要真正重视律师的作用,善于倾听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我在办案中发现,大多数公检法办案人员还是没有把我们律师当朋友来对待,当“诤友”来看待,而是当敌人来对待,总感觉律师是来找麻烦的,来制造问题的。尤其北京来的律师,全国各地公检法都很反感。为什么?因为北京的律师办案很认真,很细致,善于发现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把法律当回事,认真对待案件的诉讼。但有的地方公检法办案机关则不这么看待,他们认为很多庭审就是走过场,甚至有些案件,在没有庭审之前裁判结论都已经生成了,判决书也都制作好了,可是,你律师却来这里挑刺,吹毛求疵,这是在增加我的工作量。如果他们内心深处还是没有把律师当真正的朋友,或者当“诤友”来对待,我们的辩护权就很难去展开。我经常跟我学生讲,你们以后当了法官和检察官,一定要把律师当自己人,当真正的朋友来对待,他们是来帮你忙的,不是来给你制造麻烦的。我们司法责任制是针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他们办错案是有责任的,而我们律师其实也没有什么责任。我们经常讲一个地方司法水平的高低,尤其刑事司法水平的高低,不要看别的,就看他们对待律师的态度。一个地方对律师态度非常友好,重视律师,善于听取律师意见,这个地方的刑事司法水平就一定高,相反,如果一个地方都排斥律师,对律师意见不重视,我觉得这个地方的司法水平就一定低。我们都说政治上要善于倾听反对派的意见,其实法治也是一样,刑事诉讼更该如此。
总之,我们很多制度规定得非常美好,但是确实在现实中被架空了,检察官独立检察和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受到极大的限制。例如,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判不判缓刑,很多检察官、法官其实都没有决定权,缓刑的决定权在于分管领导,如果检察官、法官认为应该判缓刑,但是分管的副检察长、副院长不同意判处缓刑,裁判结论就是不判缓刑。所以,我们虽然有许多很好的制度,但是由于我们没办法实现检察独立和审判独立,在一些具体个案中就难以实现个案的司法公正。再如,在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我国的《法律援助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目前职务犯罪刑事诉讼中却普遍存在着一项“潜规则”,即厅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很难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委托辩护律师辩护,而是直接由办案机关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当然,我不是说法律援助律师水平就一定不高,也不是说其辩护质量就一定不好,而是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办案机关要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要尊重被告人的意见,由其决定选择法律援助律师,还是选择委托辩护律师,但这样的规定被规避和破坏了,没有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对此,我提交的文章里面也讲到很多问题。除此之外,被告人是否享有独立的阅卷权,这个问题到现在还在探讨,我就觉得很可笑,因为探讨被告人是否享有独立的阅卷权,就如探讨一个人要不要吃饭、要不要休息一样的道理,其实应该探讨的是,如何平衡被告人享有阅卷权和防止其翻供和串供的问题。
由于时间有限,就讲到这里,谢谢!